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党的十七大报告明确指出:“必须在经济发展的基础上,更加注重社会建设,着力保障和改善民生,推进社会体制改革,扩大公共服务,完善社会管理,促进社会公平正义。”并进一步指出:“合理的收人分配制度是社会公平的重要体现。要坚持和完善按劳分配为主体、多种分配方式并存的分配制度,健全劳动、资本、技术、管理等生产要素按贡献参与分配的制度,初次分配和再分配都要处理好效率和公平的关系,再分配更加注重公平。”这一新提法对公平与效率的关系进行了新的定位,科学地界定了发展经济、改善民生与促进社会公平正义之间的关系,标志着我党对公平与效率关系认识的一个重大转折。因此,认真学习和深刻领会这一理论对于加快推进以改善民生为重点的社会建设具有重要的指导意义。
一、列效率与公平关系的认识过程
关于公平与效率的关系,长期以来的提法是“效率优先,兼顾公平”。改革开放之初,為迅速打破平均主义吃“大锅饭”的低效率局面,党中央提出要优先强调效率。党的十三大明确提出,“在促进效率提高的前提下体现社会公平”。十四届三中全会提出,“建立以按劳分配为主体,效率优先、兼顾公平的收入分配制度,鼓励一部分地区一部分人先富起来,走共同富裕的道路”,党内自此正式使用“效率优先,兼顾公平”这一术语。十五大坚持这一提法。十六大从层次关系上予以明确,提出“初次分配注重效率”,“再分配注重公平”。十六届四中全会有一些变化,没有出现效率优先的提法,而是主张在鼓励部分先富的同时,“注重社会公平”。十六届六中全会则进一步提出要“更加注重社会公平”,强调“社会公平正义是社会和谐的基本条件,制度是社会公平正义的根本保证,必须加紧建设对保障社会公平正义具有重大作用的制度”。十六届六中全会从六个方面人手,即权利公平(政治公平)、法律公平、司法公平、教育公平、分配公平加强建设。
2007年2月,温家宝总理在《关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历史任务和我国对外政策的几个问题》中,把实现社会公平与正义同解放和发展生产力并列为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两大任务。在2007年3月16日两会的记者招待会上,温家宝总理进一步强调要让“正义成为社会主义制度的首要价值”。
十七大对社会公平给予了高度重视,在党的文件中第一次旗帜鲜明地指出,“实现社会公平正义是中国共产党的一贯主张,是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重大任务”。并强调,“初次分配和再分配都要处理好效率和公平的关系,再分配更加注重公平”,明确摒弃了“效率优先、兼顾公平”的提法。
二、公平与效率关系扭曲的基本原因
改革开放以来,“效率优先,兼顾公平”是我们进行分配领域改革的基本政策导向。
(一)经济发展客观条件的差异导致结果不公
尤其是自然资源和历史条件的不同,是导致不同地区不同阶层经济发展差距扩大与收入悬殊的重要原因。在中国,沿海与内地、汉族与少数民族地区,因为地理位置、历史经济发展水平的不同,在外向型的市场经济发展中所获得的竞争力必然不同。由此而产生的不同地区间收入差距扩大是难以避免的。自然条件所造成的结果不公可被视为造成公平与效率关系扭曲的因素之一。
(二)经济发展战略选择的差异导致结果不公
