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内容提要 与西方市民社会的制度结构不同,中国宗法社会的制度结构是礼法并举。礼制规范不但包括了市民社会非正式约束中的意识形态、伦理道德、文化传承、价值观念、风俗习性等因素,而且还涵盖了市民社会正式规则中的全部经济规则、合约和大部分政治规则的内容。而宗法社会的法只涉及市民社会正式规则中政治规则的刑法合约,是对礼必要的补充。
关键词 礼 法 制度 宗法社会 市民社会
〔中图分类号〕D033〔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0447-662X(2007)03-0170-05
一、引言
回顾百年来中国社会的制度变迁特别是近二十年来当代中国社会制度转型的过程,可以发现,这种制度变迁过程从主流趋向上看表现为对西方市民社会典章制度的模仿和移植。这种嵌入式的制度变迁逻辑尽管在实践上对于推动中国社会的制度创新起到了局部的作用,但由于制度变迁仅仅停留在诺思框架中正式规则层面上的制度引进,忽视了中国传统宗法社会和西方市民社会制度变迁轨迹的差异以及这一差异对中国社会制度安排选择的约束,割裂了制度变迁中正式规则和非正式规则的内在联系,从而最终导致外来制度的水土不服,不能实现预期的制度创新效率。与制度变迁的模仿性相适应,近二十年来国内的制度经济学研究,除了少量的局部创新外,也从总体上表现对西方制度经济学理论的简单移植。因此,对百年来中国社会制度变革的实践以及国内的制度经济学研究进行总结和反思,对于推动当代中国社会的制度创新和制度经济学研究具有重要的理论探究和实践指导价值。
当代中国社会就其历史积淀而言,是古代宗法社会延续的产物。从制度结构上看,宗法社会的基本制度元素由礼制和法制两大部分构成,并以礼制为其核心构件。从制度内涵上看,礼不仅包括了诺思意义上的非正式制度部分,还涵盖了正式制度的大部分内容。(注:胡健、董春诗:《宗法社会的制度结构与制度演进——中国社会制度传承解析》,黄少安主编:《制度经济学研究》第七辑,经济科学出版社,2005年。)因此,与欧洲市民社会的制度演进路径不同,中国宗法社会的制度演进有其独特的内在逻辑。本文的目的是从宗法社会与市民社会比较的视角,从理论上阐述中国宗法社会与西方市民社会制度结构与内涵的差异,并在此基础上阐释当代中国社会制度变迁的路径依赖。
引言之后,本文将从四个部分展开论述。首先,分析市民社会的制度结构,同时对诺思制度结构理论的适用条件进行讨论,随后,结合宗法社会的基本属性,阐释宗法社会礼法并举的制度结构,再次,通过与市民社会的比较,对宗法社会礼与法的制度内涵进行解释,在结语部分,本文将重新回到理论问题,并作简短的结论。
二、市民社会的制度存在状态:兼论诺思制度结
构理论的适用条件关于市民社会的制度内涵及其变迁,最典型描述源于诺思的制度结构理论。诺思认为,制度通过提供一系列规则界定人们的选择空间,约束人们之间的相互关系,从而减少环境中的不确定性和交易费用。制度作为社会博弈的规则由社会认同的非正式约束、国家规定的正式规则及其实施机制所组成。非正式约束来源于社会所流传下来的信息以及我们称之为文化的部分遗产,主要包括价值信念、伦理规范、道德观念、风俗习性、意识形态等因素,其中意识形态处于核心地位。正式规则包括政治(及司法)规则、经济规则和合约,这些规则从宪法到成文法与普通法,再到明确的细则,最终到确定制约的单个合约,共同约束着人们的行为。
抛开非正式约束中的文化差异不说,仅就正式规则的结构和内涵而论,诺思的制度结构理论比较真实地反映了西方市民社会的制度存在状态。市民社会是与中国传统宗法社会完全不同的一种社会形态。中国宗法社会以身份社会和礼治社会为其显著特征。一方面,人们的经济和政治权利是与身份挂钩的,人们获得了某种身份也就意味着获得了与此身份相适应的种种权利。另一方面,在这种社会中,人们又通过礼来调节其社会成员由于身份不同而形成的等级关系。而市民社会实现了“从身份到契约”(注:〔英〕梅因:《古代法》,沈景一译,商务印书馆,1996年,第97页。)的转变,市民社会中人与人之间经济关系的协调和规范以及经济与政治权利的保障主要是通过契约关系和法律关系实现的。契约的本质是人们在自由交易中基于平等地位而建立的一种权利义务关系,人们一旦确立了契约关系,则不仅表明其权利将受到尊重,还意味着他将承担相应的义务,这时契约上升为法律。显然,这种契约关系和法律关系反映在制度层面上就构成了诺思框架中正式规则的基本内容。因此,从某种意义上讲,诺思的制度结构理论与其说是对制度存在状态一般性的描述,倒不如说是对西方市民社会制度变迁和演进规律的总结。
