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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仅仅停留在把棚户区改建成新区,把棚户区居民变成新区居民,而不解决居民的就业及其他一些民生问题,就有可能是“新瓶装老酒”,那政府的完整责任就没有尽到。或者说,仍会存在缺位和失位的风险。
住房问题被喻为四大民生问题之首。当前,住房救助制度仍不完善。辽宁在认真分析和总结当地历史传统以及特殊的省情的同时,根据辽宁老工业基地住房困难的特点,着重棚户区改造,抓住了民生之本。
责任政府是保障民生不可或缺的要素
在辽宁棚改过程中,政府担当了主要角色,承担了主体责任,发挥了主力军作用。可见“责任政府”是辽宁棚改实践的关键概念,也是辽宁棚改成功的要素。
无论古今中外,放任自流的“无责政府”和承担无限责任的“全责政府”都是鲜见的。特别是现代社会,无论是理论研究还是应用性的公共政策研究,关于政府责任的界定,都是因时、因空、因人(社会关系)等多重因素复杂作用下产生的结果。政府的资源是公共财政,且总量有限,因此,如何明确界定政府的救助责任和确定财政的救助支出比例,是当前社会关注的热点。
根据国内外的经验,社会救助的内容越多、范围越广,“搭便车”的概率就越高,“责任政府”的责任界定也就越难,财政投入的合理性评估也就越复杂。另外,大多数国家的社会救助标准和范围基本上遵循只增不减(缩)的单向发展路径,和经济发展的景气程度并不同向。特别是在经济景气度下降的时期,刚性不变的社会救助支出不仅会成为政府财政的重负,也容易成为社会成员滋生不满的根源。因此,在履行社会救助职责时,就应当充分考虑当地经济发展景气度,增加面对各种环境变化的可调控空间。在制度设计和实施中,实现政府责任与政府效率的统一。
在万千棚户区居民欢天喜地乔迁之后,政府的责任顺理成章发生了转化,从以往物质的投入转向更多精神关爱,而社区建设无疑是主要的平台。统一且功能完善的社区服务设施,将为新区的后续发展奠定坚实的基础。然而,一个不容忽视的事实是,政府在角色转换之后,并不意味着一走了之,或是放手不管。实际上,政府在新区建成后的责任更重了,如果仅仅停留在把棚户区改建成新区,把棚户区居民变成新区居民,而不解决居民的就业及其他一些民生问题,就有可能是“新瓶装老酒”,那政府的完整责任就没有尽到。或者说,仍会存在缺位和失位的风险。
在棚改新区建设完成后,政府的责任更多应该是对居民的能力建设
由于历史的原因,棚户区居民的年龄构成、文化程度、职业技能在选择就业时处于相对或绝对的弱势。因此,政府在解决住房问题之后所面临的最大、最迫切的任务就是如何合理解决这些居民的就业问题。在解决就业方面,注重对下岗职工和城市贫困居民施行合理社会救助的同时,应当把促进就业也纳入其中,保证下岗职工和当地贫困群体的就业需要。
当然,这样并不能解决所有棚改新区居民的就业需求。政府能够在很短时间内把住房建好,却不可能采用同样的方式、在同样短的时间内解决所有就业问题。因此,就业和社会救助作为棚改新区将长期存在的民生问题,政府对此绝不能怠慢。以目前来看,尝试通过培训提高居民的择业技能,以期提高棚户区居民在就业市场上的竞争能力,能够取得一定效果。但是,从长远来看,这还只是良好的开端。
在棚改新区建设完成后,政府的责任更多应该是对居民的能力建设。在此问题上,将原有的经验一成不变地运用于实践,如常见的各种类型的技能培训,并不会产生特别理想的结果。由于现有就业市场随经济形势的变化而变化,加之棚改社区居民能力上的局限,单一的技能培训只能解决一时之需,甚至有可能形同虚设。为此:政府今后的任务应是针对此类对象制定能力建设规划,并拿出专项资金用于能力建设项目,如果沿用以往那种临时性、突击性、随意性的培训,其效果可能就将大打折扣。
能力建设,不能局限于技能的培训,而应该是对棚改新区居民综合素质的一种培养,包括生活方式、习惯、技能、态度、心理等方面的一种全方位的影响和介入,通过社区建设的各种活动逐步吸引新区居民,并由此达到提高素质和能力的目的。由于棚户区居民所固有的一些社会特质,能力建设的最大收获大多停留在生活习惯的改进和精神面貌的改变上,择业能力并不会相应提高。另外,由于棚改新区居民大多属于老弱群体,在职场竞争中没有优势,所以社会救助的介入是必然的结果。这也就意味着政府在解决了住房之后,要承担更为艰巨的保障责任。实际上,政府在面对此类群体时,不同阶段有不同的责任。辽宁营口“A型模式”较好地把政府和社区的责任做了分工,取得了非常好的管理效能,值得肯定和借鉴。
