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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保全证据公证的概念及保全证据公证的独立价值 保全证据公证,是指公证机构根据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申请,依法对与申请人的权益有关的以及有可能灭失或以后难以取得的证据、行为过程加以提取、收存、固定、描述、监督的活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67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第36条均规定:“经过法定程序公证证明的法律行为、法律事实和文书,人民法院应当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但有相权证据足以推翻公证证明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