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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自然灾害情况统计制度》不同,《特别重大自然灾害损失统计制度》(以下简称“《统计制度》”)在发生特别重大自然灾害,启动国家自然灾害救助Ⅰ级应急响应,或国务院决定开展灾害损失综合评估时启用.它主要用以统计因灾造成的人员受灾情况、农村与城镇居民住宅用房损失情况、非住宅用房损失情况,以及居民家庭财产损失、农业损失、工业损失、服务业损失、基础设施损失、公共服务系统损失和资源与环境损失等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