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动产抵押权变动的公示效力模式采登记对抗主义存在较大漏洞。将动产和不动产两种不同的抵押公示模式统一起来,使动产抵押权成为具有排他效力的名符其实的物权,是经济社会发展的客观要求。借鉴我国台湾地区和日本担保法上的的公示补强制度和《美国统一商法典》上的“通知登记制度”。确立动产抵押权变动的公示效力模式为公示主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