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党的十七大报告中指出:“建设公正权威的社会主义司法制度,保证审判机关、检察机关依法独立公正地行使审判权、检察权。”曹建明检察长在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上所作的《最高人民检察院工作报告》中也强调:“进一步提高监督水平,努力做到敢于监督、善于监督、依法监督、规范监督,维护和促进司法公正。”作为检察机关的技术部门该如何落实这一重大决策呢?笔者认为:作为检察机关的检察技术部门要认真落实科学发展观,全面提升技术部门的工作水平,切实加强诉讼过程中的文证审查工作,为检察机关履行法律监督职能提供技术支持和保障。
我国现行《刑事诉讼法》中规定的证实犯罪的七种证据种类,其中至少有3种系技术证据,占证据种类的近1/2;检察机关侦监、公诉、民行、控申等部门受理的案件中,涉及到技术证据的多达1/2以上,可见技术证据在案件审理过程中所占的比例之大和数量之多。针对这些技术证据所进行的文证审查,是检察机关纠错补漏最有效的“杀手锏”。那么,基层检察技术部门如何加强文证审查工作呢?笔者结合工作实际,谈一点粗浅的对策。
一、要理解认识文证审查的概念和作用
我国宪法规定:“检察机关是国家法律监督机关”。而检察技术又是检察机关为了查明案件事实真相,正确履行检察权,运用科学技术解决案件中专门性问题的独特手段和方法。2005年12月江苏省人民检察院下发的《江苏省检察机关检察技术办案工作流程》中对文证审查工作作出了具体的解释:“人民检察院文证审查是指运用科学技术原理与方法,对案件承办单位(部门)办案中有关的技术性证据材料,进行专门审查和评定的活动。”“人民检察院文证审查的任务是通过对技术性证据材料的审查,保障案件质量和正确实施法律。”“文证审查的对象为诉讼活动中形成的鉴定书、检验报告、勘验检查笔录、伤情治疗资料、财务会计资料、视听资料等技术性证据材料。”《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法规则》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款也规定“审查起诉部门对审查起诉案件中涉及专门技术问题的证据材料需要进行审查的,可以送交检察技术人员或者其他具有专门知识的人员审查。检察技术人员或者其他具有专门知识的人员审查后应当出具审查意见。”这项规定便是法律规范中对检察机关文证审查所处法律地位予以确立的法律依据,这一法律地位决定了文证审查具有以下几方面的作用:一是对案件中的技术资料证据是否作为合法有效的诉讼证据在法庭上采用,为办案人员提供技术支持;二是对诉讼中的证据资料是否具有真实性,提供科学依据,以阻止冤、假、错案的发生;三是对技术证据的获取在程序上是否规范,在其获取和产生过程中是否存在有违法事实,提供科学的审查意见;四、对案件中的技术资料证据的审查,有利于提高检察技术人员的业务素质,推动检察技术的可持续科学发展。由此可见,检察机关的文证审查体现出检察技术的独特作用,是检察技术进行法律监督的体现之一。
二、要明确文证审查工作的具体审查内容
检察机关的法律监督包括程序性的监督和实体性的监督,只有程序合法和实体两方面都合法才能体现法律的公正性。所以,文证审查的具体内容也应当包括对技术性证据的程序审查和技术性证据的实体审查。技术性证据作为证据的一种,其产生的目的是为了认定案件的事实。根据我国的证据理论,证据必须具有合法性、客观性和关联性。在证据的收集上,要求由法定的主体依照法定的程序收集,并且以法定的形式表现出来。这就是证据的程序性要求。在实体上,用作定性、定案根据的证据必须有相应的证明力,必须是客观存在的,而不是主观臆断的东西,同时要求要与待证事实有必要的客观联系。文证审查本质上是一种证据审查活动,必须遵循证据审查的法则,既进行程序性审查,也进行实体性审查,这样才能确保用作定案根据的技术性证据具有合法性、客观性、关联性。
(一)对技术性证据的程序审查:工作中对鉴定结论或报告的程序审查往往容易忽略,但根据证据合法性、客观性、关联性的要求,不依法取得的证据是无法律效力的。程序审查包括到作出技术性证据的人员是否具有解决技术性问题的知识和能力以及相应的技术资格;获取据以作为证据的材料的手段是否合法;技术性证据的制作是否规范检验鉴定等方面。
(二)对技术性证据的实体审查:它是文证审查的核心,
