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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公务员是依法履行公职,纳入国家行政编制,由国家财政负担工资福利的人,搞好公务员队伍建设是全国人民的希望。要搞好公务员队伍建设,必须抓好对公务员的考核,必须明确考核的重点。
【关键词】公务员;廉;考核
【中图分类号】C931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1-5969(2007)05-137-02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第三十三条规定:“对公务员的考核,按照管理权限,全面考核公务员的德、能、勤、绩、廉,重点考核工作实绩。”对公务员的重点考核应该是考核绩和廉。
德是指政治立场、思想品德、工作作风等。包括思想政治素养、全局观念、团结合作精神、民主作风、个人修养、道德品质。能是指工作能力、理解和运用政策的水平、管理和服务水平等。包括决策能力、组织实施能力、管理能力、开拓进取、创新能力。勤是指工作态度和勤奋敬业精神。包括事业心、责任心,工作扎实性和以身作则的精神。绩是指完成工作的数量、质量、效率、效益等。包括完成本部门工作计划的情况,完成上级领导下达的各项任务的情况以及履行岗位责任的状况和效果。廉是指遵纪守法、廉洁自律,落实党风责任制的情况等。这五个方面能够反映一个公务员的素质和工作情况。因此,要对这五个方面进行综合考核。
公务员是依法履行公职,纳入国家行政编制,由国家财政负担工资福利的人。《公务员法》第三十四条规定“公务员的考核分为平时考核和定期考核。定期考核以平时考核为基础。”《公务员法》第三十七条规定“定期考核的结果作为调整公务员职务、级别、工资以及公务员奖励、培训、辞退的依据。”重点考核中要有绩,无可非议。没有工作业绩,不管他品德多高尚,能力有多强,工作有多勤快,也不管他多么廉洁,都不可能继续担任公务员,更不可能提拔和晋升。
重点考核中也不能少掉“廉”。
一、把“廉”列入考核重点是依法治国的需要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五十三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必须遵守宪法和法律,保守国家秘密,爱护公共财产,遵守劳动纪律,遵守公共秩序,尊重社会公德。”遵守宪法和法律是广大公民应该履行的最根本的义务。一个人不管功劳多大,权力多大,都没有超越法律之外或凌驾于法律之上的特权。公务员也是公民。公务员也要遵纪守法,而且担任领导职务的公务员手中掌握有一定的权力,如果违法,给国家带来的损失更大,更应该带头遵纪守法。
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會第二次会议通过的《宪法修正案》明文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实行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这一规定表明,依法治国是党领导人民群众治理国家,管理社会的基本方略。依法治国方略写入宪法,赋予依法治国方略以宪法地位,将加速推进法治,使依法治国方略的实施获得宪法性的根本保障。依法治国,就是广大人民群众在党的领导下,依照宪法和法律规定,通过各种途径和形式管理国家事务,管理经济文化事业,管理社会事务,保证国家各项工作都依法进行,逐步实现民主的制度化、法律化,使这种制度和法律不因领导人的改变而改变,也不因领导人看法和注意力的改变而改变。既然是依法治国,就要依法治理公务员队伍。对公务员的重点考核就要包括考核他们有没有违法乱纪,考核他们有没有贪污受贿,有没有以权谋私。考核他们有没有法律禁止的行为,考核他们有没有法律规定他们应该有的行为。
二、把“廉”列入考核重点是反腐败斗争的需要
