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选举制度是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基础,选举法是公民依法行使选举权和被选举权,依法产生各级人大代表的重要法律保障。2010年3月14日,十一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表决通过了关于修改《选举法》的决定,该法自当天起施行。这标志着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又向前迈出了历史性的一步。
亮点一:取消城乡选举差别实现“同票同权”
江苏射阳:制定地方细则为同票同权护航
2006年的人口统计数字显示,江苏省盐城市射阳县城镇人口44万,农村人口50万,城乡人口比例接近1∶1,而农村和城镇仍维系着4∶1的人口比例选举人大代表的格局。
2006年,江苏省修改人大代表选举实施细则,明确规定县人大代表名额可以按农村每一代表所代表的人口数同城镇每一代表所代表的人口数之比为1∶1的原则分配。这就从法律上为射阳按城乡相同人口比例分配县人大代表名额提供了保障。
2007年射阳县在全国县市试点城乡按1∶1比例选举产生325名县人大代表,实现城乡同票同权。2007年以来射阳县每年关乎民生的重大工程,如道路建设、饮用水保护等,都是农村代表建议的结果。
山东淄川:“逼”出来的同票同权
在淄川区22个选举单位中,太河、峨庄和张庄3个乡落户的全部是农村居民;般阳、商城和松龄等5个地方登记在册的都是城镇居民。如果按照4∶1分配城乡人大代表名额,般阳等地最多能产生27名人大代表,而太河、峨庄和张庄只能产生2到3名人大代表,淄川区将有很多乡镇无法独立组团参会,代表的比例结构严重失衡。
2007年11月28日,淄博市淄川区人大常委会打破了这个选举比例,在山东省率先实现了农村代表与城市代表同比例选举。把城乡代表的选举比例从4∶1过渡到1∶1后,在2007年12月召开的淄川区十六届人大一次会议上,农村代表提交的建议比上届增加了51%。在这次会议上,共收到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78件,其中来自农村代表的建议62件,占建议总数的79%。这些议案一多半都付诸了实施。
江苏扬州:各区因地制宜制定比例
2007年扬州市启动县乡两级人大同步換届选举,7个县(市区)中,除了维扬、广陵两个区基本上属于城区外,其他5个有农业人口的县(市区)均启动了“代表比例改革”。其中,宝应县按照3∶1的比例,江都市、仪征市、高邮市和邗江区均按2∶1的比例选举县级人大代表。
江都市是先行试点。该市人口107万人,选民86万人,选出347名新一届市人大代表。在《江苏省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实施细则》规定的基础上,江都市人大提出,新一届人大代表名额的分配,农村和城镇代表所代表的人口数比例由3∶1调整为2∶1,共选出184名城市代表和163名农村代表。选举后,在农村人口比上届减少10余万人的情况下,来自农村的人大代表却增加了10多名。
《选举法》相关法条
(原法条) 第十六条省、自治区、直辖市应选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名额,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按照农村每一代表所代表的人口数四倍于城市每一代表所代表的人口数的原则分配。
(新法条) 第十六条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名额,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根据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口数,按照每一代表所代表的城乡人口数相同的原则,以及保证各地区、各民族、各方面都有适当数量代表的要求进行分配。
解读实行城乡按相同人口比例选举人大代表,这无疑是此次《选举法》修改最引人关注的内容。按照以前的规定,我国农村与城市每一代表所代表的人口比例为4比1。修改后《选举法》则明确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名额,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根据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口数,按照每一代表所代表的城乡人口数相同的原则以及保证各地区、各民族、各方面都有适当数量代表的要求进行分配。” 这一修改意味着农村人口在选举上及政治权利的实现上向平等原则迈出了一大步,促成宪法规定的平等原则的充分实现。
亮点二: 禁止身兼两地人大代表
案例:亿万富翁身兼两地人大代表案
2008年,广东省云浮市“亿万富翁”梁广镇,因涉嫌挪用公款犯罪被立案侦查。据查,1997年9月,梁广镇通过时任云浮市公安局党委委员江纲,将公安局的300万元罚没收入挪作企业的流动资金,12月30日将这笔钱归还。鉴于他是云浮市人大代表,经云浮市人民检察院申请,该市人大常委会许可检察机关对其采取强制措施,并移送法院进行刑事审判。未料广西壮族自治区百色市人大常委会表示了不同的意见,原因是梁广镇也担任百色市人大代表,依据法律,未经其许可,云浮市检察院不能对其采取强制措施并移送法院进行刑事审判。由于两地人大常委会机关意见相左,导致检察机关无所适从,案件被迫搁置。