2007年第3期宗法社会与市民社会的比较诺思的制度结构理论植根于西方市民社会的土壤,它是西方商业文明的产物,然而,中国经济学家在运用上述制度分析工具观察和解剖中国社会制度变革时,却大都忽略了这些理论的适用条件。他们在研究中很难摆脱在新制度经济学训练中所形成的思维框架,过多地强调这些理论本身的普适性而忽略了东西方社会属性的巨大差异,总是把对市民社会的制度存在状态的印象投影到本国的制度结构分析中,因而也就理所当然地给中国社会的制度结构划分贴上了正式规则和非正式约束的标签。
中国制度经济学研究中,这种嵌入式的制度学习和模仿显然过于简单化而失之偏颇,对于中国正在进行的大规模的制度变革和制度创新现象难以作出准确的解释。中国宗法社会的基本属性从根本上是有别于西方市民社会的,因此,中国经济学家在制度经济学研究中,应立足于中国传统宗法社会的土壤,在运用西方制度变迁理论解剖中国社会制度变迁时,应当充分注意这些理论的适用条件。实际上,对当代中国社会的制度创新问题的研究,只有正视西方市民社会与中国宗法社会属性的差异,并充分估计这种差异对中国社会制度演进轨迹的影响,才能准确找到中国社会制度变革的切入点,并进而准确预测未来中国社会制度变迁的方向。
三、宗法社会的制度结构
中国早在西周时期就进入了典型意义上的宗法社会,其基本制度结构是礼法并举。礼不但包括成文的行为规范,还包括大量不成文的习俗、习惯和惯例。法是由国家制定并推行的行为规范,体现着国家的意志和要求。礼和法的目标和功能是维护和规范宗法社会“三纲五常”的权力结构和伦理秩序。
宗法社会礼法并举的制度结构是由宗法社会的基本属性决定的。如果说市民社会的基本单位是摆脱了家庭和宗族依附的具有独立民事权利的个人,宗法社会的基本单位则是以血缘关系为纽带结合而成的宗族。更为重要的是,在这一属性的规定下,宗法社会的基本结构又进一步可演绎为双层结构。从基础层面上看,宗法社会表现为宗族社会。《尔雅
关键词 礼 法 制度 宗法社会 市民社会
〔中图分类号〕D033〔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0447-662X(2007)03-0170-05
一、引言
回顾百年来中国社会的制度变迁特别是近二十年来当代中国社会制度转型的过程,可以发现,这种制度变迁过程从主流趋向上看表现为对西方市民社会典章制度的模仿和移植。这种嵌入式的制度变迁逻辑尽管在实践上对于推动中国社会的制度创新起到了局部的作用,但由于制度变迁仅仅停留在诺思框架中正式规则层面上的制度引进,忽视了中国传统宗法社会和西方市民社会制度变迁轨迹的差异以及这一差异对中国社会制度安排选择的约束,割裂了制度变迁中正式规则和非正式规则的内在联系,从而最终导致外来制度的水土不服,不能实现预期的制度创新效率。与制度变迁的模仿性相适应,近二十年来国内的制度经济学研究,除了少量的局部创新外,也从总体上表现对西方制度经济学理论的简单移植。因此,对百年来中国社会制度变革的实践以及国内的制度经济学研究进行总结和反思,对于推动当代中国社会的制度创新和制度经济学研究具有重要的理论探究和实践指导价值。
当代中国社会就其历史积淀而言,是古代宗法社会延续的产物。从制度结构上看,宗法社会的基本制度元素由礼制和法制两大部分构成,并以礼制为其核心构件。从制度内涵上看,礼不仅包括了诺思意义上的非正式制度部分,还涵盖了正式制度的大部分内容。(注:胡健、董春诗:《宗法社会的制度结构与制度演进——中国社会制度传承解析》,黄少安主编:《制度经济学研究》第七辑,经济科学出版社,2005年。)因此,与欧洲市民社会的制度演进路径不同,中国宗法社会的制度演进有其独特的内在逻辑。本文的目的是从宗法社会与市民社会比较的视角,从理论上阐述中国宗法社会与西方市民社会制度结构与内涵的差异,并在此基础上阐释当代中国社会制度变迁的路径依赖。
