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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者按:从旅游线上平台的捆绑消费设置到购车搭售车险,从应用软件的捆绑下载到买房搭售车位……被商家搭售俨然是消费领域的潜规则。然而,此种司空见惯的现象背后,凸显的却是功利主义的盛行,以及消费者维权的尴尬。
近日,携程涉嫌搭售收费项目的新闻成了舆论关注的焦点。一石激起千层浪,搭售遂成为当下的热搜词。据搜狗百科、百度知道等搜索引擎所注,“搭售”也称为“附条件交易”,即销售商要求购买其某种产品或服务的买方同时购买其另一款产品或服务,并且把买方购买其第二种产品或服务作为其可以购买第一种产品或服务的条件。在此情形之下,第一种产品或服务即“搭售品”,第二种产品或服务即“被搭售品”。简而言之,搭售品与被搭售品是两个“单独项目”,却暗含强制购买搭售品的潜台词。实务中,最典型的搭售实例主要有以下几种:
买票搭售服务
据新浪财经等网站的报道,目前,线上购票平台如携程、同程、去哪儿等,大多存在强制搭售收费项目的情形。比如:消费者在平台上只是欲买机票,平台却将多项收费服务(如航空保险、VIP休息)自动添加至消费者的订单中。在这种情况下,消费者一旦未点击订单明细进行细致查看,容易不明真相,被动地为不明账单埋单。
购车搭售车险
新车与车险在我国4S店中被同时要求购买的案例不在少数,甚至不少4S店要求购车者交纳续保押金。以“2017年河北广播电视台《直击315》播出的买车搭售保险”为例。在河北石家庄市的北二环与建华大街交叉口的奥迪、宝马、一汽丰田等多家4S店,均有一个不成文的规定,即“贷款买车需要捆绑车险,并缴纳续保款押金”。该现象并非个例。据中国消费者协会公布的《2017年上半年全国消协组织受理投诉情况分析》,汽车销售普遍存在搭售车险等强制消费的现象。由此看来,“买车搭售车险”已成为当下汽车销售业界的“潜规则”!
买房搭售车位
尽管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三令五申地对开发商的强制搭售行为进行严查通报,但搭售并未远离房产销售。据三湘都市报的报道,2017年上半年,位于湖南长沙市的湘熙水郡、澳海谷山府等知名楼盘均存在“先买车位才能购房”的要求,购房者被明确告知购买新房的前提是“须先购车位”。此外,通过另签精装修合同,实行“毛坯房源 精装”的组合销售;首付须以商业贷款或全额支付的方式付款,否则无法使用公积金贷款……这种种搭售行为屡禁不止。
软件捆绑下载
随着“互联网 ”、大数据在实务中的深度应用,应用软件成为計算机运用中必备的工具。与此同时,软件捆绑下载亦随着应用软件的高速发展进入我们的工作与生活。比如:微软公司通过多媒体播放器与视窗的捆绑搭售,实现了视窗多媒体服务软件与视窗服务器操作系统的捆绑,以及视窗多媒体播放器、即时通讯软件与视窗个人电脑操作系统的捆绑。又比如:在2017年3月6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发布的指导案例(78号)中,虽然奇虎360所称的“腾讯将QQ软件管家与即时通信软件捆绑搭售,且以升级QQ管家的名义安装QQ医生,不符合交易惯例、消费习惯或商品的功能,令消费者选择权受限”,其观点未受到最高人民法院的支持,但是不可否认的是不同软件之间的捆绑下载现象已悄然进入我们的视野。
搭售之殇,皆为利往
功利凸显的是趋利避害的趋向。反映到搭售,就是因为搭售能为企业带来实实在在的利益。
一方面,搭售能够互惠互利。以“购车搭售车险”为例。在4S店内,我们常常可以发现有保险公司的驻员。对4S店而言,搭售车险能令4S店从保险公司获取较高的返点,有利可图;对保险公司而言,4S店搭售车险能增加险企的营业收入,助长业绩的提升。
另一方面,搭售能够扩大搭售品的销售范围和份额。以“微软公司的探索者与视窗操作系统捆绑搭售”为例。微软公司凭借该手段,扩大了视窗操作系统在市场上的占有率,排挤了其他同业竞争产品。从公平竞争的角度来说,这既损害了竞争对手的利益,也令消费者丧失了选择权。对此种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搭售行为,美国、欧盟、韩国、中国等大多数国家的反不正当竞争法均予以禁止。
强制搭售涉嫌违法
细究上述套路,我们可以发现在消费领域的强制搭售行为,无一例外损害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涉嫌违反我国多部法律法规。首先,无论线上、线下,经营者在销售商品时强制搭售另一种商品的行为,系损害消费者自主选择权和公平交易权等合法权益。正如浙江鑫目律师事务所孔律师所言,“4S店指定保险公司,强制要求购车人购买商业车险限制了消费者的自主选择权和公平交易权。原则上,是否在4S店购买车险,购买除交强险以外的哪几种险种,均应遵循公平自愿原则。”就本质而言,买车搭售车险与买票搭售服务一样,未给消费者选择的机会和权利,造成其选择的空间被缩小的窘境,涉嫌违反《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9条、第10条的规定。
