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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当前我国体育社团实体化发展中存在问题
(一)传统的体育文化认识障碍
新中国建立后,虽然党和国家非常重视体育文化事业的重建工作,相继颁发一系列政策促进体育事业的发展,但是国民已经固化的体育文化价值观念,又无时无刻不在影响着人们的决策,指导着他们的行为,这种观念是一种隐性的、力量巨大的制约因素。
(二)体育社团组织的半行政化
体育社团最鲜明的特征是民间性、志愿性和公益性,这三重特征说明了体育社团是一种“非政府组织”。因此,从性质上看,体育社团与体育行政管理部门之间的界限应较为清晰。
然而,由于我国体育事业尚未完全脱离“举国体制”为代表的政府主导模式,相当一部分体育社团是通过获取自上而下的资源建立和发展起来的,它们或者由各级体育行政机构直接创办,或者本身就从体育行政机构转变过来,或者由原体育行政官员及与体育行政关系密切的知名人士所创办。这就不可避免地使体育社团产生了行政化的倾向,既增加了体育社团对体育行政部门的依赖性,又难以发挥体育社团独立于相关部门之外的中介性作用。
(三)体育社团实体化市场化的挑战
目前,我国体育社团实体化市场规模不大、服务产品形式单一落后,缺乏有效的营销手段,创新能力不够,加之体育社团内部成员的体育理念还未完全建立,潜力的有待进一步挖掘等都阻碍了体育社团的可持续发展。
同时,体育社团管理职能不到位,市场评估和社会监督体系混乱。例如,全国较多体育社团组织章程虽然记载着各自的宗旨、任务和工作职责,但没有按照章程规定履行职责;不少体育社团组织工作处于不饱和状态,有的甚至无所事事。
另外,当前体育社团主要存在于大中城市和沿海经济发达地区,内陆地区和经济欠发达地区体育社团数量明显不足,作用有限。
(四)体育社团面临的政策、管理、财政等挑战
目前,我国在体育社团管理方面的政策、法律法规等尚不健全,对体育社团管理界定仍较模糊,因而在实际操作中,体育社团的权利要么会受到来自其他方面的挑战,要么会由于没有规范而偏离社团成员所期望的轨道。
另一方面,《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等强调了对社会团体严格登记和报表制度,明确了处罚措施,但对社会团体发展的优惠政策和培育发展等方面却缺乏相关法律法规。这就使得各省市体育行政部门往往过于强调监督管理,忽视体育社团的培育、资金扶持和实施优惠政策。在某体育社团经费来源中,包括企业赞助、会员会费、利息收入、社会捐赠、政府拨款或补贴、有偿经营活动等,其中政府拨款或补贴排在倒数第二。在当前体育社团实体化的过渡时期,这种政府对体育社团的投入严重不足,一定程度上反映出体育社團缺乏提高效率的政策性保障。
二、体育社团实体化的发展对策
(一)培育多元化的体育社团发展主体
体育行政部门应逐渐从体育社团组织淡出,并及时转换职能,将服务性、中介性以及公益性等职能转交给体育社团组织,只保留调研引导、制定政策、宏观调控、监督管制、优惠扶持等职能;体育行政部门要重新确认体育社团组织,对仍承担一部分政府职能的体育社团,能够实现职能分离的坚决分离,难以分开的应逐步向体育行政组织归位,从而形成体育社团实体化,消除“半官型”体育社团组织行政化倾向,加快培育和扶持体育社团实体化的步伐,引导和支持体育社团组织自主办会,回归体育社团公益性本色。
(二)重塑体育价值观念,构建体育社团信仰
现阶段,我国还有较多人对体育社团持有不正确看法,认为所谓的体育社团,只不过是结合起来执行政府指示的一种形式,是政府的附属机构,体育社团在体育行政体系中主要是帮助体育行政部门实现其政治功能等等。这种错误看法严重偏离了体育社团是群众性社团的本质,必然会对体育社团实体化的发展造成不良影响。
消除这种错误认识的措施除了加大宣传力度,政府放手,鼓励体育社团相对独立自主的开展工作外,更重要的是要通过多种手段的宣传,让大众真正意识到开展体育社团的意义,因地制宜的在不同体育社团组织、成员之间重塑体育价值观念,多强调体育社团对广大群众强身健体、延年益寿及低投入、高体育效益的功能,力求实现体育社团和谐的组织文化氛围。
(三)健全法律法规,强化政策导向
