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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自2014年5月1日GB50116-2013《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设计规范》(下文简称“新消防规范”)实施以来,电气消防设计工作较上一版规范要求发生了诸多变化。本文针对新消防规范对电气施工图的要求,依据实际工作中碰到的问题以及审图公司提出的消防整改意见,对民用建筑消防报警和联动系统的具体内容、特点进行分析,并且探讨了民用建筑消防警报和联动系统的相关设计要点。
关键词:消防规范;电气施工图;设计;影响
1、取消系统保护对象分级
由新消防规范3.1.1条规定可知,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可用于人员居住和经常有人滞留的场所、存放重要物资或燃烧后产生严重污染需要及时报警的场所。与GB50116-1998《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设计规范》(已废止,下文简称“旧消防规范”)存在使用性质、火灾危险性、疏散和扑救难度等方面的区别,将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的保护对象分为特级、一级和二级,依据保护对象等级规定了火灾探测器的具体设置部位等要求。新消防规范对设置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场所的规定更加宽泛,消防报警及联动系统将在更多场所得到应用并对火灾的预防与治理起到积极的作用。
2、增加住宅建筑火灾自动报警系统
GB50045-95《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现已废止)的904.1条、904.2条中明确规定住宅建筑可以不设置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而在新消防规范以及GB50016-2014《建筑设计防火规范》中增加了住宅消防设计的相关规定和章节,明确要求住宅需设计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并引进了家庭火灾报警控制器、独立式火灾报警控制器的概念。新消防规范规定了不同类型的火灾报警系统在针对不同的住宅类别、物业类型、各种监控管理模式的实际使用过程中报警控制方式及联动控制方式的选择。
3、增加可燃气体探测报警系统
新消防规范第8章为可燃气体探测系统设计提供了明确的设计依据。可燃气体探测报警系统应独立组成,不应接入火灾报警控制器的探测器回路中。若因可燃气体泄漏导致报警信号需要接入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应由可燃气体报警控制器接入。在某些商业或企、事业单位的公共厨房内,若以燃气为燃料时,电气消防设计施工图应依据新消防规范的要求设置可燃气体报警控制器、可燃气体探测器、感温火灾探测器以及火灾声光警报器(门内、外需各设置一个)。当有详细的厨房布置图时,探测器设置应综合考虑燃气点位与燃气管道的位置。
4、增加防火门监控系统
在新消防规范第4.6.1节第2条中要求疏散通道上各防火门的开启、关闭及故障状态应反馈至防火门监控器(设置在消防控制室),并在弱电井设置防火门监控分机反馈信号至消防控制室。
5、明确消火栓系统的联动方式
消火栓系统的设计应同时满足GB50974-2014《消防给水及消火栓系统技术规范》及新消防规范的所有要求。在设计时,电气专业应结合给排水专业的消防给水系统和消火栓系统来进行消防联动控制的设计。
6、增加典型场所的火灾自动报警系统
新消防规范增加了典型场所的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设计规定,如道路隧道、油罐区、电缆隧道以及高度>12m的空间場所等的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相关设计规定。在民用办公建筑中,高度>12m的通高空间较为常见,如某项目含4层通高空间,通高高度21.6m,根据规范要求可知,该空间的火灾自动报警平面设计需选用线形光束感烟火灾探测器,并采用上下层交错方式进行布置,发射器和接收器之间的距离需<14m,发射器与接收器的距墙距离需>0.5m且<7m。
7、限制回路上消防设备总数
