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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11月30日,浙江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办法》。对于公众普遍关心的“互联网+募捐”活动、个人求助等问题作出相应规定。
慈善事业是社会建设的重要内容,是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重要载体,对于保障和改善民生、促进社会和谐稳定、推动社会文明进步都具有重要意义。
浙江,人文底蕴深厚,素有义利并重、崇德向善的文化传统,加上民营经济发达,社会力量参与慈善事业一直较为活跃。特别是在慈善法的引领推动、省委省政府的高度重视和社会各界的广泛参与下,全省慈善组织网络逐步健全,管理服务体系逐步完善,品牌项目不断增多,救助领域不断拓展,慈善事业整体发展水平走在全国前列。
目前,全省经认定或者登记的慈善组织共510家,各类志愿服务队伍12.7万多个,注册志愿者952万人。但也要看到,我省慈善事业发展中也面临一些突出问题,比如慈善组织登记积极性不高、认定限制条件较多,慈善组织培育有待进一步加大力度;慈善组织和活动的规范性有待提高,慈善组织内部治理、行业自律和事中事后监管有待进一步强化;慈善事业发展的社会氛围还不够浓厚,慈善理念和文化需要进一步弘扬等。
《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于2016年9月1日起正式施行后,国务院有关部门为保证法律的有效实施,先后制定出台了《慈善组织认定办法》《慈善组织公开募捐管理办法》等一系列配套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但从慈善法实施情况来看,仍需结合我省实际,对慈善法规定的一些具体制度作进一步细化和落实。
省人大常委会适时制定《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办法》,贯彻落实了第二十四次全国地方立法工作座谈会和省委立法工作会议的重要精神,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融入立法的要求,结合浙江实际,就慈善法的贯彻实施、慈善事业的推动发展作出了一些具有较强针对性的规定。
明晰各方职责
促进慈善事业健康有序发展,需要明晰各方职责,落实各方责任。为此,办法分别规定了各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及其他有关部门、社会团体的责任。特别是对民政部门的职责进行了明确,如负责慈善组织和慈善活动的日常监督和管理、建立全省统一的慈善信息公开和服务管理平台、会同有关部门建立慈善组织及其负责人信用记录制度等,并规定县级以上精神文明建设指导机构将慈善文化建设纳入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规划,将慈善事业发展情况列入群众性精神文明创建活动考核内容。
积极培育慈善组织
慈善组织是慈善事业发展的重要力量,推进慈善事业发展,应当积极培育慈善组织,进一步完善慈善组织的准入条件。办法规定,民政部门在办理慈善组织登记和认定时不得在慈善法等法律、行政法规之外增设条件;在办理非营利性组织设立登记时,可经由其提出申请,同步将其登记为慈善组织;慈善组织自完成设立登记或者认定时起同步取得出具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票据资格;慈善组织应当依法设立决策、执行、监督内设机构,建立健全财务、会计、档案等内部管理制度。
规范互联网募捐
慈善募捐和捐赠是慈善财产的主要来源,也是慈善活动开展的重要方式。办法主要针对公开募捐的有关问题作了进一步规范。
近年来,“互联网+慈善”的发展模式蓬勃兴起,互联网募捐因具有信息传播快、需求定位准、形式丰富多样等独特优势,日益成为公开募捐的重要方式。我省应当充分利用互联网技术的先发优势更好地推进慈善事业发展。同时,互联网募捐问题比较多,也迫切需要通过立法予以规范。
为此,办法明确了慈善组织通过互联网发布募捐信息的形式;鼓励慈善组织、互联网公开募捐平台运用大数据、云计算等技术创新公开募捐活动的载体和形式,鼓励社会公众以电子支付或者其他合法的虚拟形式开展捐赠;明确互联网公开募捐平台提供公开募捐服务时应当承担的責任和义务,对互联网募捐予以规范。
实现慈善与社会救助相衔接
慈善与社会救助具有目的上的一致性和功能上的互补性,有效衔接慈善与社会救助,有助于避免多头捐助、重复施救,实现慈善活动精准帮扶。为此,办法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应当建立慈善与社会救助工作衔接机制,实现民政部门与其他社会救助管理部门之间的信息共享以及与慈善组织之间的信息互通,促进慈善资源的合理配置。
落实“最多跑一次”要求
在慈善领域落实“最多跑一次”要求,有利于进一步优化慈善事业发展的政策环境。为此,办法在涉及到慈善相关业务办理的条款中,按照“最多跑一次”要求,注重提升和优化行政管理与公共服务水平,同时强化事中事后监管。此外,还专门规定民政、财政、税务等部门在办理慈善组织设立登记和认定、公开募捐资格审批等事项时,应当减少办理环节,整合办理材料,缩短办理时限,优化办理流程,实行网上办理,提高办理效率。
规范个人求助行为
个人求助属于利己行为,不属于慈善法所称的慈善活动。同时,个人求助属于宪法和法律规定的公民合法权利,捐赠人对求助人的帮助也属于慈善法所鼓励的慈善行为。
实践中一些个人求助存在夸大事实甚至虚构事实进行诈捐的现象,对募捐秩序和慈善公信力造成了严重损害。基于此,虽然慈善法未对个人求助作出规定,但我省的地方立法有必要对个人求助行为予以规范。
为此,办法明确了个人有求助的权利,同时应对其发布的求助信息的真实性负责;规定个人通过互联网求助的,可以在国务院民政部门指定的互联网公开募捐平台上发布求助信息;规定广播、电视、报刊、网络服务提供者为个人求助提供帮助的,应当对所发布的求助信息的真实性进行核实,并进行显著的风险防范提示,不得为求助人开展公开募捐,也不得代为接受捐赠。