改革开放以来,中国实行的是一条先沿海后内地的经济发展战略。以沿海地带作为经济增长点,在资金、技术、人才等各种影响经济发展因素的重要方面,沿海尤其是经济特区比内地发展有更多的政策优惠,内地为国家整体经济发展作出积极的牺牲。由此造成的结果不公可视为可以理解和暂时可接受的不公。但如果这种政策长期化、制度化,不在经济发展差距扩大后作相应调整与弥补,这种不公就会逐渐成为无法接受的不公。应该说,这种不公在中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和实施西部大开发战略后已经得到一定的程度的缓解。
(三)体制转型过程中的差异导致的结果不公
从传统计划经济体制到新的市场经济体制的转轨是一个必须支付改革成本的相当长的过程。在以渐进为特征的改革过程中,我们不得不在特定时期维持双轨制,如计划价格与市场价格并存等。这种双轨制一方面可以减少激进改革带来的震荡,但同时也为各种寻租现象提供条件。少数人可凭借其垄断的稀缺经济资源而暴富。倒卖生产资料、土地批文、股市指标先后都成为一些人暴富的秘诀。由此产生的结果不公是不能完全避免的,但是若不采取必要措施予以遏制,将使改革失去公正性并最终失去大多数人的认同与支持。这也是目前公众最无法接受的不公,因为这种不公是源于机会上、规则上的不公。
社会不公从来都是社会动荡的导火索,因此,对本来就处在不太稳定的转型中的社会改革来说,政府不应幻想只要经济发展了,公平问题自然会解决。必须明确意识到,我们要推进的改革不仅要促进效率,而且要以社会公平与公正为目标,改革不能以牺牲公平为代价。事实上,牺牲公平的改革是难以为继的。
1 如果改革后创造的大量的社会财富被少数人鲸吞,广大群众就会陷于普遍的贫困中,享受不到改革应有的回报,将使改革失去社会弱势阶层的支持。
2 巨大的贫富收入差距,将增加政府调节社会阶层利益关系的难度,影响社会政治的一体化进程,影响社会政治稳定。同时,日益严重的两极分化将使最终实现共同富裕变得遥不可及,从而使人民丧失对社会主义的信仰。
3 两极化的收入结构也不利于国内市场的良性发育,畸形的市场消费结构必将危及经济的长远发展。
4 由于广泛的寻租机会的存在,建立现代市场经济的努力,不仅会遭到在计划经济中有其既得利益的旧特权阶层的反抗,还会遇到来自在“权力搅买卖”的寻租环境中有既得利益的新特权阶层的阻碍。
三、努力追求公平和效率关系的共振
在现代市场经济下,不可能设想一个从起点到结果完全公平的社会现实,但只要市场机制健全,政府职能清晰,就有可能在机会、规则公平的基础上建立一个结果相对公平的社会,从而实现公平与效率关系的共振。在建立这一新体制的过程中,以下几点是必须强调的:
(一)思想观念更新
现在看来,笼统地讲效率优先、兼顾公平的确不能解决中国目前比较严重的社会不公的问题。当社会强势阶层以效率优先的名义,不公平地占有经济发展的成果时,所谓兼顾公平就成为了无意义的后缀。严格地讲,效率与公平是两个不同层面的范畴。对于人类社会而言,效率反映人对自然的关系,而公平则反映着人类社会生产和生活中的关系;前者是可以用数量来描述的精确的客观现实,后者虽然也可以用基尼系数之类来 表达,但是人们在谈论公平时,这一范畴更多是客观现实和主观价值判断的混合体。十七大摒弃“效率优先、兼顾公平”的提法,强调“初次分配和再分配都要处理好效率和公平的关系,再分配更加注重公平”,是我党以追求社会公平,保障人民共享改革成果的执政理念的飞跃。
(二)重新定位政府职能,使政府成为维护和保证社会公平的主体
改革开放以来,一方面,政府的工作重心转移到了经济建設这个中心;另一方面经济体制也在从以政府为主导的计划体制向以市场为主导的市场经济体制转变。现在普遍的问题在于,在市场经济体制下政府应担当怎样角色,应怎样履行其职能。然而政府直接地广泛地介入具体经济活动,角色错位、越俎代庖仍然是我们司空见惯的现象。政府从根本上违背了市场经济的公平竞争游戏规则,同时因为政府与企业联系过密,也为各种腐败提供了温床。因此,在市场经济条件下,政府发展经济不应该作为直接的经济活动的主体参与其中,而应该定位于经济活动的服务者。而这种服务的优劣和效率的高低应集中表现在政府在维护社会公平方面的作用大小。
