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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四条第一款第八项规定:因医疗行为引起的侵权诉讼,由医疗机构就医疗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及不存在医疗过错承担举证责任。该规定出台后,在很多医疗行为侵权诉讼中,医院明显处于不利的地位,经常因举证责任的不明确而败诉。因而,很多医院在不明就里的情况下,片面的夸大举证责任倒置的内容,造成了医务人员恐慌而只采取防御性医疗行为的后果。这不利于医学技术的发展,也不利于医院诊疗水平的提高。所以正确认识医疗行为侵权诉讼举证责任倒置的内容对医院正常的行医行为有很大的规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