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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规范化司法既是司法行为的内在需要,更是提升司法服务品质的需要。在社会转型复杂形势这个重要节点上,如何强化法院队伍素质,解决司法突出问题,满足人民群众新要求新期待,贯彻落实全面依法治国基本方略,规范化司法就显得尤为重要。但如何规范适用法律并最大化发挥司法的各项功能及作用,笔者认为司法者是主导、服务对象是最终的落脚点。
关键词:司法制度;法律规范;司法体系
一、司法者的问题
伴随着《关于深化司法体制和社会体制改革的意见及贯彻实施分工方案》《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等有关司法改革的一批重要文件的出台,逐渐廓清了发展思路及前进方向。如何规范司法者的行为,提升司法公信力,真正实现司法公开、公正之目的,笔者认为司法者要树立正确司法理念、狠抓关键环节、坚持言行合一的行为准则,在司法全过程充分体现“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的原则和具体要求:
(一)建立正确的司法理念
这个想法是行为的意识形态基础和主导力量。统一司法思想,树立正确的法治观念和指导,是推进规范司法的首要任务。为此,要加强对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教育,从思想深处解决“什么是权利,什么是正义”的重大问题。司法机关应建立对祖国的忠诚,忠于人民,忠于宪法和法律,忠实履行职责的理想信念,增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司法制度的理论认同,情感认同和实践认同。
(二)密切关注关键环节
降低司法成本和提高司法质量是司法工作的前提和基础。这要求司法机关从接待,登记,分工,审判,合议,判决,执行等关键方面入手,严格遵守程序规则,明确操作规则,明确操作程序,谨慎使用,规范和促进标准化。从源头上看,“六难三案”问题将得到解决。通过改革,逐步淘汰“法官不审判,不审判不分”等问题,加强司法制度的严肃性。
(三)坚持言行行为准则
首先,从标准着装开始,接待对象或法庭会议的言行,表达必须向公众传达司法的职业和职责,并传达对公众的关注和负责任的态度。客户的吸引力。其次,从细节入手,制定具体的标准,涵盖接待,审查和执行的司法活动。例如,在诉讼服务中,应该有明确的标准,用于具体的职责和行为规范,如诉讼指导,案件查询,材料转移,问答,司法披露和材料交付;在法院诉讼中,及时扫描和上传电子档案,完善内部网络程序,概述审理案件,完善法院程序,审判语言,案件事实的固定方法,重点方法关于案件,法律依据,审判的现场直播,录音等。
对于司法者来说,虽然任重道远,但只要有千里之行始于足下的勇气与决心,严格执行好党的政策、法律、法规,规范化司法道路前途一定是光明的。
二、服务对象的問题
人民群众是是历史的创造者,也是智慧结晶的源泉,服务对象作为人民群众的一份子,是规范化司法的参与者与检验者,也是规范化司法的最终落脚点。笔者认为服务对象要监督、检验司法是否规范,就应破除信访不信法的观念,做好诉前诉讼风险预估,诉中依法行使权力并履行义务,诉后诚信遵守裁判内容,增强社会责任感,维护法律的尊严。具体要求:
(一)要打破宁可采用信访也不相信法律的观念
进行信访的人不相信法律的原因有很多,其中一些是因为信访人员的法律意识薄弱而且并不清楚如何能更好地行使自己的合法权利,有些是因为法律权利保护的渠道并不顺畅。因此他们只能选择最原始,最简单,最直接的“上访”方式表达自己的要求;一些人甚至认为“会哭的孩子有奶吃”,无视法律,并试图通过“访问北京,劝告政府”和“团体访问”来对地方政府和官员施压,以实现他们的目标甚至是自己的非法目的;同时,一些基层政府官员缺乏法治思想,片面强调“无事故”和“保障稳定”,用一些非法手段限制请愿者的个人自由,甚至报复请愿者。这些原因和现象都在某种程度上是法治面临的尴尬局面的缩影。这些问题的根源在于缺乏法治思维,缺乏对法律的尊重,对司法标准化缺乏信心,以及需要在依法治国的道路上改变观念。
