货物运输合同的法律特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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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川大学法学院,四川 成都 610207)
  【摘要】:随着贸易的不断发展,货物运输业也日渐繁荣。在货物运输过程中,货运合同是必不可少,合同的存在可以有效地减少双方纠纷和保障双方的合法权益。因为货物运输的合同主体和适用的法律具体的特殊性。因此,研究国际货物运输合同的法律特征还是有必要的。
  【关键词】:贸易货物;运输合同;法律特征
  引言
  根据《合同法》的规定,货物运输合同可以定义为:承运人按照托运人的指示,将托运人交付的货物运送至目的地,交付给指定的收货人,托运人或者收货人支付运费的合同。货物运输合同是一种劳务合同,是承运人提供运输劳务的合同,是承运人按照托运人的要求进行的运输劳务活动,也是托运人或者收货人支付报酬的合同。承运人付出劳务取得报酬的形式是运费。传统民法依据当事人地位、合同行为、合意的目的和结果等,认为合同的法律特征,一是当事人之间自愿协商所达成的协议;二是当事人的法律地位平等;三是合同所确立的关系是民事法律关系。我国民法理论和经济法理论上,运输合同属于提供劳务的合同,合同标的是运送行为本身,而不是被运送的货物或人身;其次,运输合同是双务有偿合同,多数是诺成、标准合同。这些特征的表述,一方面,由于我国没有民法典、商法典,从传统民法理论出发,结合我国《民法通则》进行研究的结果;另一方面,又是结合了我国经济法的基本规定进行分析的结论。这个结论表明,货物运输合同是十分复杂的合同现象,货物运输合同的特征不同于一般民事合同,从不同的角度分析可以对其法律特征作出不同的概括。
  “研究方法上,传统的理论研究,明显表现出民法原理加现行法律规定的模式。传统民法理论在解释货物运输合同特征时,显得苍白无力;而经济法理论根据现行的经济法规定分析货物运输合同时,又显得范围过于狭小。“货物运输合同”体现的是比民事合同更为具体的、特定的经济关系。货物运输活动中发生的货物运输合同具有独特的法律特征。这些特征基本上是由运输生产方式的特性决定的。笔者认为货物运输合同有以下的独立特征。
  货物运输合同的法律特征
  货物运输合同是指承运人将货物从起运地点运输到约定地点,托运人或者收货人支付运输费用的合同。货物运输合同是诸多合同中的一种,其首先具备合同的一般法律特征,同时,运输合同作为一种特殊的合同,必然具备某种独特的属性。以下,将从七个方面分析货物运输合同的法律特征
  货物运输合同是有名合同,在处理有关货物纠纷时,首先应当适用合同法关于货物运输合同的规定,此外还可以适用《合同法》总则的相关规定,货物运输合同属于有名合同,但是否为独立的有名合同,民商法理论上存在争议。
  货物运输合同原则上是双务,有偿合同,是双方当事人互负对待给付义务的合同。明确货物运输合同是双务合同的法律意义在于:其一,货物合同适用同时履行抗辩权、先履行抗辩权、不安抗辩权等规则,上述规则可以有效的平衡双方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其二,针对货物合同因不可归责于双方当事人的原因而不能履行时发生风险负担问题,《合同法》第311条规定:“承运人对运输过程中货物的毁损,灭失承担损害责任,但承运人证明货物的毁损、灭失是因为不可抗力、货物本身的自然性质或者合理损耗以及托运人、收货人的过错造成的,不承担损害赔偿责任。”有偿合同则是指当事人一方享受合同规定的权益,必须向对方当事人支付相应的代价的合同。在货物运输合同当中,承运人负有将货物送到约定地点的义务,托运人则有义务支付运费,上述义务之间互为对价关系,故货运合同是有偿合同而非无偿合同。明确货运合同是有偿合同的法律意义在于:其一,承运人的责任较重,因为是有偿合同,承运人须对其一般过失承担法律责任,而不局限于重大过失。承运人承担责任的归责原则是严格责任原则,只要在符合法律规定的免责事由时方可免责。其二,订立货运合同的当事人应当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未经其法定代理人同意不得订立货运合同,其若未经同意订立货运合同,当属效力待定的合同。
  货物运输合同一般是诺成合同,是双方当事人的意思表示一致即可成立的合同。但是,关于货物运输合同是诺成合同还是实践合同,理论上存在不同的观点,部分学者认为,把货物运输合同界定为诺成合同更加有利于保障交易额安全,从而维护各方当事人的权益。
  貨物运输合同多为格式合同,是双方当事人采用格式条款订立的合同,优点之一是能够提高交易的效率,简化订约过程,格式条款的最大弊端是容易损害合同相对人的利益,法律需要对此加以防范。
  货物运输合同往往涉及第三人。货物运输合同由托运人与承运人双方订立,托运人与承运人为合同的当事人,但托运人既可以为自己的利益托运货物,也可以为第三人的利益托运货物。收货人既可以是托运人自己,也可以是第三人,在第三人是收货人时,收货人虽然不是合同的当事人,但却是合同的利害关系人。该类合同由于涉及第三人利益,如何赋予第三人维护权益的手段成为理论与实践中的重要问题。
  货物运输合同以将货物交给收货人为履行完毕。货运合同与客运合同的共同点都是以承运人的运输行为为标的。但差别在于客运合同的承运人将旅客运输到目的地,其义务就履行完毕,然而货运合同的承运人将货物运输到目的地,其义务并未结束,只有将货物交给收货人之后,其义务才履行完毕。从这一点看来,货物运输合同具有一定的承揽合同性质而有别于劳务合同。
  货物运输合同体现一定的强制性。合同法的基本原则之一是意思自治原则,即合同当事人可以自主决定是否订立合同、与谁订立合同、订立何种内容的合同的个一系列的问题。货物运输合同原本应当始终贯穿意思自治的原则,但是因为一方面运输从一开始作为一种投资领域,其对资本的吸引力就要比其他领域更为强烈,资本的大规模集中迅速导致垄断的形成,继而对整个社会生活产生重大的影响,国家便随之加强运输监管,商品经济发张到现代市场经济的时候,国家对货物运输进行了更为完全彻底的控制和干预,一切都取决于国家的意志,当事人毫无自由意志可言。另一方面是运输关系的国际化,从工业革命之后,交通运输工具日益发达,世界各地之间的距离日益缩短,科学技术在运输中的大量运用导致统一的技术规则产生。与此同时,全球市场日益形成,各国之间的经济贸易关系频繁发生,运输不再是一国的国内事务,而具有了强烈的国际性。运输的国际化更加突出了国家意志的作用。在具体的运输关系中,当事人的自由意志必须服从或者让位于国家的意志。第三方面是市场经济的原因,在垄断条件下,统一的国内市场和密切的国際市场联系需要国家扩大只能范围,负起调节国民经济总体运行的责任。缺乏国家的积极干预,市场经济就会陷入一片混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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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作者简介:李文娟,四川大学法学院2014级硕士研究生 研究方向:经济法,国际经济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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