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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广场舞带来的噪声污染一直是现实中存在的问题,从权利保护规则方面分析如何避免在共同的生存环境下减少各自权利的过度滥用而忽视整体的利益现象的发生,从而分析广场舞的噪声污染不能得到有效控制的具体原因并提出相关的解决措施。
关键词:广场舞;权利保护规则;噪声污染
中图分类号:D9
文献标识码:A
doi:10.19311/j.cnki.16723198.2016.31.065
现代化的发展一方面丰富着我们的生活,另一方面也把人局限在越来越小的空间,无规律的生活方式为广场舞扰民的产生提供了时间冲突因素。而狭小的生存空间和居高不下却不断被人追逐的房价又进一步造成更多土地被不合理的规划,居民参与公共活动的场所缩减又为广场舞扰民的产生提供了地域因素。广场舞附近的居民在受到噪声污染后采取的不合理救济方式以及向第三方寻求帮助效果的不明显性往往产生更多的潜在矛盾。从广场舞扰民现象产生的原因,可以看出扰民结果的发生是多种因素的结合,因此,广场舞扰民现象难以得到有效控制也是在意料之中。
1 权利保护规则的基本内容
当权利受到侵害时,到底选择何种方式来进行权利保护,1972年吉多·卡拉布雷西和道格拉斯·梅拉米德对权利保护方式的确定提出了三个基本规则:财产规则、责任规则和不可让渡性规则。
在财产规则下,法律已经对初始权利进行确定,若是有人意欲剥夺持有人的权利,需要与持有人进行协商,通过支付持有人所同意的价格获得持有人权利的转让。若是购买方的价格不能让权利持有人接受,持有人可以拒绝交易。但是在责任规则下,鉴于自由让渡的形式可能出现“待价而沽”、“揩油者”等问题,故需要寻求一种依附市场价格而非权力持有人意愿中的主观价格,并且这种市场价格低于权力持有人意愿中的价格。因此在责任规则下,权利受到损害后,只能依据法律所确认的计算标准来确定权利让渡时的损害赔偿标准,故责任规则具有一种事后的补偿性质。而所谓的不可让渡性规则,是在确定权利归属后明确禁止权利的让渡,因为权利转让中双方地位的不对等,会造成强者对弱者利益的一种侵略,因此不可让渡性规则不仅可以视为对法授权利的保护,也可以看作对法授权利授予本身的限制和规制。而广场舞闹剧的发生正是因为权利保护规则的不明确,才造成附近居民与广场舞活动者之间矛盾加剧。
2 从权利保护规则分析广场舞扰民现象
第一,从权利规则来看,在法律将居民的安定休息权确定归属后,若是按照权利规则的方式,广场舞闹剧事件的解决方式应该是由广场舞活动参加者与附近居民进行协商,然后通过议价的方式获得附近居民安定休息权的让渡,从而可以在公共场所制造噪音。但是,若采取权利规则来保护附近居民安定休息权,显然就是一种间接性对广场舞活动者噪声污染的否定。首先从道德上看,老龄化作为社会现有的一特点,参加广场舞的人多是已经不工作的人,让没有经济来源的人来通过议价获得可以在公共场所制造噪音的权利,显然是不可能的。假设广场舞的活动者有足够的支付能力,还会面对着受噪声污染的居民范围的确定,这显然是个难以衡量的范围;同时,广场舞自身的特点就是随意性、流动性,那么广场舞每次活动的参加者显然也极可能不是一样的,因此,议价双方人数的确定显然是个极大的难题。其次,进一步假设有足够的技术确定双方的人数范围,但是在议价时安定休息权对每个居民的价值是不一样的,或许有些人虽然住在噪声圈范围内但因为基本不在家也就无所谓,也有些人家里有孩子学习因此安定休息权对他们有很大意义,价值的不一样显然若是同等对待是不合适的,而采取不同等对待的标准又是很难划分的。因此,若采取权利规则来解决广场舞扰民现象,所耗费时间成本显然过高,并且计算标准的难以确定从经济效率上来讲也是不可行的。因此,在权利规则下现实中只会出现一种结果,附近居民与广场舞活动参加者难以达成协议,所以广场舞活动者被禁止制造噪音。