(二)依法全面评估诉讼风险,正确行使权力和履行义务
诉讼以事实为依据,法律是标准。关键在于证据。这要求客户提前预测,主动预防,不要毫无准备。一定要深刻的认识到权利是履行义务的前提,义务是权利行使的限度。行使权利必须遵守某些法律规定和社会道德,不得滥用权利。履行义务必须符合诚实守信原则,并充分履行。在诉讼中,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依法行使权利,如委托代理,申请撤回,申请执行,放弃或者变更诉讼,反诉,要求重新认定,调查或者调查,处置民事权利和诉讼。严格履行义务,例如不滥用上诉权,遵守诉讼秩序,并遵守法院严格的纪律。
(三)诚信履行发生法律效力裁判文书、维护法律的尊严
诚信是市场经济活动的一项基本道德准则,是现代法治社会的一项基本法律规则,也是一种具有道德内涵的法律规范,要求服务对象在司法活动中应当诚实、守信用,正当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诚信是法治的灵魂和精神源泉。诚信为法治提供前提条件,一般来说,一个社会的居民生活比较安定,社会秩序相对稳定,是实行法治的重要条件。而人类社会发展史也证明,诚信是社会发展极其重要的一种社会资本,是维护社会长治久安和保持社会持续稳定的必要因素。
对于服务对象来说,在规范化司法进程中不可或缺、重任在肩,只要有时不我待、众志成城的勇气,监督、配合好司法者的行为,规范化司法道路前途也才会光明。
三、小结
总之,法律是有温度的。司法者不能循规蹈矩,要以广大服务对象为立足点,实实在在化解矛盾,解决问题,消除对立,在适用法律的过程中,要适度合理的表现出对善恶、正义与非正义的评判,能够让服务对象感受法律与人情的契合,感受到法律的真正意义。同时,服务对象不应旁观于社会之外,放弃自己的社会责任,放弃法律匡扶正义的职责与担当,只要司法者是站在公正的立场上,应当学会理性地服从,维护社会正义,维护法律的尊荣。
参考文献:
[1]李辰星.司法行为规范化的构建路径[J].中南民族大学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2013,33(2):108-111.
[2]王锦民.论司法行为规范化的构建路径[J].楚天法治,2015(4).
[3]廖大刚.司法官职业伦理比较研究[D].吉林大学,2017.
关键词:司法制度;法律规范;司法体系
一、司法者的问题
伴随着《关于深化司法体制和社会体制改革的意见及贯彻实施分工方案》《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等有关司法改革的一批重要文件的出台,逐渐廓清了发展思路及前进方向。如何规范司法者的行为,提升司法公信力,真正实现司法公开、公正之目的,笔者认为司法者要树立正确司法理念、狠抓关键环节、坚持言行合一的行为准则,在司法全过程充分体现“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的原则和具体要求:
(一)建立正确的司法理念
这个想法是行为的意识形态基础和主导力量。统一司法思想,树立正确的法治观念和指导,是推进规范司法的首要任务。为此,要加强对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教育,从思想深处解决“什么是权利,什么是正义”的重大问题。司法机关应建立对祖国的忠诚,忠于人民,忠于宪法和法律,忠实履行职责的理想信念,增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司法制度的理论认同,情感认同和实践认同。
(二)密切关注关键环节
降低司法成本和提高司法质量是司法工作的前提和基础。这要求司法机关从接待,登记,分工,审判,合议,判决,执行等关键方面入手,严格遵守程序规则,明确操作规则,明确操作程序,谨慎使用,规范和促进标准化。从源头上看,“六难三案”问题将得到解决。通过改革,逐步淘汰“法官不审判,不审判不分”等问题,加强司法制度的严肃性。
(三)坚持言行行为准则
