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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年以来,新股发行制度改革动作频频,4月底出台《关于进一步深化新股发行体制改革的指导意见》,5月份又对原《证券发行与承销管理办法》进行修改完善。据称新一轮新股发行制度也将启动,核心是以注册制取代现行的审核制。笔者认为,在新一轮新股发行改革之前,有必要对今年的新股发行改革进行阶段性总结反思,以明确新一轮改革方向,否则,单纯推动新股发行“以注册制取代现行的审核制”,仍将无功而返。
坚持三公改革原则
新股源源不断发行,发行人可从二级市场持续圈钱,券商等中介机构也会生意盈门、大发其财……由此利益主体必然会把新股发行链条当作生命线来全力维护。改革就是要消除这些强势利益主体的优势地位,但《指导意见》的一些改革举措却与此相悖。
比如,《指导意见》把炒新的根源之一归于新股上市初期流通比例较低,由此提出“增加新上市公司流通股数量,有效缓解股票供应不足”,其中一个举措就是“取消网下配售股份3个月的锁定期”。《指导意见》同时还提高了网下机构的认购比例,原则上网下发行数量不低于本次发售股份的50%。如果网上申购踊跃、网下最多向网上回拨20%,网下最低配售也有30%。然而,新股只要不是超大盘股,机构炒新更在乎筹码集中度以及自己在其中的利益大小。两项改革同时推出,由于新股首日即解禁,机构很可能利用资金、持股等优势操纵股价。
洛阳钼业、蒙草抗旱等新股上市首日被暴炒,就引发了市场的担忧。洛阳钼业IPO数量为2亿股,由于网下向网上回拨,网下机构最后配售30%,但即使网下配售部分首日全流通,暴炒也没有被阻止。蒙草抗旱IPO发行3436万股,网下数量为1740万股,网下获配机构仅区区15家,筹码高度集中,该股上市首日大涨91.10%后,次日再封涨停。当前市场极度低迷情况下,新股暴炒之风反而愈演愈烈。
为增加新上市公司流通股数量,《指导意见》还规定在首次公开发行新股时,推动部分老股向网下投资者转让,即存量发行。这个举措也不能抑制新股暴炒问题,反而有利于发行人迅速套现,由此发行人处于更为有利的地位。
想当初,券商围绕新股发行体制改革呈交监管层11项建议,其中有两条就是“引入存量发行制度”和“取消对新股询价机构配售股份3个月禁售期”。现在看来,改革受到了券商等利益主体的干扰,这无疑是需要反思的。
彻底解决炒新问题
《指导意见》为完善对炒新行为的监管措施,要求交易所明确新股异常交易行为标准,加强对新股上市初期的监管。但现实中交易所对炒新主体宏观定位并不准确,抑制炒新规定并未趋于严格、而是趋于放松,有些既有规定则可能没有严格贯彻落实。为此:
首先应该彻底找准炒新主体。新股上市首日定价或多或少都存在一定的操纵行为,其中的主要利益主体,包括发行人、承销商、PE投资者、一级市场大额认购者等,都具有推高股价的原动力,也完全有能力通过暴炒将一级市场高价认购风险转移到二级市场,这些实力主体才是推动新股暴炒最值得怀疑的对象。并且,大额投资者往往通过化整为零的操作手法,来掩人耳目、规避调查。因此,有关方面有必要对新股上市首日炒作进行深入的麻雀解剖,弄清楚新股“三高”运行机理和利益瓜葛,别轻易将炒新的帽子扣在散户头上,而放过其中具有普遍性的违法违规行为。
其次应该进一步严格抑制炒新措施。3月份上交所发布《关于加强新股上市初期交易监管的通知》,深交所也发布《完善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首日盘中临时停牌制度》,应该说深交所的规定比上交所更严格,对限制炒新效果更明显。然而5月23日,深交所发布《关于进一步完善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首日盘中临时停牌制度的通知》,放松了原来限制首日炒新的政策,比如盘中换手率达到或超过50%的,临时停牌时间改为1小时,而不是原来规定的停牌至14:57,这明显方便了资金的腾挪。此后猛狮科技、亿利达、石煤装备等深市新股相继出现暴炒。为此,需要通过进一步限制新股上市换手率等举措,抑制新股炒作。
其三应坚决贯彻落实既有规定。6月份深交所发布《新股上市初期异常交易监控指引》,规定重点监控新股上市之日起10 个交易日内的异常交易行为,包括在涨停申报、封涨停等过程中的异常交易行为,并明确了量化标准。但在现实中,对猛狮科技、亿利达、石煤装备等连续疯涨股票并没有发出积极的监管声音,这令人疑惑。另外,沪深交易所即使对一些炒新行为进行处置,也仅限于向相关营业部发出《警示函》或者暂停相关账户交易,这对炒作主体构不成任何实质性处罚。
监管部门定位需明确
如果新股发行以注册制取代现行的审核制,需要明确发审机构在新股发行中的角色定位。应该说,注册制下的发行人及中介机构所承担的责任比以前更大了,但并不表明发审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对发行人的注册申请就来者不拒,同样需要对发行资料进行严格审阅,要尽最大限度确保发行人信息披露的真实性。
同时,在今后相当长的时间内,企业发行上市动力依然不减。实行注册制后,如何科学安排数百上千家企业的上市申请?为此需要建立企业竞争发行机制,让好钢用在刀刃上,让资金用在最能够产生效益、最能够推动经济社会进步的地方,实现资源的较优配置。