《选举法》相关法条
(新法条)第四十五条公民不得同时担任两个以上无隶属关系的行政区域的人民代表大会代表。
解读本案中梁广镇身兼两地人大代表,导致对其犯罪行为的执法因为两地人大常委会作出不同决定而无法执行,违背了《选举法》所规定的公民选举权平等的精神,不利于代表履行职责,不利于切实代表一个选区选民的利益和意志参加行使国家权力。修改后的《选举法》禁止身兼两地人大代表,有利于保证人大代表更好地履职,更有效地代表选民利益。
亮点三:保障依法选举 加大“贿选”等查处力度
案例:云南梁河两名副县长贿选上台案
2003年1月,梁河县即将召开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这次会议,将选举出新一届梁河县的领导班子。过去的10年里,时任梁河县农业局局长的尹黎明曾两次被推荐为副县长候选人,均落选。两次落选,让尹黎明决定贿选。他通过指使下属送给参选的农村人大代表肥料、农膜等农资来拉拢选票。不久,尹黎明被提名为梁河县副县长候选人。2月24日,尹黎明以106票当选为梁河县人民政府副县长。时任梁河县水利局局长的翟东旭,也在打着贿选的主意。选举前三天,翟东旭把一名老部下叫到家中,交给对方3000元现金,让其给勐养镇每位人大代表200元,提名他为副县长候选人,并在选举时投他的票。翟东旭还亲自找了几个乡镇的人大代表,每人送了50元到200元不等的现金。 短短三天时间内,翟东旭拉拢了30多名人大代表。 2月24日,翟东旭以89票当选梁河县人民政府副县长。梁河县153名人大代表中,竟有73名接受了尹黎明的贿赂,30余名接受了翟东旭的贿赂,百名人大代表卷入案件。尹黎明贿赂73名人大代表,总花费约2.5万元,而翟东旭仅仅花了5000元,就买到了副县长的宝座。尹黎明、翟东旭经过贿选当上副县长后不久就遭到检举。2004年4月15日,翟东旭被德宏州中级人民法院以破坏选举罪,判处有期徒刑1年,以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3年,决定执行有期徒刑3年,缓刑5年;同年12月6日,德宏州中级人民法院对尹黎明案进行宣判,他因破坏选举罪,被判处有期徒刑6个月,缓刑1年。
《选举法》相关法条
(新法条) 第三十四条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选举,应当严格依照法定程序进行,并接受监督。任何组织或者个人都不得以任何方式干预选民或者代表自由行使选举权。
解读针对近年来破坏选举案件频发的形势,新增的第三十四条明确规定选举必须按照法定程序进行,禁止以暴力、威胁、贿赂等手段破坏选举,如上述的贿选案。这有利于选举的依法进行和保障公民依法行使选举权利,维护选举的公平公正,增强人民对于选举的信心,保证各级人民代表大会的组成更加符合人民意愿。
亮点一:取消城乡选举差别实现“同票同权”
江苏射阳:制定地方细则为同票同权护航
2006年的人口统计数字显示,江苏省盐城市射阳县城镇人口44万,农村人口50万,城乡人口比例接近1∶1,而农村和城镇仍维系着4∶1的人口比例选举人大代表的格局。
2006年,江苏省修改人大代表选举实施细则,明确规定县人大代表名额可以按农村每一代表所代表的人口数同城镇每一代表所代表的人口数之比为1∶1的原则分配。这就从法律上为射阳按城乡相同人口比例分配县人大代表名额提供了保障。
2007年射阳县在全国县市试点城乡按1∶1比例选举产生325名县人大代表,实现城乡同票同权。2007年以来射阳县每年关乎民生的重大工程,如道路建设、饮用水保护等,都是农村代表建议的结果。
山东淄川:“逼”出来的同票同权
在淄川区22个选举单位中,太河、峨庄和张庄3个乡落户的全部是农村居民;般阳、商城和松龄等5个地方登记在册的都是城镇居民。如果按照4∶1分配城乡人大代表名额,般阳等地最多能产生27名人大代表,而太河、峨庄和张庄只能产生2到3名人大代表,淄川区将有很多乡镇无法独立组团参会,代表的比例结构严重失衡。
2007年11月28日,淄博市淄川区人大常委会打破了这个选举比例,在山东省率先实现了农村代表与城市代表同比例选举。把城乡代表的选举比例从4∶1过渡到1∶1后,在2007年12月召开的淄川区十六届人大一次会议上,农村代表提交的建议比上届增加了51%。在这次会议上,共收到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78件,其中来自农村代表的建议62件,占建议总数的79%。这些议案一多半都付诸了实施。
江苏扬州:各区因地制宜制定比例
2007年扬州市启动县乡两级人大同步換届选举,7个县(市区)中,除了维扬、广陵两个区基本上属于城区外,其他5个有农业人口的县(市区)均启动了“代表比例改革”。其中,宝应县按照3∶1的比例,江都市、仪征市、高邮市和邗江区均按2∶1的比例选举县级人大代表。
江都市是先行试点。该市人口107万人,选民86万人,选出347名新一届市人大代表。在《江苏省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实施细则》规定的基础上,江都市人大提出,新一届人大代表名额的分配,农村和城镇代表所代表的人口数比例由3∶1调整为2∶1,共选出184名城市代表和163名农村代表。选举后,在农村人口比上届减少10余万人的情况下,来自农村的人大代表却增加了10多名。