首先,从标准着装开始,接待对象或法庭会议的言行,表达必须向公众传达司法的职业和职责,并传达对公众的关注和负责任的态度。客户的吸引力。其次,从细节入手,制定具体的标准,涵盖接待,审查和执行的司法活动。例如,在诉讼服务中,应该有明确的标准,用于具体的职责和行为规范,如诉讼指导,案件查询,材料转移,问答,司法披露和材料交付;在法院诉讼中,及时扫描和上传电子档案,完善内部网络程序,概述审理案件,完善法院程序,审判语言,案件事实的固定方法,重点方法关于案件,法律依据,审判的现场直播,录音等。
对于司法者来说,虽然任重道远,但只要有千里之行始于足下的勇气与决心,严格执行好党的政策、法律、法规,规范化司法道路前途一定是光明的。
二、服务对象的問题
人民群众是是历史的创造者,也是智慧结晶的源泉,服务对象作为人民群众的一份子,是规范化司法的参与者与检验者,也是规范化司法的最终落脚点。笔者认为服务对象要监督、检验司法是否规范,就应破除信访不信法的观念,做好诉前诉讼风险预估,诉中依法行使权力并履行义务,诉后诚信遵守裁判内容,增强社会责任感,维护法律的尊严。具体要求:
(一)要打破宁可采用信访也不相信法律的观念
进行信访的人不相信法律的原因有很多,其中一些是因为信访人员的法律意识薄弱而且并不清楚如何能更好地行使自己的合法权利,有些是因为法律权利保护的渠道并不顺畅。因此他们只能选择最原始,最简单,最直接的“上访”方式表达自己的要求;一些人甚至认为“会哭的孩子有奶吃”,无视法律,并试图通过“访问北京,劝告政府”和“团体访问”来对地方政府和官员施压,以实现他们的目标甚至是自己的非法目的;同时,一些基层政府官员缺乏法治思想,片面强调“无事故”和“保障稳定”,用一些非法手段限制请愿者的个人自由,甚至报复请愿者。这些原因和现象都在某种程度上是法治面临的尴尬局面的缩影。这些问题的根源在于缺乏法治思维,缺乏对法律的尊重,对司法标准化缺乏信心,以及需要在依法治国的道路上改变观念。
(二)依法全面评估诉讼风险,正确行使权力和履行义务
诉讼以事实为依据,法律是标准。关键在于证据。这要求客户提前预测,主动预防,不要毫无准备。一定要深刻的认识到权利是履行义务的前提,义务是权利行使的限度。行使权利必须遵守某些法律规定和社会道德,不得滥用权利。履行义务必须符合诚实守信原则,并充分履行。在诉讼中,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依法行使权利,如委托代理,申请撤回,申请执行,放弃或者变更诉讼,反诉,要求重新认定,调查或者调查,处置民事权利和诉讼。严格履行义务,例如不滥用上诉权,遵守诉讼秩序,并遵守法院严格的纪律。
(三)诚信履行发生法律效力裁判文书、维护法律的尊严
诚信是市场经济活动的一项基本道德准则,是现代法治社会的一项基本法律规则,也是一种具有道德内涵的法律规范,要求服务对象在司法活动中应当诚实、守信用,正当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诚信是法治的灵魂和精神源泉。诚信为法治提供前提条件,一般来说,一个社会的居民生活比较安定,社会秩序相对稳定,是实行法治的重要条件。而人类社会发展史也证明,诚信是社会发展极其重要的一种社会资本,是维护社会长治久安和保持社会持续稳定的必要因素。
对于服务对象来说,在规范化司法进程中不可或缺、重任在肩,只要有时不我待、众志成城的勇气,监督、配合好司法者的行为,规范化司法道路前途也才会光明。
三、小结
总之,法律是有温度的。司法者不能循规蹈矩,要以广大服务对象为立足点,实实在在化解矛盾,解决问题,消除对立,在适用法律的过程中,要适度合理的表现出对善恶、正义与非正义的评判,能够让服务对象感受法律与人情的契合,感受到法律的真正意义。同时,服务对象不应旁观于社会之外,放弃自己的社会责任,放弃法律匡扶正义的职责与担当,只要司法者是站在公正的立场上,应当学会理性地服从,维护社会正义,维护法律的尊荣。
参考文献:
[1]李辰星.司法行为规范化的构建路径[J].中南民族大学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2013,33(2):108-111.
[2]王锦民.论司法行为规范化的构建路径[J].楚天法治,2015(4).
[3]廖大刚.司法官职业伦理比较研究[D].吉林大学,20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