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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会计准则第17号—借款费用》及其实施细则对金融投资借款费用是否资本化的问题未作出明确规定,当前的做法是将其费用化,计入当期损益。我国金融市场发展虽然起步较晚,但对于实体经济发展的贡献不容低估,特别是进入经济新常态时期以后表现得尤为突出。企业用于投资的资金来源和方式也呈现出多样化的特点。如果继续将金融投资的借款费用费用化的话不太适宜。本文就是基于这方面的考虑对于投资企业借款费用是否需要资本化的问题进行了分析和论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