近年来,我国反腐倡廉工作成效明显,公务员队伍的主流是好的,党风正,政风实,树立了为民、务实、清廉的形象。但也要清醒地看到,当前腐败现象易发多发的土壤和条件依然存在,公务员队伍中违法违纪案件常有发生,反腐倡廉的任务仍十分艰巨,有的地区和部门对公务员管理不严,对公务员特别是领导干部的教育管理和监督不力,有令不行,有禁不止。顶风违纪的现象尚未得到根本杜绝;一些人只想当官,不想做事,甚至处心积虑以权谋私;有的领导干部理想信念动摇,私欲膨胀,经不住权力、金钱、美色的考验;少数干部热衷于灯红酒绿,吃喝玩乐,腐化坠落,甚至与不法分子称兄道弟,不给好处不办事,给了好处乱办事。一些基层党组织软弱涣散,对干部监督不力,不能及时发现问题,解决问题。这些问题的存在严重地影响了各级党组织的执政能力和水平,对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提出了严重的挑战。反腐倡廉,拒腐防变,在任何时候,任何情况下都必须高度重视,只能抓紧抓好,不得丝毫放松。吴官正同志在中国共产党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第七次全体会议上的工作报告中指出:“2006年,各级纪委共立案123489件,结案122777件;给予党纪处分97260人,占党员总数的1.4‰。其中,受到警告处分的37434人,严重警告的27185人,撤销党内职务的2744人,留党察看的8777人,开除党籍的21120人,对涉嫌犯罪的及时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在受党纪处分人员中,因安全事故、生产经营管理等失职渎职问题受到处分的3196人,占3.3%;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的31218人,占32.1%;违反廉洁自律规定和财经纪律的15350人,占15.8%。涉嫌犯罪被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的3530人,占受党纪处分人员的3.6%。”中共中央总书记胡锦涛同志2007年6月25日在中央党校省部级干部进修班发表重要讲话时强调,“各级党委要充分认识反腐败斗争的长期性、艰巨性、复杂性,把反腐倡廉建设放在更加突出的位置,坚持标本兼治、综合治理、惩防并举、注重预防的方针,建立健全教育、制度、监督并重的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在坚决惩治腐败的同时,更加注重治本,更加注重预防,更加注重制度建设,加强领导干部廉洁自律工作,坚决查办违纪违法案件。”
每次考核时,除了重点考核绩以外,也要重点考核廉,检查公务员有无违法违纪现象,既合情也合理。对公务员的违法违纪现象及时进行惩处,有利于制止更多更大的违法违纪现象发生,可以教育帮助已有违法违纪现象的公务员,也可以教育其他人。不把廉列入重点考核,有些人就会认为,廉不廉不是很重要的,重点考核的是绩,只要把工作搞好,贪一点问题不大,甚至有的人搞虚假政绩,搞政绩工程。他们所做的那些政绩除了劳民伤财外,与国与民没有半点好处。有的人平常是一杯茶、一支烟、一张报纸看半天,总结工作时洋洋万言,似乎比任何人都要忙,比任何人做的事情都要多。总结时,有的人把蚂蚁说成大象,把稻草说成黄金,甚至于把黑说成白。重点考核不考核廉也放过了许多发现违法违纪现象的机会,一些违法违纪现象就没有得到及时的惩处甚至没有得到惩处。每年都对公务员在进行考核,由于没有把廉作为重点,因此考核没有能起到很好地预防公务员违法违纪的作用,大多数的公务员违法违纪案件也不是在考核中发现和查处的。相反,不少人年年考核,年年行贿受贿,不断地升迁。重视和加强对公务员廉政情况的考核、监督,将会大大减少公务员违法违纪案件的发生,从源头上进一步预防公务员的职务犯罪。
三、把“廉”列入考核重点有利于夺取全面建设小康社会新胜利
腐败,一般是指物质的腐朽败坏状态和物质由完整状态向腐烂转变的过程。从社会学、政治学等角度讲,腐败则指人的思想行为堕落,以及社会组织机体、制度和措施等方面的混乱与失控,而产生的“毒瘤”。它体现的是一个静止的状态和一个动态的变化过程。其主体多为领导干部及其他握有公共权力的人。其外在表现为思想上存在有违社会公共职责意识,并利用非正当手段实施公共职权来谋取个人或团体利益的行为。有的私欲膨胀,搞权钱交易;有的官僚作风,搞形式主义;有的思想颓废,追求异常享乐等等,不一而足。政治腐败、经济腐败、司法腐败、教育腐败、学术腐败、组织人事腐败、作风腐败等,从多个侧面反映了腐败所涉及的领域与内容。朝代更替、苏共解体、东欧剧变,腐败在其中的作用显而易见。历史和现实清楚地表明,腐败消除国家统一意志和前进动力,危害政党权威,腐蚀社会和国家肌体,阻挠经济发展,导致社会灾难,是社会安全因素中不可忽视的部分,是安放在我们生活中的最大隐性炸弹,是激化社会矛盾、恶化干部关系、毒化社会风气的总根源。