豁免“地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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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不动产登记条例》今年3月1日起落地实施。作为政府最重要的资产形式,同时也作为中国居民最重要的财富形式,不动产登记条例理所当然地引起了关注与争议,任何模糊用语与利益冲突都会被聚焦于放大镜下。
  最新的争议焦点来自于使用期限。国土资源部部长姜大明3月1日上午在江苏徐州为申请领证的市民颁发了全国第一本《不动产权证书》,但证书设计首先引起法律界人士的质疑。北京才良律师事务所主任王才亮律师表示,“由于是房地合一的《不动产权证书》,因此证书内页‘使用期限’这一项的出现就显得欠妥当,因为针对房屋的所有权性质是永久的,出现‘使用期限’的选项则意味着所有权性质暗藏发生变化的可能性。”
  针对汹涌而来房主变房客的质疑,国土资源部部长姜大明不得不在两会期间强调:公众对不动产登记问题存在一些误解,不动产登记完全是依照法律法规进行的。新版不动产权证书上设置的“使用期限”,不是房屋所有权期限。“使用期限”是指土地使用权和海域使用权的期限。使用权有期限,所有权无期限,两权分离。不动产登记是一个新事物,在实施过程中欢迎大家提意见。
  土地使用权和房屋所有权相辅相承,缺一不可。土地使用权到期后,即使商品房拥有者虽然拥有房屋所有权,但无法附着在土地上,到期必须再赎买一次土地使用权,其实就是再缴纳一次70年的土地租金,房屋所有权价值大打折扣。没有土地所有权仅有房屋所有权,那是徒有其表的财富,
  2007年颁布的《物权法》第一百四十九条规定: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期间届满的,自动续期。同时法律也规定了建设用地使用权的最高期限:居住用地70年;工业用地50年;商业用地40年;综合用地50年。70年之后50年之后40年之后怎么办?政府可以再次收取土地几十年租金,那是于理有据,政府也可以免收土地租金,那就变成了政府的仁慈,而非物业拥有者的天然权利。于是,权力一方拥有彻底的主动权。
  根据《城市房地产管理法》有关规定: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的年限届满,土地使用者需要继续使用的,应当最迟于届满前一年申请续期,除根据社会公共利益需要收回该幅土地的,应当予以批准。续期的,应重新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依照规定支付土地使用权出让金。依照规定?什么规定,一切都模糊,是埋下的一颗颗发展与产权地雷。
  除了土地这颗地雷,物业税是比较近的一颗地雷。物业税税率多少,对房地产估值是否获认可,将来会引起层出不穷的争议。
  未来商品住宅拥有者可能交两笔钱,第一笔是70年土地使用期满后交一笔继续租用土地的租金,另一笔可能征收的物业税。在京沪等一线城市的房产市场上,近期确有不少高端二手房源涌入,与房产税、遗产税相关的问题,在一些地产论坛里炸开了锅。
  一个政府既要物业税,又要永续的土地租金,将激发强烈反弹。笔者的建议是,如果要长期征收物业税,最好赦免继续使用土地的土地租金,如果想几十年就收一次土地租金,恐怕征收物业税就会引起很大的麻烦。既不打算放弃土地收益,盘算着几十年割一次羊毛,又要按国际惯例征收物业税,恐怕徒然惹起骚动,得到的土地租金极少,征收物业税时遇到的抵抗极大,政府成为与民对立、处处盘剥民间财富,且不愿意公布账本的大地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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