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劳资双方的利益争议是劳动者代表与雇主在集体谈判过程中因团体协约内容的达成而发生的争议,是引发以罢工为主要形式的劳动者集体抗争行为的直接动因。发达工业国家均构建了完善的利益争议法律调控机制。我国正处于工业化的初期,劳资双方的利益争议因缺乏相应的法律规制而呈现出混乱与无序的状态。如何将我国的利益争议行为纳入法治轨道,实现劳资双方在利益冲突背景下的和谐共处,已是我国劳动法制建设的重要课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