其次,强制搭售可能侵犯消费者的知情权。以“携程等旅游在线平台的捆绑消费设置”为例。平台提供的相关附带商品,是由系统默认勾选,并非由消费者主动勾选购买。这易造成消费者在内容繁多的页面内容中出现项目、价格上的“迷失”,做出错误的消费抉择,本质上侵犯消费者的知情权,违反了《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8条。正如中国电子商务研究中心主任曹磊所言,“在线旅游平台的捆绑消费是一种强制消费的违法行为,侵犯的不仅是消费者的选择权,更侵犯了消费者的知情权。”
再次,不管以何种面目出现,强制搭售的行为均涉嫌不正当竞争。根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第12条之规定,“经营者销售商品,不得违背购买者的意愿搭售商品或附加其他不合理的条件。”譬如:消费者的目的是买飞机票,然后凭票从A地至B地。尽管买航空保险在出现意外时可获得额外赔偿,有利于消费者,但这须建立在消费者是出于自觉自愿进行购买的基础上,而非默认的强行搭售!
此外,强制搭售的企业如果涉嫌滥用市场支配地位,则可能违反《反垄断法》。根据《反垄断法》第三章“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第17条第(五)项之规定,“禁止具有市场支配地位的经营者从事下列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行为:……(五)没有正当理由搭售商品,或在交易时附加其他不合理的交易条件”。 当然,在各个消费领域,还有特别法规制搭售行为。例如:根据商务部发布的《汽车销售管理办法》(2007年7月1日起实施)之规定,“对汽车销售服务行业中的各个环节进行规范。其中,对于汽车销售加价等作出了明确规定和要求。”一旦发现违规,将由相关商务主管部门责令企业改正与处罚。
探索维权之公益诉讼
在法律规制层面,除上述规定外,工商总局等市场监管部门近年来亦出台《侵害消费者权益行为处罚办法》等新规,加大了执法力度,维权似乎有章可循。然而,消费者对强制搭售行为的维权之路是否就此一路平坦、一帆风顺呢?
以“吴小秦诉陕西广电网络传媒(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陕西广电网络)捆绑交易纠纷案”为例。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于2017年6月发布的指导案例(79号),陕西广电网络的数字电视用户吴小秦在2012年5月交纳数字电视基本收视维护费时,陕西广电网络工作人员告知其每月最低收费标准已从25元上调为30元,每次最少缴纳一个季度。在缴纳三个月90元收视费后,吴小秦发现这90元包括数字电视基本收视维护费75元和数字电视节目费15元,其认为陕西广电网络在销售商品时未告知基本收视节目与增值付费节目属于可以分开购买的两种商品,却将两种商品捆绑在一起销售,属于《反垄断法》所规制的搭售行为,遂向属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经过一审、二审、再审,吴小秦耗费四年,经历胜诉、败诉、再胜诉,最终才获得了法院终审裁判的支持,确认陕西广电网络2012年5月10日收取原告吴小秦数字电视节目費15元的行为无效,并要求其予以返还。
尽管吴小秦诉陕西广电网络案为广大消费者提供了维权案例,但依托民事诉讼渠道进行维权的时间成本之高可想而知。同时,举证责任亦是对维权者的重大考验。
对此,有不少学者、专家指出,可以效仿环境污染层面的公益诉讼方式。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284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消费民事公益诉讼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针对人数众多且不特定的消费群体的强制搭售类案件,可以由中国消费者协会,或在省、自治区、直辖市设立的消费者协会,法律规定或全国人大常委会授权的机关和社会组织作为原告,采取公益诉讼方式进行集体维权。
该方式,一方面可通过组织的形式保护多数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取证更便利;另一方面亦可合并案件,减少诉讼数量和成本,从而达到节约司法资源、降低人民法院的案件审理压力。