因此,腐败还被称为“阳光下的罪恶”。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具体目标有好几方面。经济建设和人民生活改善方面的目标的实现,需要良好的政治环境,需要反腐败。全面建设小康社会,还有政治文明建设方面的目标,还有精神文明建设和科教文化发展的目标,小康社会应该是社会主义民主更加完善,社会主义法律更加完备,依法治国基本方略得到全面落实,人民政治、经济和文化权益得到切实尊重和保障,基层民主更加健全,社会秩序良好,人们安居乐业。全面建设小康社会,是中国人民的神圣使命,是需要全社会共同推进的民族伟业。深入开展反腐败斗争,应是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题中应有之义。胡锦涛同志2007年6月25日在中央党校省部级干部进修班讲话中还强调:“我们党要带领人民夺取全面建设小康社会新胜利,开创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新局面,关键是要抓好党的自身建设。必须坚持党要管党、从严治党,继续推进党的建设新的伟大工程”。
四、把“廉”列入考核重点有利于提高党的执政能力,巩固党的执政地位
对执政党来说,如果经济建设长期搞不上去,人民群众的生活长期得不到改善,迟早会丧失执政地位,事实也告诉我们,一个政党虽然把经济搞上去了,但在执政过程中,如果自身腐败问题严重而又无力克服,最终也会丧失民心,带来灾难性后果。对一个执政党来说,如果不反对和有效预防腐败,就不可能取得和巩固政权。“廉则民爱,碑自立;贪则民弃,墓自掘。”执政基础最容易因腐败而削弱,执政能力最容易因腐败而降低。执政地位最容易因腐败而动摇。腐败是腐蚀剂,它消磨党的意志,瓦解党的队伍,削弱党的战斗力,破坏党同人民的血肉联系。因此,要把建立健全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作为提高党的执政能力,巩固党的执政地位的一项重大政治任务来抓。党长期执政,反腐倡廉的任务越艰巨越要坚定不移地反腐败,提高拒腐防变的能力。这是总结党的长期实践经验,得出的重要结论,也是观察国际上一些政党失去政权甚至分崩离析后得到的启示。
【作者简介】孙志刚(1955-),男,江苏海安人,中共海安县委党校高级讲师。
【关键词】公务员;廉;考核
【中图分类号】C931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1-5969(2007)05-137-02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第三十三条规定:“对公务员的考核,按照管理权限,全面考核公务员的德、能、勤、绩、廉,重点考核工作实绩。”对公务员的重点考核应该是考核绩和廉。
德是指政治立场、思想品德、工作作风等。包括思想政治素养、全局观念、团结合作精神、民主作风、个人修养、道德品质。能是指工作能力、理解和运用政策的水平、管理和服务水平等。包括决策能力、组织实施能力、管理能力、开拓进取、创新能力。勤是指工作态度和勤奋敬业精神。包括事业心、责任心,工作扎实性和以身作则的精神。绩是指完成工作的数量、质量、效率、效益等。包括完成本部门工作计划的情况,完成上级领导下达的各项任务的情况以及履行岗位责任的状况和效果。廉是指遵纪守法、廉洁自律,落实党风责任制的情况等。这五个方面能够反映一个公务员的素质和工作情况。因此,要对这五个方面进行综合考核。
公务员是依法履行公职,纳入国家行政编制,由国家财政负担工资福利的人。《公务员法》第三十四条规定“公务员的考核分为平时考核和定期考核。定期考核以平时考核为基础。”《公务员法》第三十七条规定“定期考核的结果作为调整公务员职务、级别、工资以及公务员奖励、培训、辞退的依据。”重点考核中要有绩,无可非议。没有工作业绩,不管他品德多高尚,能力有多强,工作有多勤快,也不管他多么廉洁,都不可能继续担任公务员,更不可能提拔和晋升。
重点考核中也不能少掉“廉”。
一、把“廉”列入考核重点是依法治国的需要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五十三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必须遵守宪法和法律,保守国家秘密,爱护公共财产,遵守劳动纪律,遵守公共秩序,尊重社会公德。”遵守宪法和法律是广大公民应该履行的最根本的义务。一个人不管功劳多大,权力多大,都没有超越法律之外或凌驾于法律之上的特权。公务员也是公民。公务员也要遵纪守法,而且担任领导职务的公务员手中掌握有一定的权力,如果违法,给国家带来的损失更大,更应该带头遵纪守法。
