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公正和效率是我国民事诉讼简易程序转普通程序的价值追求。但是,由于立法的滞后、空白、模糊、笼统,简转普在司法实践中出现较多问题。针对已出现的问题,比较我国台湾地区与德、日等国家有关简转普的立法,我们应当采取设计多元立法标准、赋予当事人程序选择权、规范转换程序,建立审查制度、增加有关转换程序效力之立法、填补因反诉简转普立法空白等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