编辑:黄灵 yeshzhwu@foxmail.com
近日,携程涉嫌搭售收费项目的新闻成了舆论关注的焦点。一石激起千层浪,搭售遂成为当下的热搜词。据搜狗百科、百度知道等搜索引擎所注,“搭售”也称为“附条件交易”,即销售商要求购买其某种产品或服务的买方同时购买其另一款产品或服务,并且把买方购买其第二种产品或服务作为其可以购买第一种产品或服务的条件。在此情形之下,第一种产品或服务即“搭售品”,第二种产品或服务即“被搭售品”。简而言之,搭售品与被搭售品是两个“单独项目”,却暗含强制购买搭售品的潜台词。实务中,最典型的搭售实例主要有以下几种:
买票搭售服务
据新浪财经等网站的报道,目前,线上购票平台如携程、同程、去哪儿等,大多存在强制搭售收费项目的情形。比如:消费者在平台上只是欲买机票,平台却将多项收费服务(如航空保险、VIP休息)自动添加至消费者的订单中。在这种情况下,消费者一旦未点击订单明细进行细致查看,容易不明真相,被动地为不明账单埋单。
购车搭售车险
新车与车险在我国4S店中被同时要求购买的案例不在少数,甚至不少4S店要求购车者交纳续保押金。以“2017年河北广播电视台《直击315》播出的买车搭售保险”为例。在河北石家庄市的北二环与建华大街交叉口的奥迪、宝马、一汽丰田等多家4S店,均有一个不成文的规定,即“贷款买车需要捆绑车险,并缴纳续保款押金”。该现象并非个例。据中国消费者协会公布的《2017年上半年全国消协组织受理投诉情况分析》,汽车销售普遍存在搭售车险等强制消费的现象。由此看来,“买车搭售车险”已成为当下汽车销售业界的“潜规则”!
买房搭售车位
尽管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三令五申地对开发商的强制搭售行为进行严查通报,但搭售并未远离房产销售。据三湘都市报的报道,2017年上半年,位于湖南长沙市的湘熙水郡、澳海谷山府等知名楼盘均存在“先买车位才能购房”的要求,购房者被明确告知购买新房的前提是“须先购车位”。此外,通过另签精装修合同,实行“毛坯房源 精装”的组合销售;首付须以商业贷款或全额支付的方式付款,否则无法使用公积金贷款……这种种搭售行为屡禁不止。
软件捆绑下载
随着“互联网 ”、大数据在实务中的深度应用,应用软件成为計算机运用中必备的工具。与此同时,软件捆绑下载亦随着应用软件的高速发展进入我们的工作与生活。比如:微软公司通过多媒体播放器与视窗的捆绑搭售,实现了视窗多媒体服务软件与视窗服务器操作系统的捆绑,以及视窗多媒体播放器、即时通讯软件与视窗个人电脑操作系统的捆绑。又比如:在2017年3月6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发布的指导案例(78号)中,虽然奇虎360所称的“腾讯将QQ软件管家与即时通信软件捆绑搭售,且以升级QQ管家的名义安装QQ医生,不符合交易惯例、消费习惯或商品的功能,令消费者选择权受限”,其观点未受到最高人民法院的支持,但是不可否认的是不同软件之间的捆绑下载现象已悄然进入我们的视野。
搭售之殇,皆为利往
功利凸显的是趋利避害的趋向。反映到搭售,就是因为搭售能为企业带来实实在在的利益。
一方面,搭售能够互惠互利。以“购车搭售车险”为例。在4S店内,我们常常可以发现有保险公司的驻员。对4S店而言,搭售车险能令4S店从保险公司获取较高的返点,有利可图;对保险公司而言,4S店搭售车险能增加险企的营业收入,助长业绩的提升。
另一方面,搭售能够扩大搭售品的销售范围和份额。以“微软公司的探索者与视窗操作系统捆绑搭售”为例。微软公司凭借该手段,扩大了视窗操作系统在市场上的占有率,排挤了其他同业竞争产品。从公平竞争的角度来说,这既损害了竞争对手的利益,也令消费者丧失了选择权。对此种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搭售行为,美国、欧盟、韩国、中国等大多数国家的反不正当竞争法均予以禁止。
强制搭售涉嫌违法
细究上述套路,我们可以发现在消费领域的强制搭售行为,无一例外损害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涉嫌违反我国多部法律法规。首先,无论线上、线下,经营者在销售商品时强制搭售另一种商品的行为,系损害消费者自主选择权和公平交易权等合法权益。正如浙江鑫目律师事务所孔律师所言,“4S店指定保险公司,强制要求购车人购买商业车险限制了消费者的自主选择权和公平交易权。原则上,是否在4S店购买车险,购买除交强险以外的哪几种险种,均应遵循公平自愿原则。”就本质而言,买车搭售车险与买票搭售服务一样,未给消费者选择的机会和权利,造成其选择的空间被缩小的窘境,涉嫌违反《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9条、第10条的规定。
