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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解读传统中国的"情理裁判"时,学界往往只关注"情"这一个案表征,而忽略了"情理"本身的可普遍化诉求,以至将中国传统司法视为西方近现代形式法治的对极。事实上在情理裁判的展开过程中,可普遍化证成是一条构成性的司法原则。可普遍化证成为中国古典司法的现代解读,提供了一个新的视角。基于可普遍化证成原则,情理考量能够以恰当的方式进入现代法律论辩的场域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