减损义务,起源于英美普通法,是一项限制合同中损害赔偿范围的规则,目前已在许多国家(地区)的判例及立法广泛应用。在我国立法中,此规则规定在《合同法》的第一百一十九条。尽管已有成文法规定,但是理论界和司法实践中均尚未形成对减损义务统一、明确的认识。本文讨论了减损义务的性质承担者和正当性,分析了减损义务产生的时间、典型的四种减损措施和减损措施合理性的认定标准,以期为减损义务的发展提供思路。本文共五章。第
“加价提车”成为目前汽车消费市场一大特色,凸显了社会诚信的缺失和职能部门监管缺位。 消费者与经销商一旦签署了购车合同,就具备了法律效力,不管出现什么情况,合同双方都应当无条件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但在此过程中,由于行业的垄断、信息不对等原因,让准车主们始终处于不平等地位,经销商的不诚信、职能部门的不作为或软作为,直接造就了商家坐地起价,提出不平等的、明显有失公平交易的“加价提车”。 要根
4S店加价售车,消费者加价提车,貌似是买卖双方的自愿交易行为,实则是对公平公正的市场经济秩序的挑战,应予以禁止。 “加价提车”主要发生在热销车型上,在产品供不应求的大背景下,市场杠杆发挥调节作用,让“加价提车”成为“必然”。但我们不禁追问,如若真的是市场调节的自发性在发挥作用,4S店完全有理由光明正大地提高车辆销售标价,又何必采取这种隐蔽的“加价提车”方式呢?结论只有一个,那就是4S店滥用市场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