涉及到以下几个主要内容:1、作出技术性证据的材料是否真实、充分、可靠。不充分的应及时补充或提出退查意见。2、作出技术资料的鉴定人的鉴定方法是否科学、鉴定标准运用是否正确、鉴定结论的科学依据是否充分。3、作为技术性证据的鉴定结论是否正确,涉及到鉴定时机是否适宜、根据不同情况可进行复核鉴定、重新鉴定、补充鉴定或提出退查意见。4、鉴定结论等技术性证据与其他证据之间的关系也是文证审查的组成部分,不论是同一性还是排斥性的关系,都应进行全面审查,以防止鉴定有误或其他证据有误造成冤假错案。
三、要认识文证审查工作的重大意义
文证审查本质上是证据审查活动的一部分,只是因为其是由具有专门知识的人员运用专门知识对特定的对象技术性证据进行审查,在这个意义上说,文证审查具有辅助性,也就是辅助承办案件的检察人员审查证据。但是,从另一种意义上说,文证审查又是独立的,不受承办案件的检察人员的左右,而只是服从于技术性证据的产生规律,独立作出技术性证据是否具有客观真实性、科学可靠性和规范性的审查意见。开展文证审查,既是确保案件质量的需要,也是检察机关内部监督制约和监督侦查活动的需要。其意义概括起来有下几点:一是文证审查可以协助案件承办人员正确审查技术性证据,确保案件质量;二是文证审查可以监督案件承办部门依法公正的审查办理案件;三是文证审查可以为案件承办部门依法监督侦查活动提供依据。
四、要认清当前文证审查存在的问题
尽管在检察工作中,各级检察院都加强了对文证审查工作要求,将其列为目标管理考核的内容,有的院还对文证审查精品案例进行评比表彰。但不庸讳言,当前文证审查工作中仍存在着一些亟待解决的问题:一是认识不统一,技术门类不健全,人员素质不整齐及审查不规范等方面的问题,大大制约了文证审查工作的开展。二是全国尚未统一文证审查规则,虽然大多数省、市检察院制定有文证审查规定,但其在审查范围、内容、方法上不尽相同,从效力层次和其严肃性来看,对文证审查工作的开展都是很不利的。三是一些检察人员对技术性证据作用的忽视和不能准确理解和应用,也会给文证审查工作的开展带来消极影响。
五、要加强文证审查工作必须采取的措施
笔者认为,做好文证审查工作,可以从以下几方面着手:
1、统一思想,提高认识。检察机关文证审查在决定技术性证据材料,提供证据中越来越发挥着重要的作用,随着司法鉴定体制改革的不断深入,应把检察机关技术工作的重点放在技术办案上,加大技术监督的力度,既在加强检验鉴定工作,又要加强文证审查工作。
2、加强培训,提高素质。各级院要定期、不定期地对技术人员举行分类培训,加强技术经验交流,基层院技术人员应开展岗位练兵和业务竞赛活动,以提升各类技术人员的业务素质和业务水平,顺应形势的需要。
3、明确地位,统一规范。由高检院制定统一的检察机关文证审查规则,明确文证审查工作的目的、地位、工作范围、原则和方法;规范文证审查意见书,明确文证审查意见书的法律效力;进一步明确案件承办人与检察技术人员的责任,建立相应协作机制,从而使文证审查工作有章可循,做到规范化、程序化。
我国现行《刑事诉讼法》中规定的证实犯罪的七种证据种类,其中至少有3种系技术证据,占证据种类的近1/2;检察机关侦监、公诉、民行、控申等部门受理的案件中,涉及到技术证据的多达1/2以上,可见技术证据在案件审理过程中所占的比例之大和数量之多。针对这些技术证据所进行的文证审查,是检察机关纠错补漏最有效的“杀手锏”。那么,基层检察技术部门如何加强文证审查工作呢?笔者结合工作实际,谈一点粗浅的对策。
一、要理解认识文证审查的概念和作用
我国宪法规定:“检察机关是国家法律监督机关”。而检察技术又是检察机关为了查明案件事实真相,正确履行检察权,运用科学技术解决案件中专门性问题的独特手段和方法。2005年12月江苏省人民检察院下发的《江苏省检察机关检察技术办案工作流程》中对文证审查工作作出了具体的解释:“人民检察院文证审查是指运用科学技术原理与方法,对案件承办单位(部门)办案中有关的技术性证据材料,进行专门审查和评定的活动。”“人民检察院文证审查的任务是通过对技术性证据材料的审查,保障案件质量和正确实施法律。”“文证审查的对象为诉讼活动中形成的鉴定书、检验报告、勘验检查笔录、伤情治疗资料、财务会计资料、视听资料等技术性证据材料。”《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法规则》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款也规定“审查起诉部门对审查起诉案件中涉及专门技术问题的证据材料需要进行审查的,可以送交检察技术人员或者其他具有专门知识的人员审查。检察技术人员或者其他具有专门知识的人员审查后应当出具审查意见。”这项规定便是法律规范中对检察机关文证审查所处法律地位予以确立的法律依据,这一法律地位决定了文证审查具有以下几方面的作用:一是对案件中的技术资料证据是否作为合法有效的诉讼证据在法庭上采用,为办案人员提供技术支持;二是对诉讼中的证据资料是否具有真实性,提供科学依据,以阻止冤、假、错案的发生;三是对技术证据的获取在程序上是否规范,在其获取和产生过程中是否存在有违法事实,提供科学的审查意见;四、对案件中的技术资料证据的审查,有利于提高检察技术人员的业务素质,推动检察技术的可持续科学发展。由此可见,检察机关的文证审查体现出检察技术的独特作用,是检察技术进行法律监督的体现之一。
