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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安抗辩权是兼有抗辩权与形成权性质的复合性权利,它赋予先履行债务当事人在抗辩的法定事由出现时有“中止履行”和“合同解除”的权力.它不仅具有延缓抗辩,同时还具有消灭抗辩的属性.审判实践中,如何正确甄别、判断不安抗辩权的适用条件及性质,分清其与其他履约抗辩权的区别,明确不安抗辩与一般合同违约的界限,是解决不安抗辩所引起的各类纠纷的关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