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會第二次会议通过的《宪法修正案》明文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实行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这一规定表明,依法治国是党领导人民群众治理国家,管理社会的基本方略。依法治国方略写入宪法,赋予依法治国方略以宪法地位,将加速推进法治,使依法治国方略的实施获得宪法性的根本保障。依法治国,就是广大人民群众在党的领导下,依照宪法和法律规定,通过各种途径和形式管理国家事务,管理经济文化事业,管理社会事务,保证国家各项工作都依法进行,逐步实现民主的制度化、法律化,使这种制度和法律不因领导人的改变而改变,也不因领导人看法和注意力的改变而改变。既然是依法治国,就要依法治理公务员队伍。对公务员的重点考核就要包括考核他们有没有违法乱纪,考核他们有没有贪污受贿,有没有以权谋私。考核他们有没有法律禁止的行为,考核他们有没有法律规定他们应该有的行为。
二、把“廉”列入考核重点是反腐败斗争的需要
近年来,我国反腐倡廉工作成效明显,公务员队伍的主流是好的,党风正,政风实,树立了为民、务实、清廉的形象。但也要清醒地看到,当前腐败现象易发多发的土壤和条件依然存在,公务员队伍中违法违纪案件常有发生,反腐倡廉的任务仍十分艰巨,有的地区和部门对公务员管理不严,对公务员特别是领导干部的教育管理和监督不力,有令不行,有禁不止。顶风违纪的现象尚未得到根本杜绝;一些人只想当官,不想做事,甚至处心积虑以权谋私;有的领导干部理想信念动摇,私欲膨胀,经不住权力、金钱、美色的考验;少数干部热衷于灯红酒绿,吃喝玩乐,腐化坠落,甚至与不法分子称兄道弟,不给好处不办事,给了好处乱办事。一些基层党组织软弱涣散,对干部监督不力,不能及时发现问题,解决问题。这些问题的存在严重地影响了各级党组织的执政能力和水平,对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提出了严重的挑战。反腐倡廉,拒腐防变,在任何时候,任何情况下都必须高度重视,只能抓紧抓好,不得丝毫放松。吴官正同志在中国共产党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第七次全体会议上的工作报告中指出:“2006年,各级纪委共立案123489件,结案122777件;给予党纪处分97260人,占党员总数的1.4‰。其中,受到警告处分的37434人,严重警告的27185人,撤销党内职务的2744人,留党察看的8777人,开除党籍的21120人,对涉嫌犯罪的及时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在受党纪处分人员中,因安全事故、生产经营管理等失职渎职问题受到处分的3196人,占3.3%;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的31218人,占32.1%;违反廉洁自律规定和财经纪律的15350人,占15.8%。涉嫌犯罪被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的3530人,占受党纪处分人员的3.6%。”中共中央总书记胡锦涛同志2007年6月25日在中央党校省部级干部进修班发表重要讲话时强调,“各级党委要充分认识反腐败斗争的长期性、艰巨性、复杂性,把反腐倡廉建设放在更加突出的位置,坚持标本兼治、综合治理、惩防并举、注重预防的方针,建立健全教育、制度、监督并重的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在坚决惩治腐败的同时,更加注重治本,更加注重预防,更加注重制度建设,加强领导干部廉洁自律工作,坚决查办违纪违法案件。”