慈善事业是社会建设的重要内容,是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重要载体,对于保障和改善民生、促进社会和谐稳定、推动社会文明进步都具有重要意义。
浙江,人文底蕴深厚,素有义利并重、崇德向善的文化传统,加上民营经济发达,社会力量参与慈善事业一直较为活跃。特别是在慈善法的引领推动、省委省政府的高度重视和社会各界的广泛参与下,全省慈善组织网络逐步健全,管理服务体系逐步完善,品牌项目不断增多,救助领域不断拓展,慈善事业整体发展水平走在全国前列。
目前,全省经认定或者登记的慈善组织共510家,各类志愿服务队伍12.7万多个,注册志愿者952万人。但也要看到,我省慈善事业发展中也面临一些突出问题,比如慈善组织登记积极性不高、认定限制条件较多,慈善组织培育有待进一步加大力度;慈善组织和活动的规范性有待提高,慈善组织内部治理、行业自律和事中事后监管有待进一步强化;慈善事业发展的社会氛围还不够浓厚,慈善理念和文化需要进一步弘扬等。
《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于2016年9月1日起正式施行后,国务院有关部门为保证法律的有效实施,先后制定出台了《慈善组织认定办法》《慈善组织公开募捐管理办法》等一系列配套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但从慈善法实施情况来看,仍需结合我省实际,对慈善法规定的一些具体制度作进一步细化和落实。
省人大常委会适时制定《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办法》,贯彻落实了第二十四次全国地方立法工作座谈会和省委立法工作会议的重要精神,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融入立法的要求,结合浙江实际,就慈善法的贯彻实施、慈善事业的推动发展作出了一些具有较强针对性的规定。
明晰各方职责
促进慈善事业健康有序发展,需要明晰各方职责,落实各方责任。为此,办法分别规定了各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及其他有关部门、社会团体的责任。特别是对民政部门的职责进行了明确,如负责慈善组织和慈善活动的日常监督和管理、建立全省统一的慈善信息公开和服务管理平台、会同有关部门建立慈善组织及其负责人信用记录制度等,并规定县级以上精神文明建设指导机构将慈善文化建设纳入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规划,将慈善事业发展情况列入群众性精神文明创建活动考核内容。
积极培育慈善组织
慈善组织是慈善事业发展的重要力量,推进慈善事业发展,应当积极培育慈善组织,进一步完善慈善组织的准入条件。办法规定,民政部门在办理慈善组织登记和认定时不得在慈善法等法律、行政法规之外增设条件;在办理非营利性组织设立登记时,可经由其提出申请,同步将其登记为慈善组织;慈善组织自完成设立登记或者认定时起同步取得出具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票据资格;慈善组织应当依法设立决策、执行、监督内设机构,建立健全财务、会计、档案等内部管理制度。
规范互联网募捐
慈善募捐和捐赠是慈善财产的主要来源,也是慈善活动开展的重要方式。办法主要针对公开募捐的有关问题作了进一步规范。
近年来,“互联网+慈善”的发展模式蓬勃兴起,互联网募捐因具有信息传播快、需求定位准、形式丰富多样等独特优势,日益成为公开募捐的重要方式。我省应当充分利用互联网技术的先发优势更好地推进慈善事业发展。同时,互联网募捐问题比较多,也迫切需要通过立法予以规范。
为此,办法明确了慈善组织通过互联网发布募捐信息的形式;鼓励慈善组织、互联网公开募捐平台运用大数据、云计算等技术创新公开募捐活动的载体和形式,鼓励社会公众以电子支付或者其他合法的虚拟形式开展捐赠;明确互联网公开募捐平台提供公开募捐服务时应当承担的責任和义务,对互联网募捐予以规范。
实现慈善与社会救助相衔接
慈善与社会救助具有目的上的一致性和功能上的互补性,有效衔接慈善与社会救助,有助于避免多头捐助、重复施救,实现慈善活动精准帮扶。为此,办法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应当建立慈善与社会救助工作衔接机制,实现民政部门与其他社会救助管理部门之间的信息共享以及与慈善组织之间的信息互通,促进慈善资源的合理配置。
落实“最多跑一次”要求
在慈善领域落实“最多跑一次”要求,有利于进一步优化慈善事业发展的政策环境。为此,办法在涉及到慈善相关业务办理的条款中,按照“最多跑一次”要求,注重提升和优化行政管理与公共服务水平,同时强化事中事后监管。此外,还专门规定民政、财政、税务等部门在办理慈善组织设立登记和认定、公开募捐资格审批等事项时,应当减少办理环节,整合办理材料,缩短办理时限,优化办理流程,实行网上办理,提高办理效率。
规范个人求助行为
个人求助属于利己行为,不属于慈善法所称的慈善活动。同时,个人求助属于宪法和法律规定的公民合法权利,捐赠人对求助人的帮助也属于慈善法所鼓励的慈善行为。
实践中一些个人求助存在夸大事实甚至虚构事实进行诈捐的现象,对募捐秩序和慈善公信力造成了严重损害。基于此,虽然慈善法未对个人求助作出规定,但我省的地方立法有必要对个人求助行为予以规范。
为此,办法明确了个人有求助的权利,同时应对其发布的求助信息的真实性负责;规定个人通过互联网求助的,可以在国务院民政部门指定的互联网公开募捐平台上发布求助信息;规定广播、电视、报刊、网络服务提供者为个人求助提供帮助的,应当对所发布的求助信息的真实性进行核实,并进行显著的风险防范提示,不得为求助人开展公开募捐,也不得代为接受捐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