目前《证券法》、《刑法》、《关于进一步深化新股发行体制改革的指导意见》、《证券发行与承销管理办法》、《证监会发行审核委员会办法》等法律法规都明确了发行人、中介机构、发审人员等在新股发行中应该承担的各种责任,证监会应更多站在投资者角度,严格执法,这是确保新股发行改革切实取得效果的前提。当然,对于新股发行所募集资金也要加强监管,以确保资金使用效率并由此提高上市公司回报率,新股发行绝不能偏离这个最主要目的。
坚持三公改革原则
新股源源不断发行,发行人可从二级市场持续圈钱,券商等中介机构也会生意盈门、大发其财……由此利益主体必然会把新股发行链条当作生命线来全力维护。改革就是要消除这些强势利益主体的优势地位,但《指导意见》的一些改革举措却与此相悖。
比如,《指导意见》把炒新的根源之一归于新股上市初期流通比例较低,由此提出“增加新上市公司流通股数量,有效缓解股票供应不足”,其中一个举措就是“取消网下配售股份3个月的锁定期”。《指导意见》同时还提高了网下机构的认购比例,原则上网下发行数量不低于本次发售股份的50%。如果网上申购踊跃、网下最多向网上回拨20%,网下最低配售也有30%。然而,新股只要不是超大盘股,机构炒新更在乎筹码集中度以及自己在其中的利益大小。两项改革同时推出,由于新股首日即解禁,机构很可能利用资金、持股等优势操纵股价。
洛阳钼业、蒙草抗旱等新股上市首日被暴炒,就引发了市场的担忧。洛阳钼业IPO数量为2亿股,由于网下向网上回拨,网下机构最后配售30%,但即使网下配售部分首日全流通,暴炒也没有被阻止。蒙草抗旱IPO发行3436万股,网下数量为1740万股,网下获配机构仅区区15家,筹码高度集中,该股上市首日大涨91.10%后,次日再封涨停。当前市场极度低迷情况下,新股暴炒之风反而愈演愈烈。
为增加新上市公司流通股数量,《指导意见》还规定在首次公开发行新股时,推动部分老股向网下投资者转让,即存量发行。这个举措也不能抑制新股暴炒问题,反而有利于发行人迅速套现,由此发行人处于更为有利的地位。
想当初,券商围绕新股发行体制改革呈交监管层11项建议,其中有两条就是“引入存量发行制度”和“取消对新股询价机构配售股份3个月禁售期”。现在看来,改革受到了券商等利益主体的干扰,这无疑是需要反思的。
彻底解决炒新问题
《指导意见》为完善对炒新行为的监管措施,要求交易所明确新股异常交易行为标准,加强对新股上市初期的监管。但现实中交易所对炒新主体宏观定位并不准确,抑制炒新规定并未趋于严格、而是趋于放松,有些既有规定则可能没有严格贯彻落实。为此:
首先应该彻底找准炒新主体。新股上市首日定价或多或少都存在一定的操纵行为,其中的主要利益主体,包括发行人、承销商、PE投资者、一级市场大额认购者等,都具有推高股价的原动力,也完全有能力通过暴炒将一级市场高价认购风险转移到二级市场,这些实力主体才是推动新股暴炒最值得怀疑的对象。并且,大额投资者往往通过化整为零的操作手法,来掩人耳目、规避调查。因此,有关方面有必要对新股上市首日炒作进行深入的麻雀解剖,弄清楚新股“三高”运行机理和利益瓜葛,别轻易将炒新的帽子扣在散户头上,而放过其中具有普遍性的违法违规行为。
其次应该进一步严格抑制炒新措施。3月份上交所发布《关于加强新股上市初期交易监管的通知》,深交所也发布《完善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首日盘中临时停牌制度》,应该说深交所的规定比上交所更严格,对限制炒新效果更明显。然而5月23日,深交所发布《关于进一步完善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首日盘中临时停牌制度的通知》,放松了原来限制首日炒新的政策,比如盘中换手率达到或超过50%的,临时停牌时间改为1小时,而不是原来规定的停牌至14:57,这明显方便了资金的腾挪。此后猛狮科技、亿利达、石煤装备等深市新股相继出现暴炒。为此,需要通过进一步限制新股上市换手率等举措,抑制新股炒作。
其三应坚决贯彻落实既有规定。6月份深交所发布《新股上市初期异常交易监控指引》,规定重点监控新股上市之日起10 个交易日内的异常交易行为,包括在涨停申报、封涨停等过程中的异常交易行为,并明确了量化标准。但在现实中,对猛狮科技、亿利达、石煤装备等连续疯涨股票并没有发出积极的监管声音,这令人疑惑。另外,沪深交易所即使对一些炒新行为进行处置,也仅限于向相关营业部发出《警示函》或者暂停相关账户交易,这对炒作主体构不成任何实质性处罚。
监管部门定位需明确
如果新股发行以注册制取代现行的审核制,需要明确发审机构在新股发行中的角色定位。应该说,注册制下的发行人及中介机构所承担的责任比以前更大了,但并不表明发审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对发行人的注册申请就来者不拒,同样需要对发行资料进行严格审阅,要尽最大限度确保发行人信息披露的真实性。
同时,在今后相当长的时间内,企业发行上市动力依然不减。实行注册制后,如何科学安排数百上千家企业的上市申请?为此需要建立企业竞争发行机制,让好钢用在刀刃上,让资金用在最能够产生效益、最能够推动经济社会进步的地方,实现资源的较优配置。
目前《证券法》、《刑法》、《关于进一步深化新股发行体制改革的指导意见》、《证券发行与承销管理办法》、《证监会发行审核委员会办法》等法律法规都明确了发行人、中介机构、发审人员等在新股发行中应该承担的各种责任,证监会应更多站在投资者角度,严格执法,这是确保新股发行改革切实取得效果的前提。当然,对于新股发行所募集资金也要加强监管,以确保资金使用效率并由此提高上市公司回报率,新股发行绝不能偏离这个最主要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