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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通过分析当前司法实践中新生代农民工犯罪现状与特征;进而,从理论上探讨我国新生代农民工犯罪的内在和外在原因,进一步加以比较分析;为司法实践中有效防控新生代农民工的犯罪问题提供科学的指导,丰富和完善新生代农民工权利保护的理论基础。
【关键词】新生代农民工;城乡二元化;犯罪成因
一、新生代农民工的概念
1978年改革开放之后,我国逐步取消了限制人口流动的以城乡二元结构为基础的户籍和就业制度,农村剩余劳动力开始涌向城市,根据国家统计局相关统计数据显示:自1978年至2000年,我国农村劳动力累计向非农产业转入1.3亿人,至2010年,总数达到了1.5亿人。进入21世纪之后,最初进城务工的农民工开始逐渐退出城市,他们的子辈开始取代他们被称为“新生代农民工”。2010年中央一号文件《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大统筹城乡发展力度进一步夯实农业农村发展基础的若干意见》中明确提出:“采取有针对性的措施,着力解决新生代农民工问题”。遗憾的是,该文件并没有对“新生代农民工”概念予以确定。理论界对于“新生代农民工”的概念有着不同的理解。有学者认为,新生代农民工界定的群体特征是:(1)普遍年龄较小,多在25岁以下;(2)出生于70年代末或80年代初;(3)大多数于90年代外出务工;(4)有着相较而言比较高的受教育水平。也有学者认为,根据出生年月计算,新生代农民工是指年龄处于16-26周岁,在城市从事非农工作,但户籍仍在农村的人员。笔者不同意上述学者们的概念界定,新生代农民工的概念界定应当是:出生于1980年之后,16周岁以上的,在城市务工,但户籍仍在农村的人员。
二、新生代农民工的犯罪现状
新生代农民工与他们的父辈相比,新生代农民工的犯罪情况更加让人担忧。根据全国总工会新生代农民工问题课题组发布的《关于新生代农民工问题的研究报告》的调查数据显示,新生代农民工的犯罪率明显高于传统农民工:根据2008年浙江杭州的案卷数据,在农民工犯罪案件中,新生代农民工的犯罪比例高达70%以上;根据广东省监狱调查数据显示,正在服刑的农民工人员中,26周岁以下的新生代农民工占到惊人的90%的比例。2011年2月24日中国社科院发布了法治蓝皮书:2010年新生代农民工已超过1亿,其犯罪案件约占全国城市刑事案件的1/3,且犯罪率仍有不断攀升的趋势。
三、新生代农民工的犯罪特征
(一)犯罪具有鲜明的城乡流动后观念不适应的时代特征
我国新生代农民工犯罪具有很明显的城乡二元化结构的痕迹。新生代农民工犯罪更主要的反映的是农村人口与城市工作生活环境相矛盾的社会关系,只有认识到新生代农民工犯罪的特殊性质,才能正确的揭示其犯罪的实际情况。新生代农民工文化水平不高,因此,谋生的手段较少。然而由于身处城市,其消费欲望充足,收入不足使得他们的消费观出现紊乱,再加上城市劳动力市场竞争的日益激烈,使得他们无法自由享受物质生活,产生一种强烈的相对剥夺意识,到最后产生希望采用非法手段来维持理想生活的意愿。
(二)犯罪具有突出的群体性、流动性特征
我国农民工外出务工往往是和亲戚朋友或同一村、乡镇、县的聚在一起,具有很鲜明的亲缘性、经济性和地域选择性。农民工外出务工往往是以亲缘关系为纽带的群体,互相之间具有较大的关联性,他们有的以经济性利益为主导,有的以地域性选择为主导,聚集性的外出务工,因此,农民工之间的犯罪往往就有很强的感染性,这就使得新生代农民工犯罪具有很明显的群体性和流动性。
(三)法律调控手段不力成为引发犯罪的关键原因
农民工为“讨薪”铤而走险踏上犯罪道路的报道我们已经屡见不鲜。我国执法部门的执法力道不足,对待农民工亟需解决的问题时的手段简单、粗暴,这在一定程度上使得农民工遇到困难时求助于公共执法部门的欲望大大降低。社会矛盾的解决更多的要依靠司法部门的调控,再加上农民工自身法律观念淡薄,使得他们最终走上了犯罪的道路。
(四)大众传媒影响了犯罪的手段
新生代农民工与他们的父辈相比,其对于各种社会文化的学习和接受能力更强,他们有能力、有机会并且渴望接触和学习多元的社会文化。新生代农民工可以通过各种传媒手段来吸收、消化新的生活、消费观念,在这不断学习的过程中,新生的多元社会观念会逐渐的取代新生代农民工传统的文化习慣,然而,在这一过程中,往往会缺乏正确的价值观和人生观的引导,不可避免的,各种良莠不齐的社会文化会不断的冲击着他们的传统文化习惯。