(三)完善市场机制,使现代企业成为实现经济效率的主体
企业是市场经济活动的主体与基本细胞,企业经济活动效率的高低,直接关系着全社会可供分配的社会财富的多寡。因此,从生产力决定生产关系,生产决定分配和消费这个基本逻辑出发,在企业微观经济活动领域内,当然应该遵循效率优先的活动法则,只要企业的经济活动没有逾越法规,企业完全有权限根据企业实际决定本企业内部的分配。如果企业的生产经营活动始终要考虑是否公平,其结果往往是公平没有实现,效率也受到损害。但是企业作为国民收入的物质生产部门,初次分配在坚持效率原则的同时。应坚持合理分配比例。尤其是国家参与的初次分配中应大力削减其分配比例。从目前的分配格局来看,国家集中的财力过多过快。究其原因,一是因为我国目前是世界上行政成本最高的国家之一,所以也是世界上税负负担最重的国家之一。二是我国这几年道路交通、水利能源、电信电力、社会保障等基础设施和社会事业投资较多。由于国家集中的财力过多过快,势必减少了企业盈利的空间,最后必然会降低居民收入在国民收入分配中的比重,进而影响到企业再生产效率的提高。
在企业和职工的分配关系中,管理者或者资方所得较多,而普通劳动者的工资增长不仅大大低于管理者和老板财富增长的速度,而且远低于整个国家经济增长的速度,使广大人民群众事实上没有共享改革发展的成果,也不利于企业提高生产效率。因此,十七大提出“逐步提高居民收入在国民收入分配中的比重,提高劳动报酬在初次分配中的比重。着力提高低收入者收入,逐步提高扶贫标准和最低工资标准,建立企业职工工资正常增长机制和支付保障机制。”
总之,在公平与效率之间,既不能只强调效率而忽视了公平,也不能因为公平而不要效率。应该寻求一个公平与效率的最佳契合点,实现效率与公平的共振。只有转变思想观念,使政府和企业各司其职,让公平和效率各有责任主体,才能在不损害效率的前提下,使目前不容乐观的社会公平与公正问题得到有效的缓解,并最终建立起公平与效率统一的政治经济新体制,以构建和谐社会最坚实的基础。
一、列效率与公平关系的认识过程
关于公平与效率的关系,长期以来的提法是“效率优先,兼顾公平”。改革开放之初,為迅速打破平均主义吃“大锅饭”的低效率局面,党中央提出要优先强调效率。党的十三大明确提出,“在促进效率提高的前提下体现社会公平”。十四届三中全会提出,“建立以按劳分配为主体,效率优先、兼顾公平的收入分配制度,鼓励一部分地区一部分人先富起来,走共同富裕的道路”,党内自此正式使用“效率优先,兼顾公平”这一术语。十五大坚持这一提法。十六大从层次关系上予以明确,提出“初次分配注重效率”,“再分配注重公平”。十六届四中全会有一些变化,没有出现效率优先的提法,而是主张在鼓励部分先富的同时,“注重社会公平”。十六届六中全会则进一步提出要“更加注重社会公平”,强调“社会公平正义是社会和谐的基本条件,制度是社会公平正义的根本保证,必须加紧建设对保障社会公平正义具有重大作用的制度”。十六届六中全会从六个方面人手,即权利公平(政治公平)、法律公平、司法公平、教育公平、分配公平加强建设。
2007年2月,温家宝总理在《关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历史任务和我国对外政策的几个问题》中,把实现社会公平与正义同解放和发展生产力并列为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两大任务。在2007年3月16日两会的记者招待会上,温家宝总理进一步强调要让“正义成为社会主义制度的首要价值”。