其次,强制搭售可能侵犯消费者的知情权。以“携程等旅游在线平台的捆绑消费设置”为例。平台提供的相关附带商品,是由系统默认勾选,并非由消费者主动勾选购买。这易造成消费者在内容繁多的页面内容中出现项目、价格上的“迷失”,做出错误的消费抉择,本质上侵犯消费者的知情权,违反了《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8条。正如中国电子商务研究中心主任曹磊所言,“在线旅游平台的捆绑消费是一种强制消费的违法行为,侵犯的不仅是消费者的选择权,更侵犯了消费者的知情权。”
再次,不管以何种面目出现,强制搭售的行为均涉嫌不正当竞争。根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第12条之规定,“经营者销售商品,不得违背购买者的意愿搭售商品或附加其他不合理的条件。”譬如:消费者的目的是买飞机票,然后凭票从A地至B地。尽管买航空保险在出现意外时可获得额外赔偿,有利于消费者,但这须建立在消费者是出于自觉自愿进行购买的基础上,而非默认的强行搭售!
此外,强制搭售的企业如果涉嫌滥用市场支配地位,则可能违反《反垄断法》。根据《反垄断法》第三章“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第17条第(五)项之规定,“禁止具有市场支配地位的经营者从事下列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行为:……(五)没有正当理由搭售商品,或在交易时附加其他不合理的交易条件”。 当然,在各个消费领域,还有特别法规制搭售行为。例如:根据商务部发布的《汽车销售管理办法》(2007年7月1日起实施)之规定,“对汽车销售服务行业中的各个环节进行规范。其中,对于汽车销售加价等作出了明确规定和要求。”一旦发现违规,将由相关商务主管部门责令企业改正与处罚。
探索维权之公益诉讼
在法律规制层面,除上述规定外,工商总局等市场监管部门近年来亦出台《侵害消费者权益行为处罚办法》等新规,加大了执法力度,维权似乎有章可循。然而,消费者对强制搭售行为的维权之路是否就此一路平坦、一帆风顺呢?
以“吴小秦诉陕西广电网络传媒(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陕西广电网络)捆绑交易纠纷案”为例。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于2017年6月发布的指导案例(79号),陕西广电网络的数字电视用户吴小秦在2012年5月交纳数字电视基本收视维护费时,陕西广电网络工作人员告知其每月最低收费标准已从25元上调为30元,每次最少缴纳一个季度。在缴纳三个月90元收视费后,吴小秦发现这90元包括数字电视基本收视维护费75元和数字电视节目费15元,其认为陕西广电网络在销售商品时未告知基本收视节目与增值付费节目属于可以分开购买的两种商品,却将两种商品捆绑在一起销售,属于《反垄断法》所规制的搭售行为,遂向属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经过一审、二审、再审,吴小秦耗费四年,经历胜诉、败诉、再胜诉,最终才获得了法院终审裁判的支持,确认陕西广电网络2012年5月10日收取原告吴小秦数字电视节目費15元的行为无效,并要求其予以返还。
尽管吴小秦诉陕西广电网络案为广大消费者提供了维权案例,但依托民事诉讼渠道进行维权的时间成本之高可想而知。同时,举证责任亦是对维权者的重大考验。
对此,有不少学者、专家指出,可以效仿环境污染层面的公益诉讼方式。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284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消费民事公益诉讼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针对人数众多且不特定的消费群体的强制搭售类案件,可以由中国消费者协会,或在省、自治区、直辖市设立的消费者协会,法律规定或全国人大常委会授权的机关和社会组织作为原告,采取公益诉讼方式进行集体维权。
该方式,一方面可通过组织的形式保护多数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取证更便利;另一方面亦可合并案件,减少诉讼数量和成本,从而达到节约司法资源、降低人民法院的案件审理压力。
编辑:黄灵 yeshzhwu@foxmail.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