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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某日凌晨3时许,行为人李某夜归途中,经过某建材商店后院仓库围墙外时,忽然听到前方有异常响动,借着路灯微弱的光线,李某发现有三个人此时正在从该店内翻墙往外盗窃建材模板,于是便悄然潜伏在一旁,待三个窃贼装满三轮车准备离去之际,李便大喊捉贼,三个窃贼听到后立即弃车慌不择路而逃走,李某遂将装有20余块建材模板(价值1500余元)的三轮车拉走。
本案中,争议点在于行为人的行为构成抢劫罪、敲诈勒索罪、还是盗窃罪。
[速解]本文认为,行为人的行为构成盗窃罪。
首先,李某的行为不构成抢劫罪。抢劫罪客观上要求两个“当场”。本案中,行为人实施犯罪手段和侵犯的客体,则与抢劫罪不尽相符。其一、李某虽然为了获得三名窃贼之物而大喊捉贼,使三窃贼产生精神上的恐惧,弃物而逃,但这种大喊捉贼行为并不符合胁迫行为所具有的对被害人当场实施暴力相威胁,使被害人当场交出财物或者强行将财物劫走的特征;其二,李某大喊捉贼行为没有对三名窃贼人身权构成现实的侵害。三名窃贼弃物而逃行为,虽然与大喊捉贼有关,但不是胁迫行为之结果,而是做贼心虚,恐惧害怕所致。
其次,李某的行为不构成敲诈勒索罪。敲诈勒索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对财物的所有人、管理人实施威胁或要挟,强行索取数额较大公私财物的行为,本案中,李某并没有以将要实施暴力或者其他损害相威胁的方法对三名窃贼进行精神上强制,使其被迫交出所盗之物,而是利用三名窃贼做贼心虚的心理,通过大喊捉贼的手段使其转移视线,逃避抓捕,而后侵吞赃物,其非法取财与大喊捉贼均在当场实施,而敲诈勒索罪中行为与结果在时间上一般具有分离性。
最后,行为人的行为构成盗窃罪。盗窃罪通常情况下,凡是被盗财物已脱离其所有人或保管人控制并且已实际置于行为人控制之下,既为盗窃既遂,反之为未遂。本案中,三名窃贼虽从商店将建材模板偷运到了商店仓库围墙外,但仍处于该店的控制范围,即被盗物品并未完全脱离财物所有人控制,窃贼亦未完全控制该财产,其行为属犯罪未遂。行为人李某利用窃贼惊恐心理吓走窃贼,自已非法侵吞,运走被盗物品,使财物所有人完全丧失了对财产的控制,这种行为实际上属于三窃贼行为的继续,它促成了未遂向既遂的转化,因而,应定为盗窃罪。
(作者单位:四川省成都市新津县人民检察院[611430])
本案中,争议点在于行为人的行为构成抢劫罪、敲诈勒索罪、还是盗窃罪。
[速解]本文认为,行为人的行为构成盗窃罪。
首先,李某的行为不构成抢劫罪。抢劫罪客观上要求两个“当场”。本案中,行为人实施犯罪手段和侵犯的客体,则与抢劫罪不尽相符。其一、李某虽然为了获得三名窃贼之物而大喊捉贼,使三窃贼产生精神上的恐惧,弃物而逃,但这种大喊捉贼行为并不符合胁迫行为所具有的对被害人当场实施暴力相威胁,使被害人当场交出财物或者强行将财物劫走的特征;其二,李某大喊捉贼行为没有对三名窃贼人身权构成现实的侵害。三名窃贼弃物而逃行为,虽然与大喊捉贼有关,但不是胁迫行为之结果,而是做贼心虚,恐惧害怕所致。
其次,李某的行为不构成敲诈勒索罪。敲诈勒索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对财物的所有人、管理人实施威胁或要挟,强行索取数额较大公私财物的行为,本案中,李某并没有以将要实施暴力或者其他损害相威胁的方法对三名窃贼进行精神上强制,使其被迫交出所盗之物,而是利用三名窃贼做贼心虚的心理,通过大喊捉贼的手段使其转移视线,逃避抓捕,而后侵吞赃物,其非法取财与大喊捉贼均在当场实施,而敲诈勒索罪中行为与结果在时间上一般具有分离性。
最后,行为人的行为构成盗窃罪。盗窃罪通常情况下,凡是被盗财物已脱离其所有人或保管人控制并且已实际置于行为人控制之下,既为盗窃既遂,反之为未遂。本案中,三名窃贼虽从商店将建材模板偷运到了商店仓库围墙外,但仍处于该店的控制范围,即被盗物品并未完全脱离财物所有人控制,窃贼亦未完全控制该财产,其行为属犯罪未遂。行为人李某利用窃贼惊恐心理吓走窃贼,自已非法侵吞,运走被盗物品,使财物所有人完全丧失了对财产的控制,这种行为实际上属于三窃贼行为的继续,它促成了未遂向既遂的转化,因而,应定为盗窃罪。
(作者单位:四川省成都市新津县人民检察院[6114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