在政策上,根据转型时期我国的政治、社会、经济和文化发展的现实需要,有选择的进行体育社团实体化,在实体化的过程中着重考虑三个标准:一是公益性标准,即看该体育社团的发展能否促进或带动群众体育的开展并形成广泛的受益者群体,二是社会需要标准,即该体育社团所开展的活动或提供的服务是否是社会群体所需要并能够弥补体育行政部门之不足,三是非政治性和非宗教性标准,即看该体育社团组织是否远离政治性问题并且没有明确的宗教意图。基于这三个标准,体育行政部门应在相关的政策导向上给予适当倾斜,鼓励具备条件的体育社团的优先实体化。同时,尽快完善体育社团实体化相关法律法规,保障和规范体育社团的健康、合法发展。
(四)通过多种方式拓宽筹资渠道
其一,政府一方面可以拨出部分税收收入用于资助体育社团;另一方面亦已可以通过向非营利事业捐款的个人和公司提供减免税的待遇,并给予体育社团的服务收入免税政策提供资金。
其二,要扩大服务收入。促进社会交往的体育社团应收取会员费及服务费。但为了保证服务收入的正当用途以及防止资金的浪费,可以加紧体育社团自律和他律机制的建设,堵塞服务收入被滥用的漏洞。
其三,吸引个人捐赠。有赖于体育社团加强公关工作,提高自己的知名度和信誉度。同时,建立与服务型非营利组织挂钩的专门劝募机构,提高募捐效率,降低募捐成本,可以避免不必要的捐款浪费。
(五)吸纳各行各业精英人才
人才是体育社团组织保持良好运行机制的核心。体育社团应成立由志愿者和专家组成领导小组,负责体育社团组织的功能定位、运行机制、服务项日等重大事项的决策管理。这两个群体各自决定他们自己的政策,并进行自我管理,解决他们所面对的问题,有效地完成计划好的行动。
体育社团无论在过去、现在,还是在将来,对国家体育事业的发展都具有重要意义。为此,我国体育社团实体化就是在建设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背景下,积极探索社会化运作之路,调动社会力量办体育,改变体育社团从计划经济条件下依靠政府和行政手段开展工作的局面,用市场的手段依法独立开展工作、独立承担民事责任,按章办团的发展方向进行转变,促使体育社团逐步走上体育行政部门支持、体育社团主导、社会参与的良性发展轨道。
〔本研究受到上海高校选拔培养优秀青年教师科研专项基金课题(编号sxy08007)支持〕
(作者单位:上海商学院)
(一)传统的体育文化认识障碍
新中国建立后,虽然党和国家非常重视体育文化事业的重建工作,相继颁发一系列政策促进体育事业的发展,但是国民已经固化的体育文化价值观念,又无时无刻不在影响着人们的决策,指导着他们的行为,这种观念是一种隐性的、力量巨大的制约因素。
(二)体育社团组织的半行政化
体育社团最鲜明的特征是民间性、志愿性和公益性,这三重特征说明了体育社团是一种“非政府组织”。因此,从性质上看,体育社团与体育行政管理部门之间的界限应较为清晰。
然而,由于我国体育事业尚未完全脱离“举国体制”为代表的政府主导模式,相当一部分体育社团是通过获取自上而下的资源建立和发展起来的,它们或者由各级体育行政机构直接创办,或者本身就从体育行政机构转变过来,或者由原体育行政官员及与体育行政关系密切的知名人士所创办。这就不可避免地使体育社团产生了行政化的倾向,既增加了体育社团对体育行政部门的依赖性,又难以发挥体育社团独立于相关部门之外的中介性作用。
(三)体育社团实体化市场化的挑战
目前,我国体育社团实体化市场规模不大、服务产品形式单一落后,缺乏有效的营销手段,创新能力不够,加之体育社团内部成员的体育理念还未完全建立,潜力的有待进一步挖掘等都阻碍了体育社团的可持续发展。
同时,体育社团管理职能不到位,市场评估和社会监督体系混乱。例如,全国较多体育社团组织章程虽然记载着各自的宗旨、任务和工作职责,但没有按照章程规定履行职责;不少体育社团组织工作处于不饱和状态,有的甚至无所事事。
另外,当前体育社团主要存在于大中城市和沿海经济发达地区,内陆地区和经济欠发达地区体育社团数量明显不足,作用有限。
(四)体育社团面临的政策、管理、财政等挑战
目前,我国在体育社团管理方面的政策、法律法规等尚不健全,对体育社团管理界定仍较模糊,因而在实际操作中,体育社团的权利要么会受到来自其他方面的挑战,要么会由于没有规范而偏离社团成员所期望的轨道。