四、新生代农民工犯罪成因分析
(一)城乡二元结构的户籍限制
虽然我国自改革开放以来取消了限制人口流动的的就业制度,但是城乡二元结构的户籍制度仍然存在,这使得农民工仍然被定位为农民,仍然是城镇中的“边缘人”。对于农民工而言,城乡二元结构的户籍制度的不公平之处在于以户籍为基础的社会保障及福利的缺失。农民工在城市受歧视的报道也是屡见报端。因为社会保障的缺失及长期受歧视的尴尬处境,再加上社会贫富差距的拉大,阶层收入的严重失衡,在很大程度上扼杀了他们对于梦想的追求,使得他们很容易产生仇恨社会的心理,也是他们铤而走险,走向犯罪道路的最大诱因之一。
(二)农民工自身的心理因素
我国目前社会贫富差距愈发悬殊,不同阶层之间的收入严重失衡,然而占人口比重最大的农民工,依然处于社会的最底层。农民工们之所以走出农村,前往城市务工就是为了追求经济上的利益,一方面,面对丰富多彩的城市生活及多元化的城市价值观念,极大地刺激着他们的消费欲望;另一方面,城市竞争的日益激烈及农民工自身谋生手段较弱的限制,使得他们很难真正的融入城市生活之中,在城市从事着脏、累、苦的工作,却仍然游离于城市,成为城市中的“边缘人”,这种强烈的反差会让他们产生很强的社会剥夺感。农民工强烈的心理挫折无法排解,自卑感和不公平感自然产生,从而会引起农民工群体的心理失衡,这也就不难理解农民工犯罪问题的产生了。(三)文化冲突因素
美国著名犯罪学家塞林指出:“文化冲突是现代社会中不可避免的现象。奉行一个群体的规范,就有可能造成违反另一群体的规范的结果,所以,如果遵守下层阶级的行为规范,就有可能违反中产阶级的行为规范,但是行为者并不认为自己的行为是违反法律的,实际上,他只不过是按下层阶级的行为规范行动而已。由此可见,犯罪及其他越轨行为,都是遵守一套与主文化不同的下层阶级文化的产物。”农民工群体长期处于农村,从事农业劳动,自然而言的有着不同于城市的文化观念和价值观念。当农民工走向城市务工时,面对着一个全新的社会环境难免会有不适应的症候,并且农村和城市两种迥然不同的文化观念和和价值观念必然会有着激烈的冲突,农民工群体处于两种不同文化双重拉力的着力点,也就意味着他们处于两种文化的边缘而不被任何一方所完全容纳、接受。农民工群体为了摆脱这种强烈的文化焦虑,自然而然的会构建起属于自己群体的文化规范非主流体系,他们这种文化规范中,往往也就会包含着为了生存而触碰法律并不可耻的非主流意识。
(四)制度和管理的因素
新生代农民工进城务工是为了追求经济上的利益,是为了摆脱贫困,然而当他们真正的走进城市时,却无法在正常的制度和管理的体制内追求自己的经济目标。社会保障及社会福利的缺失,城市管理对他们的漠视,与城市人口的优越生活产生着极其强烈的反差,进一步的让他们产生社会剥夺感。因为,穷人一方面感受着富人的富有,另一方面,穷人却无法通过正常性、合法性的手段来实现富有,不可避免的会产生通过法非手段来追求经济目标的想法。新生代农民工渴望财富,然而当他们意识到无法以合理手段取得财富时,他们中的一部分人就会寻求以非法的手段去追求财富的实现。
五、结束语
新生代农民工是当前社会中的弱势群体,一方面,新生代农民工在城市从事着脏、累、苦的工作,为社会的发展同样的做出了巨大的贡献,然而,他们却没能从社会中得到应有的回报;另一方面,新生代农民工的犯罪行为破坏着社会的秩序,也将自己推向了难以恢复的深渊。因此,以司法实践中新生代农民工犯罪问题为出发点,提出针对性的有效防范新生代农民工犯罪的详实可行的实施对策,为司法实践中有效防控新生代农民工的犯罪问题提供科学的指导,是实现社会和谐、平稳发展的必然要求。
参考文献
[1]吴宗宪.犯罪亚文化理论概述[J].比较法研究,1989(3-4).
[2]李福芹.新生代农民工犯罪的社会原因分析-以犯罪整合理论为视角[J].北京青年政治学院学报,2010,19(3):24-29.
[3]李锡伟.广州市新生代农民工犯罪问题与对策[J].广州市公安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10(1):12-15.
[4]全国总工会新生代农民工问题课题组.关于新生代农民工问题的报告[N].工人日报,2010-6-21(1).