第二,从责任规则来看,在确定附近居民有安定休息权利后,若是由第三者比如法律来确定权利让渡的成本,这就会出现一种结果,广场舞活动参加者通过法律法规所规定的计算标准来核算自己获得附近居民安定休息权让渡的价格,而无需在意附近居民是否有让渡的意愿。正如权利规则中所说,在忽略了时间成本与经济成本过高的问题以及相关范围和计算标准确定的技术难度性等,若是广场舞活动者可以直接凭一个客观标准来购得安定休息权的让渡,显然对于附近居民是不公平的,而且考虑到安定休息权对每个居民的价值是不一样的,必然会引起周围居民的争议。面对权利持有人过多,采取责任规则来进行权利保护显然也违背了民法的公序良俗原则,最后只会造成社会秩序的混乱。因此,责任规则显然不是解决噪声污染的合适方式。
第三,从不可让渡性规则来看,完全禁止居民安定休息权的转让以保护附近居民的生存环境,看着似乎挺合理。但是若我们从整体上看,法律具有普遍适用性,若是法律完全禁止,在某些情形下显然是违背帕累托最优原则的。比如假如甲家附近有一个加工产,每天产生大量的噪声污染,而工厂附近只有甲一家或者两三家,受污染的范围显而易见是很小的。若是法律完全禁止居民安定休息权的让渡,显然这个工厂只能选择封闭。而若是这个地区是个落后的地区,这家工厂在拉动当地经济发展上有很大的重要性,甚至可以为附近居民提供众多岗位,显然这个工厂的继续运行比关闭的意义更大。因此,从此时讲,若是工厂给附近的几户人家进行经济补偿从而获得权力的让渡,这不仅可以为贫困的几户人家改善生活条件,而且可以促进当地经济的发展,因此,允许安定生活休息权的让渡显然具有重大的意义。因此,考虑到法律的普遍适用性,因此对于安定休息权是不适合采取不可让渡性规则的。
因此,对于广场舞噪声污染的治理应该采取权利规则。允许附近居民对自己安定休息权的让渡,广场舞活动者可以通过与附近居民议价而获得制造噪声的权利,尽管从整体上看,双方是不可能达成一致,但是体现出法律对附近居民意愿的尊重,并更能维护社会秩序的稳定。更重要的是,在某些特殊的情形下,允许附近居民让渡自己的权利反而会促进社会经济发展并能改善附近居民自己的生活,有利于实现资本的帕累托最优原则。因此,对于广场舞附近居民安定休息权实行权利规则显然是最合适的选择。
3 改善广场舞噪声污染现象的措施
首先,从广场舞活动者自身来讲,領舞者应该选择合适的舞蹈歌曲,根据中老年人的身体现状应该多选择些柔欢的歌曲,而不应该跟网络风跳大幅度、快节奏的歌曲,比如《江南style》、《小苹果》。
其次,从小区物业来讲,小区物业应该充分发挥自身的组织、协调作用。小区物业应该积极听取居民对于广场舞噪声污染时间的容忍限度,与广场舞的组织者进行协商合理搭配广场舞的活跃时间。
最后,通过行政法规为广场舞噪声污染的防治进行保驾护航。法律是道德的最后一道防线,在上述方式都不能解决的情况下,只能通过行政惩罚来进行救济。建议成立广场舞协会,由广场舞协会协助治安部门治理。
从短期解决效果来看,以上三个方面是当前解决广场舞噪声污染的最有效途径。但若是从长远的看,最佳解决广场舞噪声污染的途径是合理规划空间的设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该注重城市规划,在对项目进行审批时应该同时注重其配套的公共活动设施是否完善,这也一方面说明,应该通过立法形式对未来的房地产开发加上最低公共活动设施的配套标准。注重邻里和谐关系一直是中国的传统习惯,因此在面对广场舞的噪声污染最好的方式还是寻求非法律途径,通过双方的协商来共同解决问题。
参考文献
[1]刘凯湘,薛启明.财产规则、责规则与不当得利规则——侵权法与不当得利在无权处分案件中的效率性比较[J].浙江社会科学,2012,(08).
