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 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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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政府数据的开放实践已有数年,但整体效果却不尽人意,厘清政府数据的法律属性与权属、在精细化区分的基础上确定“服务”与“经营”相容的开放模式,是当下政府数据开放研
【机 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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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华大学社会科学学院,北京10008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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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政府数据的开放实践已有数年,但整体效果却不尽人意,厘清政府数据的法律属性与权属、在精细化区分的基础上确定“服务”与“经营”相容的开放模式,是当下政府数据开放研究的重要任务.数据的价值性、可控性与独立性使其成为一项新财产类型.从国有财产理论来看,政府数据是由地方政府拥有的一项重要财产,其因使用目的、方式和范围不同而对应不同的法律属性、适用不同的制度规则:供内部公务使用时属于“公用物”、公共开放时属于“公共用物”、商业化经营时属于“国有私产”,由于数据易复制的特性,这些不同使用状态可同时并存.为了避免政府角色混同和职能错位可能给公共利益带来侵害,需在制度上对公共开放与商业化运营进行严格界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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