引言之后,本文将从四个部分展开论述。首先,分析市民社会的制度结构,同时对诺思制度结构理论的适用条件进行讨论,随后,结合宗法社会的基本属性,阐释宗法社会礼法并举的制度结构,再次,通过与市民社会的比较,对宗法社会礼与法的制度内涵进行解释,在结语部分,本文将重新回到理论问题,并作简短的结论。
二、市民社会的制度存在状态:兼论诺思制度结
构理论的适用条件关于市民社会的制度内涵及其变迁,最典型描述源于诺思的制度结构理论。诺思认为,制度通过提供一系列规则界定人们的选择空间,约束人们之间的相互关系,从而减少环境中的不确定性和交易费用。制度作为社会博弈的规则由社会认同的非正式约束、国家规定的正式规则及其实施机制所组成。非正式约束来源于社会所流传下来的信息以及我们称之为文化的部分遗产,主要包括价值信念、伦理规范、道德观念、风俗习性、意识形态等因素,其中意识形态处于核心地位。正式规则包括政治(及司法)规则、经济规则和合约,这些规则从宪法到成文法与普通法,再到明确的细则,最终到确定制约的单个合约,共同约束着人们的行为。
抛开非正式约束中的文化差异不说,仅就正式规则的结构和内涵而论,诺思的制度结构理论比较真实地反映了西方市民社会的制度存在状态。市民社会是与中国传统宗法社会完全不同的一种社会形态。中国宗法社会以身份社会和礼治社会为其显著特征。一方面,人们的经济和政治权利是与身份挂钩的,人们获得了某种身份也就意味着获得了与此身份相适应的种种权利。另一方面,在这种社会中,人们又通过礼来调节其社会成员由于身份不同而形成的等级关系。而市民社会实现了“从身份到契约”(注:〔英〕梅因:《古代法》,沈景一译,商务印书馆,1996年,第97页。)的转变,市民社会中人与人之间经济关系的协调和规范以及经济与政治权利的保障主要是通过契约关系和法律关系实现的。契约的本质是人们在自由交易中基于平等地位而建立的一种权利义务关系,人们一旦确立了契约关系,则不仅表明其权利将受到尊重,还意味着他将承担相应的义务,这时契约上升为法律。显然,这种契约关系和法律关系反映在制度层面上就构成了诺思框架中正式规则的基本内容。因此,从某种意义上讲,诺思的制度结构理论与其说是对制度存在状态一般性的描述,倒不如说是对西方市民社会制度变迁和演进规律的总结。
2007年第3期宗法社会与市民社会的比较诺思的制度结构理论植根于西方市民社会的土壤,它是西方商业文明的产物,然而,中国经济学家在运用上述制度分析工具观察和解剖中国社会制度变革时,却大都忽略了这些理论的适用条件。他们在研究中很难摆脱在新制度经济学训练中所形成的思维框架,过多地强调这些理论本身的普适性而忽略了东西方社会属性的巨大差异,总是把对市民社会的制度存在状态的印象投影到本国的制度结构分析中,因而也就理所当然地给中国社会的制度结构划分贴上了正式规则和非正式约束的标签。
中国制度经济学研究中,这种嵌入式的制度学习和模仿显然过于简单化而失之偏颇,对于中国正在进行的大规模的制度变革和制度创新现象难以作出准确的解释。中国宗法社会的基本属性从根本上是有别于西方市民社会的,因此,中国经济学家在制度经济学研究中,应立足于中国传统宗法社会的土壤,在运用西方制度变迁理论解剖中国社会制度变迁时,应当充分注意这些理论的适用条件。实际上,对当代中国社会的制度创新问题的研究,只有正视西方市民社会与中国宗法社会属性的差异,并充分估计这种差异对中国社会制度演进轨迹的影响,才能准确找到中国社会制度变革的切入点,并进而准确预测未来中国社会制度变迁的方向。
三、宗法社会的制度结构
中国早在西周时期就进入了典型意义上的宗法社会,其基本制度结构是礼法并举。礼不但包括成文的行为规范,还包括大量不成文的习俗、习惯和惯例。法是由国家制定并推行的行为规范,体现着国家的意志和要求。礼和法的目标和功能是维护和规范宗法社会“三纲五常”的权力结构和伦理秩序。
宗法社会礼法并举的制度结构是由宗法社会的基本属性决定的。如果说市民社会的基本单位是摆脱了家庭和宗族依附的具有独立民事权利的个人,宗法社会的基本单位则是以血缘关系为纽带结合而成的宗族。更为重要的是,在这一属性的规定下,宗法社会的基本结构又进一步可演绎为双层结构。从基础层面上看,宗法社会表现为宗族社会。《尔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