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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随着新婚姻法修正案的实施,家庭暴力问题日益成为人们关注的焦点,对家庭暴力的合理惩罚,既有助于家庭暴力的受害人采取法律手段维护自身的合法权利,更有助于良好社会风气的形成。本文将从夫妻间人身损害赔偿的可行性出发,分析在该类赔偿案件中应当注意的问题及意义。
关键词:夫妻;人身损害;赔偿责任
中图分类号:D9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0118(2011)-10-00-01
随着2001年婚姻法修正案的颁布实施,我国将家庭暴力问题正式提到了法律层面,在总则中明确规定了“禁止家庭暴力”,在“救助措施与法律责任”一章中规定了对家庭暴力受害者的救济途径及对施暴者的法律责任,初步形成了对家庭暴力包括自力、行政、司法、社区全方位的救助措施及法律责任体系。但不足之处是,对婚姻存续期间夫妻间的人身损害赔偿问题未规定有效的法律保护措施,家庭暴力的民事救济途径存在着不完备之处。为此,笔者认为有必要就夫妻间人身损害赔偿的可行性及其相关问题进行分析和探讨。
一、人身损害赔偿的含义
人身损害赔偿,是指民事主体的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受到不法侵害,造成致伤、致残、致死的后果以及其他损害,要求侵权人以财产赔偿等方法进行救济和保护的侵权法律制度。人身损害赔偿,不仅仅是对人身损害的物质性损失的赔偿,也包括了因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受到侵害时的精神损害赔偿在内,也就是在人身损害赔偿中的慰抚金。人身损害赔偿是对人身给予保护的根本方式,其目的和功能在于,通过损害赔偿的形式,维护人作为社会主体所应具备的一切条件及其安全,保证人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的资格与能力不被他人非法剥夺和侵犯。而人身损害赔偿责任,是指当事人一方因侵权行为而对他人人身造成损害时应承担补偿对方损失的民事责任。对受害人来说,人身损害赔偿是一种重要的保护人身手段,对义务人来说,它是一种重要的承担侵权责任方式。
二、夫妻间人身损害的性质及其赔偿的可行性
本文中所称夫妻间的人身损害赔偿指的是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因家庭暴力造成的人身损害赔偿问题。夫妻间因家庭暴力造成的人身损害符合一般人身损害赔偿责任的构成要件,但之所以夫妻间人身损害赔偿还未得到法律上的保护,关键就在于夫妻这种拟制的亲属关系赋予了双方特定的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
我国婚姻法所规定的夫妻人身关系主要包括夫妻双方地位平等、独立,夫妻之间的忠实义务,夫妻双方各自的姓名权、人身自由权、住所选定权以及计划生育义务等内容,这在事实上赋予了夫妻间拟制的亲属关系,而这种亲近、温和的人身关系为家庭暴力行为提供了一个隐性的存在空间,使得家庭范围内的暴力行为具有了隐蔽性的显著特征。同时,传统的“家丑不可外扬”观念以及夫妻地位的不平等、依附关系存在的现状等原因使得家庭暴力的存在并不必然导致离婚,这样在很大程度上使得家庭暴力堂而皇之的继续存在而受不到法律得制裁。
夫妻财产关系是夫妻人身关系的派生物,主要包括夫妻财产的所有权,夫妻间互相抚养的义务以及夫妻间相互继承遗产的权利三部分的内容。我国婚姻法规定的夫妻财产的所有权承认夫妻一方的财产所有权,婚姻法第18条规定了为夫妻一方财产的情形。这表明夫妻间人身损害赔偿的建构并不违反夫妻间的财产关系,夫妻一方因此获得的人身损害赔偿可以归于个人财产。
另外,夫妻间人身损害赔偿是一种侵权之债,而我国法律是承认夫妻之间约定的债权债务关系没有明确规定,但笔者认为,夫妻间人身损害赔偿是一种特定的侵权之债。这是对婚姻关系中弱势一方的法律保护,当夫妻一方遭受家庭暴力时,受害方有权要求对方赔偿因人身损害而造成的经济损失。此外,当事人通过提起夫妻间的人身损害赔偿之诉这种方式,还可以直接有效地震慑家庭暴力的施暴者。