[5]王春光.新生代农村流动人口的社会认同与城乡融合[J].社会学研究,2001(3).
(作者单位:贵州大学法学院)
【关键词】新生代农民工;城乡二元化;犯罪成因
一、新生代农民工的概念
1978年改革开放之后,我国逐步取消了限制人口流动的以城乡二元结构为基础的户籍和就业制度,农村剩余劳动力开始涌向城市,根据国家统计局相关统计数据显示:自1978年至2000年,我国农村劳动力累计向非农产业转入1.3亿人,至2010年,总数达到了1.5亿人。进入21世纪之后,最初进城务工的农民工开始逐渐退出城市,他们的子辈开始取代他们被称为“新生代农民工”。2010年中央一号文件《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大统筹城乡发展力度进一步夯实农业农村发展基础的若干意见》中明确提出:“采取有针对性的措施,着力解决新生代农民工问题”。遗憾的是,该文件并没有对“新生代农民工”概念予以确定。理论界对于“新生代农民工”的概念有着不同的理解。有学者认为,新生代农民工界定的群体特征是:(1)普遍年龄较小,多在25岁以下;(2)出生于70年代末或80年代初;(3)大多数于90年代外出务工;(4)有着相较而言比较高的受教育水平。也有学者认为,根据出生年月计算,新生代农民工是指年龄处于16-26周岁,在城市从事非农工作,但户籍仍在农村的人员。笔者不同意上述学者们的概念界定,新生代农民工的概念界定应当是:出生于1980年之后,16周岁以上的,在城市务工,但户籍仍在农村的人员。
二、新生代农民工的犯罪现状
新生代农民工与他们的父辈相比,新生代农民工的犯罪情况更加让人担忧。根据全国总工会新生代农民工问题课题组发布的《关于新生代农民工问题的研究报告》的调查数据显示,新生代农民工的犯罪率明显高于传统农民工:根据2008年浙江杭州的案卷数据,在农民工犯罪案件中,新生代农民工的犯罪比例高达70%以上;根据广东省监狱调查数据显示,正在服刑的农民工人员中,26周岁以下的新生代农民工占到惊人的90%的比例。2011年2月24日中国社科院发布了法治蓝皮书:2010年新生代农民工已超过1亿,其犯罪案件约占全国城市刑事案件的1/3,且犯罪率仍有不断攀升的趋势。
三、新生代农民工的犯罪特征
(一)犯罪具有鲜明的城乡流动后观念不适应的时代特征
我国新生代农民工犯罪具有很明显的城乡二元化结构的痕迹。新生代农民工犯罪更主要的反映的是农村人口与城市工作生活环境相矛盾的社会关系,只有认识到新生代农民工犯罪的特殊性质,才能正确的揭示其犯罪的实际情况。新生代农民工文化水平不高,因此,谋生的手段较少。然而由于身处城市,其消费欲望充足,收入不足使得他们的消费观出现紊乱,再加上城市劳动力市场竞争的日益激烈,使得他们无法自由享受物质生活,产生一种强烈的相对剥夺意识,到最后产生希望采用非法手段来维持理想生活的意愿。
(二)犯罪具有突出的群体性、流动性特征
我国农民工外出务工往往是和亲戚朋友或同一村、乡镇、县的聚在一起,具有很鲜明的亲缘性、经济性和地域选择性。农民工外出务工往往是以亲缘关系为纽带的群体,互相之间具有较大的关联性,他们有的以经济性利益为主导,有的以地域性选择为主导,聚集性的外出务工,因此,农民工之间的犯罪往往就有很强的感染性,这就使得新生代农民工犯罪具有很明显的群体性和流动性。
(三)法律调控手段不力成为引发犯罪的关键原因
农民工为“讨薪”铤而走险踏上犯罪道路的报道我们已经屡见不鲜。我国执法部门的执法力道不足,对待农民工亟需解决的问题时的手段简单、粗暴,这在一定程度上使得农民工遇到困难时求助于公共执法部门的欲望大大降低。社会矛盾的解决更多的要依靠司法部门的调控,再加上农民工自身法律观念淡薄,使得他们最终走上了犯罪的道路。
(四)大众传媒影响了犯罪的手段
新生代农民工与他们的父辈相比,其对于各种社会文化的学习和接受能力更强,他们有能力、有机会并且渴望接触和学习多元的社会文化。新生代农民工可以通过各种传媒手段来吸收、消化新的生活、消费观念,在这不断学习的过程中,新生的多元社会观念会逐渐的取代新生代农民工传统的文化习慣,然而,在这一过程中,往往会缺乏正确的价值观和人生观的引导,不可避免的,各种良莠不齐的社会文化会不断的冲击着他们的传统文化习惯。
四、新生代农民工犯罪成因分析
(一)城乡二元结构的户籍限制