二、要明确文证审查工作的具体审查内容
检察机关的法律监督包括程序性的监督和实体性的监督,只有程序合法和实体两方面都合法才能体现法律的公正性。所以,文证审查的具体内容也应当包括对技术性证据的程序审查和技术性证据的实体审查。技术性证据作为证据的一种,其产生的目的是为了认定案件的事实。根据我国的证据理论,证据必须具有合法性、客观性和关联性。在证据的收集上,要求由法定的主体依照法定的程序收集,并且以法定的形式表现出来。这就是证据的程序性要求。在实体上,用作定性、定案根据的证据必须有相应的证明力,必须是客观存在的,而不是主观臆断的东西,同时要求要与待证事实有必要的客观联系。文证审查本质上是一种证据审查活动,必须遵循证据审查的法则,既进行程序性审查,也进行实体性审查,这样才能确保用作定案根据的技术性证据具有合法性、客观性、关联性。
(一)对技术性证据的程序审查:工作中对鉴定结论或报告的程序审查往往容易忽略,但根据证据合法性、客观性、关联性的要求,不依法取得的证据是无法律效力的。程序审查包括到作出技术性证据的人员是否具有解决技术性问题的知识和能力以及相应的技术资格;获取据以作为证据的材料的手段是否合法;技术性证据的制作是否规范检验鉴定等方面。
(二)对技术性证据的实体审查:它是文证审查的核心,
涉及到以下几个主要内容:1、作出技术性证据的材料是否真实、充分、可靠。不充分的应及时补充或提出退查意见。2、作出技术资料的鉴定人的鉴定方法是否科学、鉴定标准运用是否正确、鉴定结论的科学依据是否充分。3、作为技术性证据的鉴定结论是否正确,涉及到鉴定时机是否适宜、根据不同情况可进行复核鉴定、重新鉴定、补充鉴定或提出退查意见。4、鉴定结论等技术性证据与其他证据之间的关系也是文证审查的组成部分,不论是同一性还是排斥性的关系,都应进行全面审查,以防止鉴定有误或其他证据有误造成冤假错案。
三、要认识文证审查工作的重大意义
文证审查本质上是证据审查活动的一部分,只是因为其是由具有专门知识的人员运用专门知识对特定的对象技术性证据进行审查,在这个意义上说,文证审查具有辅助性,也就是辅助承办案件的检察人员审查证据。但是,从另一种意义上说,文证审查又是独立的,不受承办案件的检察人员的左右,而只是服从于技术性证据的产生规律,独立作出技术性证据是否具有客观真实性、科学可靠性和规范性的审查意见。开展文证审查,既是确保案件质量的需要,也是检察机关内部监督制约和监督侦查活动的需要。其意义概括起来有下几点:一是文证审查可以协助案件承办人员正确审查技术性证据,确保案件质量;二是文证审查可以监督案件承办部门依法公正的审查办理案件;三是文证审查可以为案件承办部门依法监督侦查活动提供依据。
四、要认清当前文证审查存在的问题
尽管在检察工作中,各级检察院都加强了对文证审查工作要求,将其列为目标管理考核的内容,有的院还对文证审查精品案例进行评比表彰。但不庸讳言,当前文证审查工作中仍存在着一些亟待解决的问题:一是认识不统一,技术门类不健全,人员素质不整齐及审查不规范等方面的问题,大大制约了文证审查工作的开展。二是全国尚未统一文证审查规则,虽然大多数省、市检察院制定有文证审查规定,但其在审查范围、内容、方法上不尽相同,从效力层次和其严肃性来看,对文证审查工作的开展都是很不利的。三是一些检察人员对技术性证据作用的忽视和不能准确理解和应用,也会给文证审查工作的开展带来消极影响。
五、要加强文证审查工作必须采取的措施
笔者认为,做好文证审查工作,可以从以下几方面着手:
1、统一思想,提高认识。检察机关文证审查在决定技术性证据材料,提供证据中越来越发挥着重要的作用,随着司法鉴定体制改革的不断深入,应把检察机关技术工作的重点放在技术办案上,加大技术监督的力度,既在加强检验鉴定工作,又要加强文证审查工作。
2、加强培训,提高素质。各级院要定期、不定期地对技术人员举行分类培训,加强技术经验交流,基层院技术人员应开展岗位练兵和业务竞赛活动,以提升各类技术人员的业务素质和业务水平,顺应形势的需要。
3、明确地位,统一规范。由高检院制定统一的检察机关文证审查规则,明确文证审查工作的目的、地位、工作范围、原则和方法;规范文证审查意见书,明确文证审查意见书的法律效力;进一步明确案件承办人与检察技术人员的责任,建立相应协作机制,从而使文证审查工作有章可循,做到规范化、程序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