另一方面,《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等强调了对社会团体严格登记和报表制度,明确了处罚措施,但对社会团体发展的优惠政策和培育发展等方面却缺乏相关法律法规。这就使得各省市体育行政部门往往过于强调监督管理,忽视体育社团的培育、资金扶持和实施优惠政策。在某体育社团经费来源中,包括企业赞助、会员会费、利息收入、社会捐赠、政府拨款或补贴、有偿经营活动等,其中政府拨款或补贴排在倒数第二。在当前体育社团实体化的过渡时期,这种政府对体育社团的投入严重不足,一定程度上反映出体育社團缺乏提高效率的政策性保障。
二、体育社团实体化的发展对策
(一)培育多元化的体育社团发展主体
体育行政部门应逐渐从体育社团组织淡出,并及时转换职能,将服务性、中介性以及公益性等职能转交给体育社团组织,只保留调研引导、制定政策、宏观调控、监督管制、优惠扶持等职能;体育行政部门要重新确认体育社团组织,对仍承担一部分政府职能的体育社团,能够实现职能分离的坚决分离,难以分开的应逐步向体育行政组织归位,从而形成体育社团实体化,消除“半官型”体育社团组织行政化倾向,加快培育和扶持体育社团实体化的步伐,引导和支持体育社团组织自主办会,回归体育社团公益性本色。
(二)重塑体育价值观念,构建体育社团信仰
现阶段,我国还有较多人对体育社团持有不正确看法,认为所谓的体育社团,只不过是结合起来执行政府指示的一种形式,是政府的附属机构,体育社团在体育行政体系中主要是帮助体育行政部门实现其政治功能等等。这种错误看法严重偏离了体育社团是群众性社团的本质,必然会对体育社团实体化的发展造成不良影响。
消除这种错误认识的措施除了加大宣传力度,政府放手,鼓励体育社团相对独立自主的开展工作外,更重要的是要通过多种手段的宣传,让大众真正意识到开展体育社团的意义,因地制宜的在不同体育社团组织、成员之间重塑体育价值观念,多强调体育社团对广大群众强身健体、延年益寿及低投入、高体育效益的功能,力求实现体育社团和谐的组织文化氛围。
(三)健全法律法规,强化政策导向
在政策上,根据转型时期我国的政治、社会、经济和文化发展的现实需要,有选择的进行体育社团实体化,在实体化的过程中着重考虑三个标准:一是公益性标准,即看该体育社团的发展能否促进或带动群众体育的开展并形成广泛的受益者群体,二是社会需要标准,即该体育社团所开展的活动或提供的服务是否是社会群体所需要并能够弥补体育行政部门之不足,三是非政治性和非宗教性标准,即看该体育社团组织是否远离政治性问题并且没有明确的宗教意图。基于这三个标准,体育行政部门应在相关的政策导向上给予适当倾斜,鼓励具备条件的体育社团的优先实体化。同时,尽快完善体育社团实体化相关法律法规,保障和规范体育社团的健康、合法发展。
(四)通过多种方式拓宽筹资渠道
其一,政府一方面可以拨出部分税收收入用于资助体育社团;另一方面亦已可以通过向非营利事业捐款的个人和公司提供减免税的待遇,并给予体育社团的服务收入免税政策提供资金。
其二,要扩大服务收入。促进社会交往的体育社团应收取会员费及服务费。但为了保证服务收入的正当用途以及防止资金的浪费,可以加紧体育社团自律和他律机制的建设,堵塞服务收入被滥用的漏洞。
其三,吸引个人捐赠。有赖于体育社团加强公关工作,提高自己的知名度和信誉度。同时,建立与服务型非营利组织挂钩的专门劝募机构,提高募捐效率,降低募捐成本,可以避免不必要的捐款浪费。
(五)吸纳各行各业精英人才
人才是体育社团组织保持良好运行机制的核心。体育社团应成立由志愿者和专家组成领导小组,负责体育社团组织的功能定位、运行机制、服务项日等重大事项的决策管理。这两个群体各自决定他们自己的政策,并进行自我管理,解决他们所面对的问题,有效地完成计划好的行动。
体育社团无论在过去、现在,还是在将来,对国家体育事业的发展都具有重要意义。为此,我国体育社团实体化就是在建设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背景下,积极探索社会化运作之路,调动社会力量办体育,改变体育社团从计划经济条件下依靠政府和行政手段开展工作的局面,用市场的手段依法独立开展工作、独立承担民事责任,按章办团的发展方向进行转变,促使体育社团逐步走上体育行政部门支持、体育社团主导、社会参与的良性发展轨道。
〔本研究受到上海高校选拔培养优秀青年教师科研专项基金课题(编号sxy08007)支持〕
(作者单位:上海商学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