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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三十七条规定:“消费者组织,职工价格监督组织、居民委员会等组织以及消费者,有权对价格行为进行社会监督。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应当充分发挥群众的价格监督作用。”我国的价格监督分为四种形式,即国家监督、社会监督、舆论监督和内部监督。各级职工物价监督是社会监督的主要力量。职工物价监督是专业队伍监督的补充,是有中国特色的监督形式。柳州市职工物价监督站,组建于1986年,经过十多年的艰苦奋斗,在比较困难的条件下得到了发展和壮大。从建站当初的12个分站,36个监督员队伍,发展到38个分站、有监督员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