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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某省民政厅调查统计,该省1976万多个家庭中,有将近1/10即200万个“家庭”的同居男女由于种种原因没有领取结婚证。而某地法院的统计则反映,2008年受理因同居引发的诉讼是531件,2009年为1082件,2010年达2123件。如此快速上升之势不能不让人咋舌。更让人不能不深思的是,其中许多女性的权益却根本无法得到保障。
男友暴亡, 女友无法获得补偿
【案例】文湘是在2007年与同厂打工的男友郭强相识并恋爱的。一年后,由于工作繁忙,双方决定先同居,把领取结婚证的事放放再说。可时间一长,彼此又觉得只要彼此相爱,要不要那张结婚证已是无所谓了。2010年6月,郭强因交通事故死亡。郭强父母因而获得了36万余元的死亡赔偿金。文湘因要求分得死亡赔偿金未果而提起了诉讼。可法院的判决却没有分给她这一与郭强共同生活了4年、为郭强生育了一个儿子的“妻子”分文。
【点评】 死亡补偿金是对于死者近亲属的赔偿,是死者近亲属的原始权利。《侵权责任法》 第十八条规定:“被侵权人死亡的,其近亲属有权请求侵权人承担侵权责任。”即有权请求赔偿的人仅仅限于死者的近亲属。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12条规定:“民法通则中规定的近亲属,包括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而文湘虽与郭强同居并已生育,但并未到民政部门办理结婚登记,故不是法律意义上的配偶,不属郭强法定的近亲属,也就不能主张权利。
男友失踪, 女儿成了“黑户”
【案例】陈辉与应莺是大学同学。2005年两人同时应聘到一家公司后不久,便成了恋人,仅过了数月,便同周围一些年轻人一样,未领结婚证即开始同居生活。次年,生育了一个女儿。2007年元月,陈辉为攀“高枝”不辞而别。应莺虽曾四处寻找,但一直杳无音信。由于没有结婚证,女儿无法办理户口登记,以至于一直是个“黑户”。随着女儿的长大,应莺不仅无法让陈辉分担义务,甚至女儿的上学等一系列问题也难于解决。
【点评】一方面,虽然父母均有抚养子女的法定义务,但因同居不受法律保护,加上陈辉下落不明,应莺至少在短期内只能独自承担全部抚养义务。另一方面,对于婴儿,应当在出生一个月内,由父、母等凭《出生医学证明》或居(村)民委员会出生情况证明、准生证明、户口簿等,到登记机关申报户口。而由于同居者之间没有办理结婚登记,导致现实中很难获得上述证明。虽然有些地方规定,可以通过诉讼,由法院以缺席判决的方式确定孩子归一方抚养,再凭判决书到户籍登记机关办理户口登记,但调查取证等一系列的诉讼环节与成本,却并不轻松。
年华老去,无法律保护的“婚姻”只能自咽苦果
【案例】早在2001年初,27岁的李琼即与小她4岁的徐刚开始了“姐弟恋”,而后赶“时髦”般地同居生活了起来,但一直未办理结婚登记。起初的5年里,由于双方急需创业,而徐刚更需要李琼照顾,双方倒也相安无事。可随着财富的增加,加上李琼因终日劳累且不愿打扮,,美丽的容颜渐渐消退,徐刚也就有了“另觅红颜”的想法。直到2010年与一年轻貌美的女孩关系暧昧后,已经转移大部分财产的徐刚使出了“杀手锏”:让李琼拜拜!
