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互惠原则是以WTO为核心的国际贸易法律体系的基本原则之一,强调成员国在关税减让及履行其他WTO义务方面的对等性和相互性。然而,由于发展中国家与发达国家在经济实力方面的巨大差距,以及发达国家长期以来对多边贸易谈判议程的操控,广大发展中国家难以从形式上的“互惠”中真正获益。现有的作为互惠原则例外的特殊和差别待遇存在标准模糊、范围狭窄、缺乏约束力等缺陷,无法有效发挥确保实质公平的作用。为此,有必要对互惠原则进行重新诠释,以“同级互惠”代替“一体互惠”,并在此基础上制定更为公平、更有利于发展的多边贸易规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