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将国家公务员的滥用权力、贪污受贿行为界定为腐败,人们无可非议,但是,国家公职人员另一种行为却未引起人们的足够注意,甚至根本意识不到这也是一种腐败,这就是行政不作为。行政不作为是指主体有积极实施行政作为的义务,依行政相对人的申请能够履行而未履行或者拖延履行的行政形式。那些代表政府执权者未能依法有效充分地行使职权,而是出于某种私利,有意识有选择地留下一定程度的权力空白,或弱化行政的力度,或收缩行政的幅度,从而导致社会生活某些方面的失范或失序。与滥用职权和渎职不同,行政不作为是不做或少做权限内该做的事,或推诿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