每次考核时,除了重点考核绩以外,也要重点考核廉,检查公务员有无违法违纪现象,既合情也合理。对公务员的违法违纪现象及时进行惩处,有利于制止更多更大的违法违纪现象发生,可以教育帮助已有违法违纪现象的公务员,也可以教育其他人。不把廉列入重点考核,有些人就会认为,廉不廉不是很重要的,重点考核的是绩,只要把工作搞好,贪一点问题不大,甚至有的人搞虚假政绩,搞政绩工程。他们所做的那些政绩除了劳民伤财外,与国与民没有半点好处。有的人平常是一杯茶、一支烟、一张报纸看半天,总结工作时洋洋万言,似乎比任何人都要忙,比任何人做的事情都要多。总结时,有的人把蚂蚁说成大象,把稻草说成黄金,甚至于把黑说成白。重点考核不考核廉也放过了许多发现违法违纪现象的机会,一些违法违纪现象就没有得到及时的惩处甚至没有得到惩处。每年都对公务员在进行考核,由于没有把廉作为重点,因此考核没有能起到很好地预防公务员违法违纪的作用,大多数的公务员违法违纪案件也不是在考核中发现和查处的。相反,不少人年年考核,年年行贿受贿,不断地升迁。重视和加强对公务员廉政情况的考核、监督,将会大大减少公务员违法违纪案件的发生,从源头上进一步预防公务员的职务犯罪。
三、把“廉”列入考核重点有利于夺取全面建设小康社会新胜利
腐败,一般是指物质的腐朽败坏状态和物质由完整状态向腐烂转变的过程。从社会学、政治学等角度讲,腐败则指人的思想行为堕落,以及社会组织机体、制度和措施等方面的混乱与失控,而产生的“毒瘤”。它体现的是一个静止的状态和一个动态的变化过程。其主体多为领导干部及其他握有公共权力的人。其外在表现为思想上存在有违社会公共职责意识,并利用非正当手段实施公共职权来谋取个人或团体利益的行为。有的私欲膨胀,搞权钱交易;有的官僚作风,搞形式主义;有的思想颓废,追求异常享乐等等,不一而足。政治腐败、经济腐败、司法腐败、教育腐败、学术腐败、组织人事腐败、作风腐败等,从多个侧面反映了腐败所涉及的领域与内容。朝代更替、苏共解体、东欧剧变,腐败在其中的作用显而易见。历史和现实清楚地表明,腐败消除国家统一意志和前进动力,危害政党权威,腐蚀社会和国家肌体,阻挠经济发展,导致社会灾难,是社会安全因素中不可忽视的部分,是安放在我们生活中的最大隐性炸弹,是激化社会矛盾、恶化干部关系、毒化社会风气的总根源。因此,腐败还被称为“阳光下的罪恶”。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具体目标有好几方面。经济建设和人民生活改善方面的目标的实现,需要良好的政治环境,需要反腐败。全面建设小康社会,还有政治文明建设方面的目标,还有精神文明建设和科教文化发展的目标,小康社会应该是社会主义民主更加完善,社会主义法律更加完备,依法治国基本方略得到全面落实,人民政治、经济和文化权益得到切实尊重和保障,基层民主更加健全,社会秩序良好,人们安居乐业。全面建设小康社会,是中国人民的神圣使命,是需要全社会共同推进的民族伟业。深入开展反腐败斗争,应是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题中应有之义。胡锦涛同志2007年6月25日在中央党校省部级干部进修班讲话中还强调:“我们党要带领人民夺取全面建设小康社会新胜利,开创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新局面,关键是要抓好党的自身建设。必须坚持党要管党、从严治党,继续推进党的建设新的伟大工程”。
四、把“廉”列入考核重点有利于提高党的执政能力,巩固党的执政地位
对执政党来说,如果经济建设长期搞不上去,人民群众的生活长期得不到改善,迟早会丧失执政地位,事实也告诉我们,一个政党虽然把经济搞上去了,但在执政过程中,如果自身腐败问题严重而又无力克服,最终也会丧失民心,带来灾难性后果。对一个执政党来说,如果不反对和有效预防腐败,就不可能取得和巩固政权。“廉则民爱,碑自立;贪则民弃,墓自掘。”执政基础最容易因腐败而削弱,执政能力最容易因腐败而降低。执政地位最容易因腐败而动摇。腐败是腐蚀剂,它消磨党的意志,瓦解党的队伍,削弱党的战斗力,破坏党同人民的血肉联系。因此,要把建立健全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作为提高党的执政能力,巩固党的执政地位的一项重大政治任务来抓。党长期执政,反腐倡廉的任务越艰巨越要坚定不移地反腐败,提高拒腐防变的能力。这是总结党的长期实践经验,得出的重要结论,也是观察国际上一些政党失去政权甚至分崩离析后得到的启示。
【作者简介】孙志刚(1955-),男,江苏海安人,中共海安县委党校高级讲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