可以预期的是,新区居民的群体特征存在一定的刚性和不可逆转性,有相当一部分人要通过社会救助解决其生活问题,这也是棚户区改造后不得不面临的一个实际困难。作为社会保障的最后一道防线,社会救助是调和不同群体利益关系,促进不同收入阶层和谐共处,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基础制度和民心工程,也是责任政府必须支付的和谐成本。关于责任政府在构建和谐社会的安全网进程中的制度安排,说到底是责任政府的定位问题。责任政府定位准确性和稳定性问题,也成为社会救助制度在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历史进程中能否保持持久蓬勃生命力的关键因素。
辽宁的棚改新区模式有可能是未来发展的必然选择
从现阶段来看,我国社会迄今尚未就建立棚改新区保障制度达成共识。尽管这项制度在一些已广泛开展棚户区改造的省份中,发挥了非常重要的作用,但是,要使之成为一项全国性的制度还有待于进一步的努力。虽然从理论上说,社会保障是工业化的产物。但在现代社会中,社会经济风险的成因早已超越了传统工业化的范畴,而与市场的影响紧密相连,加上环境和灾害等因素,经济承受力较差的城市居民实际上跌入贫困陷阱的风险更大。一项好的制度必然是可预期的,以往的救助制度本身的不确定性和模糊性,将会大大减弱传统制度在维护社会稳定方面的作用。所以,类似辽宁的棚改新区有可能是未来发展的必然选择。
把棚户区贫困人口迁移到楼上,毕竟不是政府的终极目标。对本处于劳动年龄阶段的下岗失业人员,还是要通过各种措施保证这些有劳动能力,但在劳动力市场上缺乏竞争能力的“就业弱势群体”最起码的生活需求之后,以更加积极、更有效的城市扶贫政策使他们尽快走出低保制度的“保护圈”,回到社会一致认同的以劳动谋生的正常的生活轨道上去。
总而言之,把生存权、健康权、劳动权、受教育权、居住权和资产拥有权整合在一起,而且使它们在社会保障制度和个人发展的框架中相辅相成地互动,让公民的社会权利得到保障,基本生活需求得到满足,老百姓的困难被消除,才能形成良性循環。
本专题调研组成员:人民论坛杂志社总编辑贾立政;国家行政学院公共管理教研部原副主任、教授刘熙瑞:清华大学公共管理学院教授刘庆龙;民政部政策研究中心研究员任振兴;中共中央编译局当代所副研究员王勇兵;人民论坛杂志社文化专题部副主任徐文景;人民论坛杂志社记者杨轲;人民论坛杂志社记者武洁。
住房问题被喻为四大民生问题之首。当前,住房救助制度仍不完善。辽宁在认真分析和总结当地历史传统以及特殊的省情的同时,根据辽宁老工业基地住房困难的特点,着重棚户区改造,抓住了民生之本。
责任政府是保障民生不可或缺的要素
在辽宁棚改过程中,政府担当了主要角色,承担了主体责任,发挥了主力军作用。可见“责任政府”是辽宁棚改实践的关键概念,也是辽宁棚改成功的要素。
无论古今中外,放任自流的“无责政府”和承担无限责任的“全责政府”都是鲜见的。特别是现代社会,无论是理论研究还是应用性的公共政策研究,关于政府责任的界定,都是因时、因空、因人(社会关系)等多重因素复杂作用下产生的结果。政府的资源是公共财政,且总量有限,因此,如何明确界定政府的救助责任和确定财政的救助支出比例,是当前社会关注的热点。
根据国内外的经验,社会救助的内容越多、范围越广,“搭便车”的概率就越高,“责任政府”的责任界定也就越难,财政投入的合理性评估也就越复杂。另外,大多数国家的社会救助标准和范围基本上遵循只增不减(缩)的单向发展路径,和经济发展的景气程度并不同向。特别是在经济景气度下降的时期,刚性不变的社会救助支出不仅会成为政府财政的重负,也容易成为社会成员滋生不满的根源。因此,在履行社会救助职责时,就应当充分考虑当地经济发展景气度,增加面对各种环境变化的可调控空间。在制度设计和实施中,实现政府责任与政府效率的统一。
在万千棚户区居民欢天喜地乔迁之后,政府的责任顺理成章发生了转化,从以往物质的投入转向更多精神关爱,而社区建设无疑是主要的平台。统一且功能完善的社区服务设施,将为新区的后续发展奠定坚实的基础。然而,一个不容忽视的事实是,政府在角色转换之后,并不意味着一走了之,或是放手不管。实际上,政府在新区建成后的责任更重了,如果仅仅停留在把棚户区改建成新区,把棚户区居民变成新区居民,而不解决居民的就业及其他一些民生问题,就有可能是“新瓶装老酒”,那政府的完整责任就没有尽到。或者说,仍会存在缺位和失位的风险。
在棚改新区建设完成后,政府的责任更多应该是对居民的能力建设