《选举法》相关法条
(原法条) 第十六条省、自治区、直辖市应选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名额,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按照农村每一代表所代表的人口数四倍于城市每一代表所代表的人口数的原则分配。
(新法条) 第十六条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名额,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根据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口数,按照每一代表所代表的城乡人口数相同的原则,以及保证各地区、各民族、各方面都有适当数量代表的要求进行分配。
解读实行城乡按相同人口比例选举人大代表,这无疑是此次《选举法》修改最引人关注的内容。按照以前的规定,我国农村与城市每一代表所代表的人口比例为4比1。修改后《选举法》则明确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名额,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根据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口数,按照每一代表所代表的城乡人口数相同的原则以及保证各地区、各民族、各方面都有适当数量代表的要求进行分配。” 这一修改意味着农村人口在选举上及政治权利的实现上向平等原则迈出了一大步,促成宪法规定的平等原则的充分实现。
亮点二: 禁止身兼两地人大代表
案例:亿万富翁身兼两地人大代表案
2008年,广东省云浮市“亿万富翁”梁广镇,因涉嫌挪用公款犯罪被立案侦查。据查,1997年9月,梁广镇通过时任云浮市公安局党委委员江纲,将公安局的300万元罚没收入挪作企业的流动资金,12月30日将这笔钱归还。鉴于他是云浮市人大代表,经云浮市人民检察院申请,该市人大常委会许可检察机关对其采取强制措施,并移送法院进行刑事审判。未料广西壮族自治区百色市人大常委会表示了不同的意见,原因是梁广镇也担任百色市人大代表,依据法律,未经其许可,云浮市检察院不能对其采取强制措施并移送法院进行刑事审判。由于两地人大常委会机关意见相左,导致检察机关无所适从,案件被迫搁置。
《选举法》相关法条
(新法条)第四十五条公民不得同时担任两个以上无隶属关系的行政区域的人民代表大会代表。
解读本案中梁广镇身兼两地人大代表,导致对其犯罪行为的执法因为两地人大常委会作出不同决定而无法执行,违背了《选举法》所规定的公民选举权平等的精神,不利于代表履行职责,不利于切实代表一个选区选民的利益和意志参加行使国家权力。修改后的《选举法》禁止身兼两地人大代表,有利于保证人大代表更好地履职,更有效地代表选民利益。
亮点三:保障依法选举 加大“贿选”等查处力度
案例:云南梁河两名副县长贿选上台案
2003年1月,梁河县即将召开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这次会议,将选举出新一届梁河县的领导班子。过去的10年里,时任梁河县农业局局长的尹黎明曾两次被推荐为副县长候选人,均落选。两次落选,让尹黎明决定贿选。他通过指使下属送给参选的农村人大代表肥料、农膜等农资来拉拢选票。不久,尹黎明被提名为梁河县副县长候选人。2月24日,尹黎明以106票当选为梁河县人民政府副县长。时任梁河县水利局局长的翟东旭,也在打着贿选的主意。选举前三天,翟东旭把一名老部下叫到家中,交给对方3000元现金,让其给勐养镇每位人大代表200元,提名他为副县长候选人,并在选举时投他的票。翟东旭还亲自找了几个乡镇的人大代表,每人送了50元到200元不等的现金。 短短三天时间内,翟东旭拉拢了30多名人大代表。 2月24日,翟东旭以89票当选梁河县人民政府副县长。梁河县153名人大代表中,竟有73名接受了尹黎明的贿赂,30余名接受了翟东旭的贿赂,百名人大代表卷入案件。尹黎明贿赂73名人大代表,总花费约2.5万元,而翟东旭仅仅花了5000元,就买到了副县长的宝座。尹黎明、翟东旭经过贿选当上副县长后不久就遭到检举。2004年4月15日,翟东旭被德宏州中级人民法院以破坏选举罪,判处有期徒刑1年,以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3年,决定执行有期徒刑3年,缓刑5年;同年12月6日,德宏州中级人民法院对尹黎明案进行宣判,他因破坏选举罪,被判处有期徒刑6个月,缓刑1年。
《选举法》相关法条
(新法条) 第三十四条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选举,应当严格依照法定程序进行,并接受监督。任何组织或者个人都不得以任何方式干预选民或者代表自由行使选举权。
解读针对近年来破坏选举案件频发的形势,新增的第三十四条明确规定选举必须按照法定程序进行,禁止以暴力、威胁、贿赂等手段破坏选举,如上述的贿选案。这有利于选举的依法进行和保障公民依法行使选举权利,维护选举的公平公正,增强人民对于选举的信心,保证各级人民代表大会的组成更加符合人民意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