【点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五条规定:“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后,男女双方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其在案件受理前补办结婚登记;未补办结婚登记的,按解除同居关系处理。”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未办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案件的若干意见》第7条也指出:“未办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的男女,一方要求‘离婚’或解除同居关系,经查确属非法同居关系的,应一律判决予以解除。”即徐刚的做法虽对李琼不公,但只能无条件解除。
编后:游走在法律边缘的同居对于男女双方来说,都是危险并且不负责任的行为,在选择同居的同时,你要明白自己失去了法律之伞的庇护,失去了保护自己权益的后盾,一旦出现问题受损的不只是两个人的感情,还有各项权益。不要等到揭开对方的面具才想到保护自己的权益。如果彼此真的相爱,就去经营一份堂堂正正的婚姻,给爱情和权益上一份保险。ma-ch-ch@163.com
男友暴亡, 女友无法获得补偿
【案例】文湘是在2007年与同厂打工的男友郭强相识并恋爱的。一年后,由于工作繁忙,双方决定先同居,把领取结婚证的事放放再说。可时间一长,彼此又觉得只要彼此相爱,要不要那张结婚证已是无所谓了。2010年6月,郭强因交通事故死亡。郭强父母因而获得了36万余元的死亡赔偿金。文湘因要求分得死亡赔偿金未果而提起了诉讼。可法院的判决却没有分给她这一与郭强共同生活了4年、为郭强生育了一个儿子的“妻子”分文。
【点评】 死亡补偿金是对于死者近亲属的赔偿,是死者近亲属的原始权利。《侵权责任法》 第十八条规定:“被侵权人死亡的,其近亲属有权请求侵权人承担侵权责任。”即有权请求赔偿的人仅仅限于死者的近亲属。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12条规定:“民法通则中规定的近亲属,包括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而文湘虽与郭强同居并已生育,但并未到民政部门办理结婚登记,故不是法律意义上的配偶,不属郭强法定的近亲属,也就不能主张权利。
男友失踪, 女儿成了“黑户”
【案例】陈辉与应莺是大学同学。2005年两人同时应聘到一家公司后不久,便成了恋人,仅过了数月,便同周围一些年轻人一样,未领结婚证即开始同居生活。次年,生育了一个女儿。2007年元月,陈辉为攀“高枝”不辞而别。应莺虽曾四处寻找,但一直杳无音信。由于没有结婚证,女儿无法办理户口登记,以至于一直是个“黑户”。随着女儿的长大,应莺不仅无法让陈辉分担义务,甚至女儿的上学等一系列问题也难于解决。
【点评】一方面,虽然父母均有抚养子女的法定义务,但因同居不受法律保护,加上陈辉下落不明,应莺至少在短期内只能独自承担全部抚养义务。另一方面,对于婴儿,应当在出生一个月内,由父、母等凭《出生医学证明》或居(村)民委员会出生情况证明、准生证明、户口簿等,到登记机关申报户口。而由于同居者之间没有办理结婚登记,导致现实中很难获得上述证明。虽然有些地方规定,可以通过诉讼,由法院以缺席判决的方式确定孩子归一方抚养,再凭判决书到户籍登记机关办理户口登记,但调查取证等一系列的诉讼环节与成本,却并不轻松。
年华老去,无法律保护的“婚姻”只能自咽苦果
【案例】早在2001年初,27岁的李琼即与小她4岁的徐刚开始了“姐弟恋”,而后赶“时髦”般地同居生活了起来,但一直未办理结婚登记。起初的5年里,由于双方急需创业,而徐刚更需要李琼照顾,双方倒也相安无事。可随着财富的增加,加上李琼因终日劳累且不愿打扮,,美丽的容颜渐渐消退,徐刚也就有了“另觅红颜”的想法。直到2010年与一年轻貌美的女孩关系暧昧后,已经转移大部分财产的徐刚使出了“杀手锏”:让李琼拜拜!
【点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五条规定:“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后,男女双方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其在案件受理前补办结婚登记;未补办结婚登记的,按解除同居关系处理。”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未办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案件的若干意见》第7条也指出:“未办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的男女,一方要求‘离婚’或解除同居关系,经查确属非法同居关系的,应一律判决予以解除。”即徐刚的做法虽对李琼不公,但只能无条件解除。
编后:游走在法律边缘的同居对于男女双方来说,都是危险并且不负责任的行为,在选择同居的同时,你要明白自己失去了法律之伞的庇护,失去了保护自己权益的后盾,一旦出现问题受损的不只是两个人的感情,还有各项权益。不要等到揭开对方的面具才想到保护自己的权益。如果彼此真的相爱,就去经营一份堂堂正正的婚姻,给爱情和权益上一份保险。ma-ch-ch@163.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