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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定罪上,单位犯罪认定标准虚化、单位实施纯正自然人犯罪认定标准不合理、国家机 关犯罪司法非罪化不理性.在量刑上,单位犯罪刑罚配置不均衡、刑罚种类单-、量刑情节不明确、 裁量制度缺位.针对前述司法难题,以现行体系为基础的解释路径已经无法回应司法需求,为实现 单位犯罪范围的合理性、刑罚安排以及量刑的妥当性,为破除法官实践罪刑法定和罪刑相适应原则 的藩篱,应当从立法层面进行重构.具体而言,针对定罪需求,应当明确单位犯罪的本质、增设单 位犯罪罪名、排除国家机关犯罪主体.针对量刑需求,应当配置均衡的刑罚、增设资格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