新消防规范第3.1.5条中规定火灾报警控制器所连接的火灾探测器、手动火灾报警按纽和模块等设备总数和地址总数均应≤3200点,其中每一总线回路连接设备的总数宜≤200点,且应留有不少于额定容量10%的余量;任一台消防联动控制器地址总数或火灾报警控制器(联动型)所控制的各类模块总数应≤1600点,每一联动总线回路连接设备的总数宜≤100点,且应留有不少于额定容量10%的余量。
新消防规范第3.1.6条规定系统总线上应设置总线短路隔离器,每只总线短路隔离器保护的火灾探测器、手动火灾报警按钮和模块等消防设备的总数应≤32点;总线穿越防火分区时,应在穿越处设置总线短路隔离器。
8、应急照明
应急照明包括备用照明、安全照明、疏散照明。备用照明即正常照明故障熄灭后,须确保正常工作或活动继续进行的场所,应设置备用照明。安全照明即正常照明故障熄灭后,须确保处于潜在危险中的人员安全的场所,应设置安全照明。疏散照明即正常照明故障熄灭后,须确保人员安全疏散的出口和通道,应设置安全照明。
规范中对多层公共建筑及住宅的低压配电系统要求如下:
8.1照明、电力、消防及其他防灾用电负荷,应分别自成配电系统;
8.1电源可采用电缆埋地或架空进线,进线处应设置电源箱,箱内应设置总开关电器;电源箱宜设在室内,当设在室外时,应选用室外型箱体;
8.3当用电负荷容量较大或用电负荷较重要时,应设置低压配电室,对容量较大和较重要的用电负荷宜从低压配电室以放射式配电;
8.4由低压配电室至各层配电箱或分配电箱,宜采用树干式或放射与树干相结合的混合式配电;
8.5多层住宅的垂直配电干线,宜采用三相配电系统。
8.6室内工作场所均应设置正常照明。
8.7下列场所应设置应急照明:
1)正常照明因故熄灭后,需确保正常工作或活动继续进行的场所,应设置备用照明;2)正常照明因故熄灭后,需确保处于潜在危险之中的人员安全的场所,应设置安全照明;3)正常照明因故熄灭后,需确保人员安全疏散的出口和通道,应设置疏散照明。
8.8大面积工作场所宜设置值班照明。
8.9有警戒任务的场所,应根据警戒范围的要求设置警卫照明。
8.10城市中的标志性建筑、大型商业建筑、具有重要政治文化意义的构筑物等,宜设置景观照明。
8.11有危及航行安全的建筑物、构筑物上,应根据航行要求设置障碍照明。
9、结束语
消防安全关系民生安全和财产安全。在新消防规范实施后,作为设计人员应从设计图纸上严格落实新消防规范的具体要求,做到建筑设计先行,严格把好消防安全关。
参考文献:
[1]GB50016-2013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设计规范[S].北京:中国计划出版社,2014.
[2]14X505-1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设计规范图示[S].北京:中国计划出版社,2014.
(作者单位:北京东方华智石油工程有限公司)
关键词:消防规范;电气施工图;设计;影响
1、取消系统保护对象分级
由新消防规范3.1.1条规定可知,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可用于人员居住和经常有人滞留的场所、存放重要物资或燃烧后产生严重污染需要及时报警的场所。与GB50116-1998《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设计规范》(已废止,下文简称“旧消防规范”)存在使用性质、火灾危险性、疏散和扑救难度等方面的区别,将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的保护对象分为特级、一级和二级,依据保护对象等级规定了火灾探测器的具体设置部位等要求。新消防规范对设置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场所的规定更加宽泛,消防报警及联动系统将在更多场所得到应用并对火灾的预防与治理起到积极的作用。
2、增加住宅建筑火灾自动报警系统
GB50045-95《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现已废止)的904.1条、904.2条中明确规定住宅建筑可以不设置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而在新消防规范以及GB50016-2014《建筑设计防火规范》中增加了住宅消防设计的相关规定和章节,明确要求住宅需设计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并引进了家庭火灾报警控制器、独立式火灾报警控制器的概念。新消防规范规定了不同类型的火灾报警系统在针对不同的住宅类别、物业类型、各种监控管理模式的实际使用过程中报警控制方式及联动控制方式的选择。
3、增加可燃气体探测报警系统