关键词:广场舞;权利保护规则;噪声污染
中图分类号:D9
文献标识码:A
doi:10.19311/j.cnki.16723198.2016.31.065
现代化的发展一方面丰富着我们的生活,另一方面也把人局限在越来越小的空间,无规律的生活方式为广场舞扰民的产生提供了时间冲突因素。而狭小的生存空间和居高不下却不断被人追逐的房价又进一步造成更多土地被不合理的规划,居民参与公共活动的场所缩减又为广场舞扰民的产生提供了地域因素。广场舞附近的居民在受到噪声污染后采取的不合理救济方式以及向第三方寻求帮助效果的不明显性往往产生更多的潜在矛盾。从广场舞扰民现象产生的原因,可以看出扰民结果的发生是多种因素的结合,因此,广场舞扰民现象难以得到有效控制也是在意料之中。
1 权利保护规则的基本内容
当权利受到侵害时,到底选择何种方式来进行权利保护,1972年吉多·卡拉布雷西和道格拉斯·梅拉米德对权利保护方式的确定提出了三个基本规则:财产规则、责任规则和不可让渡性规则。
在财产规则下,法律已经对初始权利进行确定,若是有人意欲剥夺持有人的权利,需要与持有人进行协商,通过支付持有人所同意的价格获得持有人权利的转让。若是购买方的价格不能让权利持有人接受,持有人可以拒绝交易。但是在责任规则下,鉴于自由让渡的形式可能出现“待价而沽”、“揩油者”等问题,故需要寻求一种依附市场价格而非权力持有人意愿中的主观价格,并且这种市场价格低于权力持有人意愿中的价格。因此在责任规则下,权利受到损害后,只能依据法律所确认的计算标准来确定权利让渡时的损害赔偿标准,故责任规则具有一种事后的补偿性质。而所谓的不可让渡性规则,是在确定权利归属后明确禁止权利的让渡,因为权利转让中双方地位的不对等,会造成强者对弱者利益的一种侵略,因此不可让渡性规则不仅可以视为对法授权利的保护,也可以看作对法授权利授予本身的限制和规制。而广场舞闹剧的发生正是因为权利保护规则的不明确,才造成附近居民与广场舞活动者之间矛盾加剧。
2 从权利保护规则分析广场舞扰民现象
第一,从权利规则来看,在法律将居民的安定休息权确定归属后,若是按照权利规则的方式,广场舞闹剧事件的解决方式应该是由广场舞活动参加者与附近居民进行协商,然后通过议价的方式获得附近居民安定休息权的让渡,从而可以在公共场所制造噪音。但是,若采取权利规则来保护附近居民安定休息权,显然就是一种间接性对广场舞活动者噪声污染的否定。首先从道德上看,老龄化作为社会现有的一特点,参加广场舞的人多是已经不工作的人,让没有经济来源的人来通过议价获得可以在公共场所制造噪音的权利,显然是不可能的。假设广场舞的活动者有足够的支付能力,还会面对着受噪声污染的居民范围的确定,这显然是个难以衡量的范围;同时,广场舞自身的特点就是随意性、流动性,那么广场舞每次活动的参加者显然也极可能不是一样的,因此,议价双方人数的确定显然是个极大的难题。其次,进一步假设有足够的技术确定双方的人数范围,但是在议价时安定休息权对每个居民的价值是不一样的,或许有些人虽然住在噪声圈范围内但因为基本不在家也就无所谓,也有些人家里有孩子学习因此安定休息权对他们有很大意义,价值的不一样显然若是同等对待是不合适的,而采取不同等对待的标准又是很难划分的。因此,若采取权利规则来解决广场舞扰民现象,所耗费时间成本显然过高,并且计算标准的难以确定从经济效率上来讲也是不可行的。因此,在权利规则下现实中只会出现一种结果,附近居民与广场舞活动参加者难以达成协议,所以广场舞活动者被禁止制造噪音。