十七大对社会公平给予了高度重视,在党的文件中第一次旗帜鲜明地指出,“实现社会公平正义是中国共产党的一贯主张,是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重大任务”。并强调,“初次分配和再分配都要处理好效率和公平的关系,再分配更加注重公平”,明确摒弃了“效率优先、兼顾公平”的提法。
二、公平与效率关系扭曲的基本原因
改革开放以来,“效率优先,兼顾公平”是我们进行分配领域改革的基本政策导向。
(一)经济发展客观条件的差异导致结果不公
尤其是自然资源和历史条件的不同,是导致不同地区不同阶层经济发展差距扩大与收入悬殊的重要原因。在中国,沿海与内地、汉族与少数民族地区,因为地理位置、历史经济发展水平的不同,在外向型的市场经济发展中所获得的竞争力必然不同。由此而产生的不同地区间收入差距扩大是难以避免的。自然条件所造成的结果不公可被视为造成公平与效率关系扭曲的因素之一。
(二)经济发展战略选择的差异导致结果不公
改革开放以来,中国实行的是一条先沿海后内地的经济发展战略。以沿海地带作为经济增长点,在资金、技术、人才等各种影响经济发展因素的重要方面,沿海尤其是经济特区比内地发展有更多的政策优惠,内地为国家整体经济发展作出积极的牺牲。由此造成的结果不公可视为可以理解和暂时可接受的不公。但如果这种政策长期化、制度化,不在经济发展差距扩大后作相应调整与弥补,这种不公就会逐渐成为无法接受的不公。应该说,这种不公在中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和实施西部大开发战略后已经得到一定的程度的缓解。
(三)体制转型过程中的差异导致的结果不公
从传统计划经济体制到新的市场经济体制的转轨是一个必须支付改革成本的相当长的过程。在以渐进为特征的改革过程中,我们不得不在特定时期维持双轨制,如计划价格与市场价格并存等。这种双轨制一方面可以减少激进改革带来的震荡,但同时也为各种寻租现象提供条件。少数人可凭借其垄断的稀缺经济资源而暴富。倒卖生产资料、土地批文、股市指标先后都成为一些人暴富的秘诀。由此产生的结果不公是不能完全避免的,但是若不采取必要措施予以遏制,将使改革失去公正性并最终失去大多数人的认同与支持。这也是目前公众最无法接受的不公,因为这种不公是源于机会上、规则上的不公。
社会不公从来都是社会动荡的导火索,因此,对本来就处在不太稳定的转型中的社会改革来说,政府不应幻想只要经济发展了,公平问题自然会解决。必须明确意识到,我们要推进的改革不仅要促进效率,而且要以社会公平与公正为目标,改革不能以牺牲公平为代价。事实上,牺牲公平的改革是难以为继的。
1 如果改革后创造的大量的社会财富被少数人鲸吞,广大群众就会陷于普遍的贫困中,享受不到改革应有的回报,将使改革失去社会弱势阶层的支持。
2 巨大的贫富收入差距,将增加政府调节社会阶层利益关系的难度,影响社会政治的一体化进程,影响社会政治稳定。同时,日益严重的两极分化将使最终实现共同富裕变得遥不可及,从而使人民丧失对社会主义的信仰。
3 两极化的收入结构也不利于国内市场的良性发育,畸形的市场消费结构必将危及经济的长远发展。
4 由于广泛的寻租机会的存在,建立现代市场经济的努力,不仅会遭到在计划经济中有其既得利益的旧特权阶层的反抗,还会遇到来自在“权力搅买卖”的寻租环境中有既得利益的新特权阶层的阻碍。
三、努力追求公平和效率关系的共振
在现代市场经济下,不可能设想一个从起点到结果完全公平的社会现实,但只要市场机制健全,政府职能清晰,就有可能在机会、规则公平的基础上建立一个结果相对公平的社会,从而实现公平与效率关系的共振。在建立这一新体制的过程中,以下几点是必须强调的:
(一)思想观念更新
现在看来,笼统地讲效率优先、兼顾公平的确不能解决中国目前比较严重的社会不公的问题。当社会强势阶层以效率优先的名义,不公平地占有经济发展的成果时,所谓兼顾公平就成为了无意义的后缀。严格地讲,效率与公平是两个不同层面的范畴。对于人类社会而言,效率反映人对自然的关系,而公平则反映着人类社会生产和生活中的关系;前者是可以用数量来描述的精确的客观现实,后者虽然也可以用基尼系数之类来 表达,但是人们在谈论公平时,这一范畴更多是客观现实和主观价值判断的混合体。十七大摒弃“效率优先、兼顾公平”的提法,强调“初次分配和再分配都要处理好效率和公平的关系,再分配更加注重公平”,是我党以追求社会公平,保障人民共享改革成果的执政理念的飞跃。
(二)重新定位政府职能,使政府成为维护和保证社会公平的主体
改革开放以来,一方面,政府的工作重心转移到了经济建設这个中心;另一方面经济体制也在从以政府为主导的计划体制向以市场为主导的市场经济体制转变。现在普遍的问题在于,在市场经济体制下政府应担当怎样角色,应怎样履行其职能。然而政府直接地广泛地介入具体经济活动,角色错位、越俎代庖仍然是我们司空见惯的现象。政府从根本上违背了市场经济的公平竞争游戏规则,同时因为政府与企业联系过密,也为各种腐败提供了温床。因此,在市场经济条件下,政府发展经济不应该作为直接的经济活动的主体参与其中,而应该定位于经济活动的服务者。而这种服务的优劣和效率的高低应集中表现在政府在维护社会公平方面的作用大小。
(三)完善市场机制,使现代企业成为实现经济效率的主体
企业是市场经济活动的主体与基本细胞,企业经济活动效率的高低,直接关系着全社会可供分配的社会财富的多寡。因此,从生产力决定生产关系,生产决定分配和消费这个基本逻辑出发,在企业微观经济活动领域内,当然应该遵循效率优先的活动法则,只要企业的经济活动没有逾越法规,企业完全有权限根据企业实际决定本企业内部的分配。如果企业的生产经营活动始终要考虑是否公平,其结果往往是公平没有实现,效率也受到损害。但是企业作为国民收入的物质生产部门,初次分配在坚持效率原则的同时。应坚持合理分配比例。尤其是国家参与的初次分配中应大力削减其分配比例。从目前的分配格局来看,国家集中的财力过多过快。究其原因,一是因为我国目前是世界上行政成本最高的国家之一,所以也是世界上税负负担最重的国家之一。二是我国这几年道路交通、水利能源、电信电力、社会保障等基础设施和社会事业投资较多。由于国家集中的财力过多过快,势必减少了企业盈利的空间,最后必然会降低居民收入在国民收入分配中的比重,进而影响到企业再生产效率的提高。
在企业和职工的分配关系中,管理者或者资方所得较多,而普通劳动者的工资增长不仅大大低于管理者和老板财富增长的速度,而且远低于整个国家经济增长的速度,使广大人民群众事实上没有共享改革发展的成果,也不利于企业提高生产效率。因此,十七大提出“逐步提高居民收入在国民收入分配中的比重,提高劳动报酬在初次分配中的比重。着力提高低收入者收入,逐步提高扶贫标准和最低工资标准,建立企业职工工资正常增长机制和支付保障机制。”
总之,在公平与效率之间,既不能只强调效率而忽视了公平,也不能因为公平而不要效率。应该寻求一个公平与效率的最佳契合点,实现效率与公平的共振。只有转变思想观念,使政府和企业各司其职,让公平和效率各有责任主体,才能在不损害效率的前提下,使目前不容乐观的社会公平与公正问题得到有效的缓解,并最终建立起公平与效率统一的政治经济新体制,以构建和谐社会最坚实的基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