三、构成夫妻间人身损害赔偿制度应当注意的问题
笔者认为建构夫妻间人身损害赔偿制度是可行的,但鉴于夫妻间在人身和财产关系上的特殊性,我们在执行中应当注意以下问题:
首先,我们应从主观上提高认识,从保护被害人的利益出发,确实保护夫妻间人身损害赔偿的实现。生命健康对于人是最珍贵的,生命健康权是公民人身权中最重要的权利,我们应把保护此权利放在首位。不能因为公民身份关系的变化,或者因为结婚而淡化此权利。
其次,我们在执行夫妻间人身损害赔偿案件时,应注意到,因夫妻间的财产较为特殊,存在这个人财产、共同财产的差别,就赔偿的财产,笔者认为,能够执行侵害人个人财产的,应当执行个人财产,没有个人财产的,应当从侵害人处执行夫妻共同财产,不能分清是夫妻哪一方个人财产还是共同财产的,只要由侵害人掌管,法院就应当执行。
四、夫妻间人身损害赔偿的意义
我们施行对夫妻间生命健康权的保护,首先,不仅有制裁,而且有补救措施。这样既能达到惩罚、教育侵权人的目的,又能收到保护、抚慰受害人的效果,使被害人的权利得到恢复和补偿,从而为夫妻间享有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提供了法律保障。其次,有利于加强同家庭暴力作斗争,提高人们的守法观念,增强夫妻的法制观念,实现夫妻平等,家庭和睦。从而可以预防和减少家庭间违法行为发生,增进社会安定团结。第三,随着夫妻间侵权制度的建立和完善,将强化了夫妻间的互敬互爱、相互扶助等道德准则。增强了夫妻间的道德观念,提高了全民族的社会主义道德水平,从而加速了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
参考文献:
[1]杨立新,刘忠.损害赔偿总论[M].人民法院出版社,1999:267.
[2]刘伯红.女性权利—聚集<婚姻法>[M].当代中国出版社,2002:273.
[3]洪碧华.试论家庭暴力的特征、成因及对策[J].法律论文资料库,2007-3-24.
[4]唐德华.最高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的理解与适用[M].人民法院出版社,2001,(7)第一版.
关键词:夫妻;人身损害;赔偿责任
中图分类号:D9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0118(2011)-10-00-01
随着2001年婚姻法修正案的颁布实施,我国将家庭暴力问题正式提到了法律层面,在总则中明确规定了“禁止家庭暴力”,在“救助措施与法律责任”一章中规定了对家庭暴力受害者的救济途径及对施暴者的法律责任,初步形成了对家庭暴力包括自力、行政、司法、社区全方位的救助措施及法律责任体系。但不足之处是,对婚姻存续期间夫妻间的人身损害赔偿问题未规定有效的法律保护措施,家庭暴力的民事救济途径存在着不完备之处。为此,笔者认为有必要就夫妻间人身损害赔偿的可行性及其相关问题进行分析和探讨。
一、人身损害赔偿的含义
人身损害赔偿,是指民事主体的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受到不法侵害,造成致伤、致残、致死的后果以及其他损害,要求侵权人以财产赔偿等方法进行救济和保护的侵权法律制度。人身损害赔偿,不仅仅是对人身损害的物质性损失的赔偿,也包括了因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受到侵害时的精神损害赔偿在内,也就是在人身损害赔偿中的慰抚金。人身损害赔偿是对人身给予保护的根本方式,其目的和功能在于,通过损害赔偿的形式,维护人作为社会主体所应具备的一切条件及其安全,保证人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的资格与能力不被他人非法剥夺和侵犯。而人身损害赔偿责任,是指当事人一方因侵权行为而对他人人身造成损害时应承担补偿对方损失的民事责任。对受害人来说,人身损害赔偿是一种重要的保护人身手段,对义务人来说,它是一种重要的承担侵权责任方式。