第二,从责任规则来看,在确定附近居民有安定休息权利后,若是由第三者比如法律来确定权利让渡的成本,这就会出现一种结果,广场舞活动参加者通过法律法规所规定的计算标准来核算自己获得附近居民安定休息权让渡的价格,而无需在意附近居民是否有让渡的意愿。正如权利规则中所说,在忽略了时间成本与经济成本过高的问题以及相关范围和计算标准确定的技术难度性等,若是广场舞活动者可以直接凭一个客观标准来购得安定休息权的让渡,显然对于附近居民是不公平的,而且考虑到安定休息权对每个居民的价值是不一样的,必然会引起周围居民的争议。面对权利持有人过多,采取责任规则来进行权利保护显然也违背了民法的公序良俗原则,最后只会造成社会秩序的混乱。因此,责任规则显然不是解决噪声污染的合适方式。
第三,从不可让渡性规则来看,完全禁止居民安定休息权的转让以保护附近居民的生存环境,看着似乎挺合理。但是若我们从整体上看,法律具有普遍适用性,若是法律完全禁止,在某些情形下显然是违背帕累托最优原则的。比如假如甲家附近有一个加工产,每天产生大量的噪声污染,而工厂附近只有甲一家或者两三家,受污染的范围显而易见是很小的。若是法律完全禁止居民安定休息权的让渡,显然这个工厂只能选择封闭。而若是这个地区是个落后的地区,这家工厂在拉动当地经济发展上有很大的重要性,甚至可以为附近居民提供众多岗位,显然这个工厂的继续运行比关闭的意义更大。因此,从此时讲,若是工厂给附近的几户人家进行经济补偿从而获得权力的让渡,这不仅可以为贫困的几户人家改善生活条件,而且可以促进当地经济的发展,因此,允许安定生活休息权的让渡显然具有重大的意义。因此,考虑到法律的普遍适用性,因此对于安定休息权是不适合采取不可让渡性规则的。
因此,对于广场舞噪声污染的治理应该采取权利规则。允许附近居民对自己安定休息权的让渡,广场舞活动者可以通过与附近居民议价而获得制造噪声的权利,尽管从整体上看,双方是不可能达成一致,但是体现出法律对附近居民意愿的尊重,并更能维护社会秩序的稳定。更重要的是,在某些特殊的情形下,允许附近居民让渡自己的权利反而会促进社会经济发展并能改善附近居民自己的生活,有利于实现资本的帕累托最优原则。因此,对于广场舞附近居民安定休息权实行权利规则显然是最合适的选择。
3 改善广场舞噪声污染现象的措施
首先,从广场舞活动者自身来讲,領舞者应该选择合适的舞蹈歌曲,根据中老年人的身体现状应该多选择些柔欢的歌曲,而不应该跟网络风跳大幅度、快节奏的歌曲,比如《江南style》、《小苹果》。
其次,从小区物业来讲,小区物业应该充分发挥自身的组织、协调作用。小区物业应该积极听取居民对于广场舞噪声污染时间的容忍限度,与广场舞的组织者进行协商合理搭配广场舞的活跃时间。
最后,通过行政法规为广场舞噪声污染的防治进行保驾护航。法律是道德的最后一道防线,在上述方式都不能解决的情况下,只能通过行政惩罚来进行救济。建议成立广场舞协会,由广场舞协会协助治安部门治理。
从短期解决效果来看,以上三个方面是当前解决广场舞噪声污染的最有效途径。但若是从长远的看,最佳解决广场舞噪声污染的途径是合理规划空间的设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该注重城市规划,在对项目进行审批时应该同时注重其配套的公共活动设施是否完善,这也一方面说明,应该通过立法形式对未来的房地产开发加上最低公共活动设施的配套标准。注重邻里和谐关系一直是中国的传统习惯,因此在面对广场舞的噪声污染最好的方式还是寻求非法律途径,通过双方的协商来共同解决问题。
参考文献
[1]刘凯湘,薛启明.财产规则、责规则与不当得利规则——侵权法与不当得利在无权处分案件中的效率性比较[J].浙江社会科学,2012,(0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