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咨询台:我原是一国营丝绸企业的失业职工,现年43岁。我2003年6月办理了《再就业优惠证》,同年8月由当地就业局推荐介绍到一家宾馆从事保洁工作。由于我持有《再就业优惠证》,当地财政给宾馆拨付了社会保险补贴资金,同时在我的《再就业优惠证》上也作了“已享受社会保险补贴”的记载。今年7月由于3年合同到期,我与宾馆解除了劳动关系。为了维持生计,我现在自谋职业从事家政服务。请问.依我现在的情况.可否享受灵活就业人员社保补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