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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卫办医发〔2014〕21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计生委(卫生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局:为进一步加强医疗机构新生儿安全管理,减少、消除新生儿住院期间安全隐患,我委根据《执业医师法》、《医疗机构管理条例》、《护士条例》等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组织制定了《医疗机构新生儿安全管理制度(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