新消防规范第8章为可燃气体探测系统设计提供了明确的设计依据。可燃气体探测报警系统应独立组成,不应接入火灾报警控制器的探测器回路中。若因可燃气体泄漏导致报警信号需要接入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应由可燃气体报警控制器接入。在某些商业或企、事业单位的公共厨房内,若以燃气为燃料时,电气消防设计施工图应依据新消防规范的要求设置可燃气体报警控制器、可燃气体探测器、感温火灾探测器以及火灾声光警报器(门内、外需各设置一个)。当有详细的厨房布置图时,探测器设置应综合考虑燃气点位与燃气管道的位置。
4、增加防火门监控系统
在新消防规范第4.6.1节第2条中要求疏散通道上各防火门的开启、关闭及故障状态应反馈至防火门监控器(设置在消防控制室),并在弱电井设置防火门监控分机反馈信号至消防控制室。
5、明确消火栓系统的联动方式
消火栓系统的设计应同时满足GB50974-2014《消防给水及消火栓系统技术规范》及新消防规范的所有要求。在设计时,电气专业应结合给排水专业的消防给水系统和消火栓系统来进行消防联动控制的设计。
6、增加典型场所的火灾自动报警系统
新消防规范增加了典型场所的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设计规定,如道路隧道、油罐区、电缆隧道以及高度>12m的空间場所等的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相关设计规定。在民用办公建筑中,高度>12m的通高空间较为常见,如某项目含4层通高空间,通高高度21.6m,根据规范要求可知,该空间的火灾自动报警平面设计需选用线形光束感烟火灾探测器,并采用上下层交错方式进行布置,发射器和接收器之间的距离需<14m,发射器与接收器的距墙距离需>0.5m且<7m。
7、限制回路上消防设备总数
新消防规范第3.1.5条中规定火灾报警控制器所连接的火灾探测器、手动火灾报警按纽和模块等设备总数和地址总数均应≤3200点,其中每一总线回路连接设备的总数宜≤200点,且应留有不少于额定容量10%的余量;任一台消防联动控制器地址总数或火灾报警控制器(联动型)所控制的各类模块总数应≤1600点,每一联动总线回路连接设备的总数宜≤100点,且应留有不少于额定容量10%的余量。
新消防规范第3.1.6条规定系统总线上应设置总线短路隔离器,每只总线短路隔离器保护的火灾探测器、手动火灾报警按钮和模块等消防设备的总数应≤32点;总线穿越防火分区时,应在穿越处设置总线短路隔离器。
8、应急照明
应急照明包括备用照明、安全照明、疏散照明。备用照明即正常照明故障熄灭后,须确保正常工作或活动继续进行的场所,应设置备用照明。安全照明即正常照明故障熄灭后,须确保处于潜在危险中的人员安全的场所,应设置安全照明。疏散照明即正常照明故障熄灭后,须确保人员安全疏散的出口和通道,应设置安全照明。
规范中对多层公共建筑及住宅的低压配电系统要求如下:
8.1照明、电力、消防及其他防灾用电负荷,应分别自成配电系统;
8.1电源可采用电缆埋地或架空进线,进线处应设置电源箱,箱内应设置总开关电器;电源箱宜设在室内,当设在室外时,应选用室外型箱体;
8.3当用电负荷容量较大或用电负荷较重要时,应设置低压配电室,对容量较大和较重要的用电负荷宜从低压配电室以放射式配电;
8.4由低压配电室至各层配电箱或分配电箱,宜采用树干式或放射与树干相结合的混合式配电;
8.5多层住宅的垂直配电干线,宜采用三相配电系统。
8.6室内工作场所均应设置正常照明。
8.7下列场所应设置应急照明:
1)正常照明因故熄灭后,需确保正常工作或活动继续进行的场所,应设置备用照明;2)正常照明因故熄灭后,需确保处于潜在危险之中的人员安全的场所,应设置安全照明;3)正常照明因故熄灭后,需确保人员安全疏散的出口和通道,应设置疏散照明。
8.8大面积工作场所宜设置值班照明。
8.9有警戒任务的场所,应根据警戒范围的要求设置警卫照明。
8.10城市中的标志性建筑、大型商业建筑、具有重要政治文化意义的构筑物等,宜设置景观照明。
8.11有危及航行安全的建筑物、构筑物上,应根据航行要求设置障碍照明。
9、结束语
消防安全关系民生安全和财产安全。在新消防规范实施后,作为设计人员应从设计图纸上严格落实新消防规范的具体要求,做到建筑设计先行,严格把好消防安全关。
参考文献:
[1]GB50016-2013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设计规范[S].北京:中国计划出版社,2014.
[2]14X505-1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设计规范图示[S].北京:中国计划出版社,2014.
(作者单位:北京东方华智石油工程有限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