由于历史的原因,棚户区居民的年龄构成、文化程度、职业技能在选择就业时处于相对或绝对的弱势。因此,政府在解决住房问题之后所面临的最大、最迫切的任务就是如何合理解决这些居民的就业问题。在解决就业方面,注重对下岗职工和城市贫困居民施行合理社会救助的同时,应当把促进就业也纳入其中,保证下岗职工和当地贫困群体的就业需要。
当然,这样并不能解决所有棚改新区居民的就业需求。政府能够在很短时间内把住房建好,却不可能采用同样的方式、在同样短的时间内解决所有就业问题。因此,就业和社会救助作为棚改新区将长期存在的民生问题,政府对此绝不能怠慢。以目前来看,尝试通过培训提高居民的择业技能,以期提高棚户区居民在就业市场上的竞争能力,能够取得一定效果。但是,从长远来看,这还只是良好的开端。
在棚改新区建设完成后,政府的责任更多应该是对居民的能力建设。在此问题上,将原有的经验一成不变地运用于实践,如常见的各种类型的技能培训,并不会产生特别理想的结果。由于现有就业市场随经济形势的变化而变化,加之棚改社区居民能力上的局限,单一的技能培训只能解决一时之需,甚至有可能形同虚设。为此:政府今后的任务应是针对此类对象制定能力建设规划,并拿出专项资金用于能力建设项目,如果沿用以往那种临时性、突击性、随意性的培训,其效果可能就将大打折扣。
能力建设,不能局限于技能的培训,而应该是对棚改新区居民综合素质的一种培养,包括生活方式、习惯、技能、态度、心理等方面的一种全方位的影响和介入,通过社区建设的各种活动逐步吸引新区居民,并由此达到提高素质和能力的目的。由于棚户区居民所固有的一些社会特质,能力建设的最大收获大多停留在生活习惯的改进和精神面貌的改变上,择业能力并不会相应提高。另外,由于棚改新区居民大多属于老弱群体,在职场竞争中没有优势,所以社会救助的介入是必然的结果。这也就意味着政府在解决了住房之后,要承担更为艰巨的保障责任。实际上,政府在面对此类群体时,不同阶段有不同的责任。辽宁营口“A型模式”较好地把政府和社区的责任做了分工,取得了非常好的管理效能,值得肯定和借鉴。
可以预期的是,新区居民的群体特征存在一定的刚性和不可逆转性,有相当一部分人要通过社会救助解决其生活问题,这也是棚户区改造后不得不面临的一个实际困难。作为社会保障的最后一道防线,社会救助是调和不同群体利益关系,促进不同收入阶层和谐共处,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基础制度和民心工程,也是责任政府必须支付的和谐成本。关于责任政府在构建和谐社会的安全网进程中的制度安排,说到底是责任政府的定位问题。责任政府定位准确性和稳定性问题,也成为社会救助制度在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历史进程中能否保持持久蓬勃生命力的关键因素。
辽宁的棚改新区模式有可能是未来发展的必然选择
从现阶段来看,我国社会迄今尚未就建立棚改新区保障制度达成共识。尽管这项制度在一些已广泛开展棚户区改造的省份中,发挥了非常重要的作用,但是,要使之成为一项全国性的制度还有待于进一步的努力。虽然从理论上说,社会保障是工业化的产物。但在现代社会中,社会经济风险的成因早已超越了传统工业化的范畴,而与市场的影响紧密相连,加上环境和灾害等因素,经济承受力较差的城市居民实际上跌入贫困陷阱的风险更大。一项好的制度必然是可预期的,以往的救助制度本身的不确定性和模糊性,将会大大减弱传统制度在维护社会稳定方面的作用。所以,类似辽宁的棚改新区有可能是未来发展的必然选择。
把棚户区贫困人口迁移到楼上,毕竟不是政府的终极目标。对本处于劳动年龄阶段的下岗失业人员,还是要通过各种措施保证这些有劳动能力,但在劳动力市场上缺乏竞争能力的“就业弱势群体”最起码的生活需求之后,以更加积极、更有效的城市扶贫政策使他们尽快走出低保制度的“保护圈”,回到社会一致认同的以劳动谋生的正常的生活轨道上去。
总而言之,把生存权、健康权、劳动权、受教育权、居住权和资产拥有权整合在一起,而且使它们在社会保障制度和个人发展的框架中相辅相成地互动,让公民的社会权利得到保障,基本生活需求得到满足,老百姓的困难被消除,才能形成良性循環。
本专题调研组成员:人民论坛杂志社总编辑贾立政;国家行政学院公共管理教研部原副主任、教授刘熙瑞:清华大学公共管理学院教授刘庆龙;民政部政策研究中心研究员任振兴;中共中央编译局当代所副研究员王勇兵;人民论坛杂志社文化专题部副主任徐文景;人民论坛杂志社记者杨轲;人民论坛杂志社记者武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