二、夫妻间人身损害的性质及其赔偿的可行性
本文中所称夫妻间的人身损害赔偿指的是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因家庭暴力造成的人身损害赔偿问题。夫妻间因家庭暴力造成的人身损害符合一般人身损害赔偿责任的构成要件,但之所以夫妻间人身损害赔偿还未得到法律上的保护,关键就在于夫妻这种拟制的亲属关系赋予了双方特定的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
我国婚姻法所规定的夫妻人身关系主要包括夫妻双方地位平等、独立,夫妻之间的忠实义务,夫妻双方各自的姓名权、人身自由权、住所选定权以及计划生育义务等内容,这在事实上赋予了夫妻间拟制的亲属关系,而这种亲近、温和的人身关系为家庭暴力行为提供了一个隐性的存在空间,使得家庭范围内的暴力行为具有了隐蔽性的显著特征。同时,传统的“家丑不可外扬”观念以及夫妻地位的不平等、依附关系存在的现状等原因使得家庭暴力的存在并不必然导致离婚,这样在很大程度上使得家庭暴力堂而皇之的继续存在而受不到法律得制裁。
夫妻财产关系是夫妻人身关系的派生物,主要包括夫妻财产的所有权,夫妻间互相抚养的义务以及夫妻间相互继承遗产的权利三部分的内容。我国婚姻法规定的夫妻财产的所有权承认夫妻一方的财产所有权,婚姻法第18条规定了为夫妻一方财产的情形。这表明夫妻间人身损害赔偿的建构并不违反夫妻间的财产关系,夫妻一方因此获得的人身损害赔偿可以归于个人财产。
另外,夫妻间人身损害赔偿是一种侵权之债,而我国法律是承认夫妻之间约定的债权债务关系没有明确规定,但笔者认为,夫妻间人身损害赔偿是一种特定的侵权之债。这是对婚姻关系中弱势一方的法律保护,当夫妻一方遭受家庭暴力时,受害方有权要求对方赔偿因人身损害而造成的经济损失。此外,当事人通过提起夫妻间的人身损害赔偿之诉这种方式,还可以直接有效地震慑家庭暴力的施暴者。
三、构成夫妻间人身损害赔偿制度应当注意的问题
笔者认为建构夫妻间人身损害赔偿制度是可行的,但鉴于夫妻间在人身和财产关系上的特殊性,我们在执行中应当注意以下问题:
首先,我们应从主观上提高认识,从保护被害人的利益出发,确实保护夫妻间人身损害赔偿的实现。生命健康对于人是最珍贵的,生命健康权是公民人身权中最重要的权利,我们应把保护此权利放在首位。不能因为公民身份关系的变化,或者因为结婚而淡化此权利。
其次,我们在执行夫妻间人身损害赔偿案件时,应注意到,因夫妻间的财产较为特殊,存在这个人财产、共同财产的差别,就赔偿的财产,笔者认为,能够执行侵害人个人财产的,应当执行个人财产,没有个人财产的,应当从侵害人处执行夫妻共同财产,不能分清是夫妻哪一方个人财产还是共同财产的,只要由侵害人掌管,法院就应当执行。
四、夫妻间人身损害赔偿的意义
我们施行对夫妻间生命健康权的保护,首先,不仅有制裁,而且有补救措施。这样既能达到惩罚、教育侵权人的目的,又能收到保护、抚慰受害人的效果,使被害人的权利得到恢复和补偿,从而为夫妻间享有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提供了法律保障。其次,有利于加强同家庭暴力作斗争,提高人们的守法观念,增强夫妻的法制观念,实现夫妻平等,家庭和睦。从而可以预防和减少家庭间违法行为发生,增进社会安定团结。第三,随着夫妻间侵权制度的建立和完善,将强化了夫妻间的互敬互爱、相互扶助等道德准则。增强了夫妻间的道德观念,提高了全民族的社会主义道德水平,从而加速了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
参考文献:
[1]杨立新,刘忠.损害赔偿总论[M].人民法院出版社,1999:267.
[2]刘伯红.女性权利—聚集<婚姻法>[M].当代中国出版社,2002:273.
[3]洪碧华.试论家庭暴力的特征、成因及对策[J].法律论文资料库,2007-3-24.
[4]唐德华.最高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的理解与适用[M].人民法院出版社,2001,(7)第一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