虽然我国自改革开放以来取消了限制人口流动的的就业制度,但是城乡二元结构的户籍制度仍然存在,这使得农民工仍然被定位为农民,仍然是城镇中的“边缘人”。对于农民工而言,城乡二元结构的户籍制度的不公平之处在于以户籍为基础的社会保障及福利的缺失。农民工在城市受歧视的报道也是屡见报端。因为社会保障的缺失及长期受歧视的尴尬处境,再加上社会贫富差距的拉大,阶层收入的严重失衡,在很大程度上扼杀了他们对于梦想的追求,使得他们很容易产生仇恨社会的心理,也是他们铤而走险,走向犯罪道路的最大诱因之一。
(二)农民工自身的心理因素
我国目前社会贫富差距愈发悬殊,不同阶层之间的收入严重失衡,然而占人口比重最大的农民工,依然处于社会的最底层。农民工们之所以走出农村,前往城市务工就是为了追求经济上的利益,一方面,面对丰富多彩的城市生活及多元化的城市价值观念,极大地刺激着他们的消费欲望;另一方面,城市竞争的日益激烈及农民工自身谋生手段较弱的限制,使得他们很难真正的融入城市生活之中,在城市从事着脏、累、苦的工作,却仍然游离于城市,成为城市中的“边缘人”,这种强烈的反差会让他们产生很强的社会剥夺感。农民工强烈的心理挫折无法排解,自卑感和不公平感自然产生,从而会引起农民工群体的心理失衡,这也就不难理解农民工犯罪问题的产生了。(三)文化冲突因素
美国著名犯罪学家塞林指出:“文化冲突是现代社会中不可避免的现象。奉行一个群体的规范,就有可能造成违反另一群体的规范的结果,所以,如果遵守下层阶级的行为规范,就有可能违反中产阶级的行为规范,但是行为者并不认为自己的行为是违反法律的,实际上,他只不过是按下层阶级的行为规范行动而已。由此可见,犯罪及其他越轨行为,都是遵守一套与主文化不同的下层阶级文化的产物。”农民工群体长期处于农村,从事农业劳动,自然而言的有着不同于城市的文化观念和价值观念。当农民工走向城市务工时,面对着一个全新的社会环境难免会有不适应的症候,并且农村和城市两种迥然不同的文化观念和和价值观念必然会有着激烈的冲突,农民工群体处于两种不同文化双重拉力的着力点,也就意味着他们处于两种文化的边缘而不被任何一方所完全容纳、接受。农民工群体为了摆脱这种强烈的文化焦虑,自然而然的会构建起属于自己群体的文化规范非主流体系,他们这种文化规范中,往往也就会包含着为了生存而触碰法律并不可耻的非主流意识。
(四)制度和管理的因素
新生代农民工进城务工是为了追求经济上的利益,是为了摆脱贫困,然而当他们真正的走进城市时,却无法在正常的制度和管理的体制内追求自己的经济目标。社会保障及社会福利的缺失,城市管理对他们的漠视,与城市人口的优越生活产生着极其强烈的反差,进一步的让他们产生社会剥夺感。因为,穷人一方面感受着富人的富有,另一方面,穷人却无法通过正常性、合法性的手段来实现富有,不可避免的会产生通过法非手段来追求经济目标的想法。新生代农民工渴望财富,然而当他们意识到无法以合理手段取得财富时,他们中的一部分人就会寻求以非法的手段去追求财富的实现。
五、结束语
新生代农民工是当前社会中的弱势群体,一方面,新生代农民工在城市从事着脏、累、苦的工作,为社会的发展同样的做出了巨大的贡献,然而,他们却没能从社会中得到应有的回报;另一方面,新生代农民工的犯罪行为破坏着社会的秩序,也将自己推向了难以恢复的深渊。因此,以司法实践中新生代农民工犯罪问题为出发点,提出针对性的有效防范新生代农民工犯罪的详实可行的实施对策,为司法实践中有效防控新生代农民工的犯罪问题提供科学的指导,是实现社会和谐、平稳发展的必然要求。
参考文献
[1]吴宗宪.犯罪亚文化理论概述[J].比较法研究,1989(3-4).
[2]李福芹.新生代农民工犯罪的社会原因分析-以犯罪整合理论为视角[J].北京青年政治学院学报,2010,19(3):24-29.
[3]李锡伟.广州市新生代农民工犯罪问题与对策[J].广州市公安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10(1):12-15.
[4]全国总工会新生代农民工问题课题组.关于新生代农民工问题的报告[N].工人日报,2010-6-21(1).
[5]王春光.新生代农村流动人口的社会认同与城乡融合[J].社会学研究,2001(3).
(作者单位:贵州大学法学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