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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政部门要将农村低保对象、特困人员名单提供给同级扶贫部门; 扶贫部门要将建档立卡贫困人口名单和脱贫农村低保对象名单等情况提供给同级民政部门。
近日,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了民政部、国务院扶贫办、中央农办、财政部、国家统计局、中国残联《关于做好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与扶贫开发政策有效衔接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意见》),部署做好農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和扶贫开发政策有效衔接工作。
据《民生周刊》记者了解,农村低保和扶贫开发是国家扶贫战略的两个重要支点,农村低保是生活救助,扶贫开发是能力提升;农村低保是维持生存,扶贫开发是促进发展,二者相辅相成、相互促进。
在此之前,我国农村低保和扶贫开发在对象、标准上都未做到衔接一致。也就是说,如果以目前国家贫困线为标准,被标记为扶贫户的拿不到低保,低保户又没有被标记为贫困户因而享受不到扶贫政策的情况时有发生。
对此《意见》强调,要坚持精准扶贫精准脱贫基本方略,坚持应扶尽扶、应保尽保、动态管理、资源统筹等原则,通过农村低保制度与扶贫开发政策的有效衔接,形成脱贫攻坚合力,对符合低保标准的农村贫困人口实行政策性保障兜底,确保到2020年现行扶贫标准下农村贫困人口全部脱贫。
有专家表示,《意见》是从政策顶层设计上对我国精准扶贫和精准脱贫战略的一次重要推动,标志着我国精准扶贫和精准脱贫战略进入到一个全面整合的新发展阶段。
“玻璃门”横在低保与扶贫之间
《民生周刊》记者了解到,我国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低保”)制度始于2007年,其对象是指家庭年人均纯收入低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农村居民,主要是因病残、年老体弱、丧失劳动能力以及生存条件恶劣等原因造成生活常年困难的农村居民。
按照制度设计,“低保”人群的保障标准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按照能够维持当地农村居民全年基本生活所必需的吃饭、穿衣、用水、用电等费用确定,并报上一级地方人民政府备案后公布执行。
由此来看,我国现行的“低保”制度重在兜底,给予贫困农户尤其是缺乏自救能力的人基本生活保障,这有别于“扶贫”政策的本质。“扶贫”注重“开发”的功能,终极目标是帮助有劳动能力的群体摆脱贫困。
正如前文所述,尽管“低保”与“扶贫”均系国家扶贫战略的重要支点,但从顶端体制设计来看,低保工作由国家民政部领导,而扶贫工作目前则由国务院扶贫办主管。由于两部门各有标准认定和一套管理体系,因此自“低保”制度推行以来,两部门自上而下在政策的衔接上便有一定难度,使地方政府在执行、操作低保与扶贫两项工作时,会有一道打不破的“玻璃门”。
民政、扶贫共享信息将成“新常态”
《民生周刊》记者注意到,《意见》提出了“四个加强”作为低保与扶贫衔接的重点任务,即“加强政策衔接”“加强对象衔接”“加强标准衔接”和“加强管理衔接”。
在政策衔接方面,《意见》明确,符合农村低保条件的建档立卡贫困户,按规定程序纳入低保范围;符合扶贫条件的农村低保家庭,按规定程序纳入建档立卡范围。不在建档立卡范围内的农村低保家庭、特困人员,统筹使用相关扶贫开发政策。
在对象衔接方面,《意见》提出要完善农村低保家庭贫困状况评估指标体系,以家庭收入、财产作为主要指标,根据地方实际情况适当考虑家庭成员因残疾、患重病等增加的刚性支出因素,综合评估家庭贫困程度。
在标准衔接方面,《意见》规定农村低保标准低于国家扶贫标准的地方,按照国家扶贫标准综合确定农村低保的最低指导标准;农村低保标准已经达到国家扶贫标准的地方,按照动态调整机制科学调整。
在管理衔接方面,《意见》要求县级民政部门、扶贫部门加强沟通,共享农村低保对象、特困人员名单和建档立卡贫困人口、脱贫农村低保对象名单等相关信息。
也就是说,今后,县级民政部门要将农村低保对象、特困人员名单提供给同级扶贫部门;县级扶贫部门要将建档立卡贫困人口名单和脱贫农村低保对象名单、脱贫家庭人均收入等情况及时提供给同级民政部门。
同时《意见》还要求健全信息公开机制,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要将农村低保和扶贫开发情况纳入政府信息公开范围,将建档立卡贫困人口和农村低保对象、特困人员名单在其居住地公示,接受社会和群众监督。
中央财政资金将向重点地区倾斜
根据《意见》要求,各地要加快健全低保信息系统和扶贫开发信息系统,逐步实现低保和扶贫开发信息系统互联互通、信息共享,不断提高低保、扶贫工作信息化水平。县级残联要与民政、扶贫等部门加强贫困残疾人和重度残疾人相关信息的沟通。
县级民政、扶贫部门要定期会商交流农村低保对象和建档立卡贫困人口变化情况,指导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及时更新农村低保对象和建档立卡贫困人口数据,加强信息核对,确保信息准确完整、更新及时,每年至少比对一次台账数据。
不仅如此,《意见》还提出各地财政部门要按照国务院有关要求,结合地方实际情况,推进社会救助资金统筹使用,盘活财政存量资金,增加资金有效供给;优化财政支出结构,科学合理编制预算,提升资金使用效益。
《意见》明确,中央财政安排的社会救助补助资金,重点向保障任务重、地方财政困难、工作绩效突出的地区倾斜。各地财政、民政部门要加强资金使用管理情况检查,确保资金使用安全、管理规范。
近日,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了民政部、国务院扶贫办、中央农办、财政部、国家统计局、中国残联《关于做好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与扶贫开发政策有效衔接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意见》),部署做好農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和扶贫开发政策有效衔接工作。
据《民生周刊》记者了解,农村低保和扶贫开发是国家扶贫战略的两个重要支点,农村低保是生活救助,扶贫开发是能力提升;农村低保是维持生存,扶贫开发是促进发展,二者相辅相成、相互促进。
在此之前,我国农村低保和扶贫开发在对象、标准上都未做到衔接一致。也就是说,如果以目前国家贫困线为标准,被标记为扶贫户的拿不到低保,低保户又没有被标记为贫困户因而享受不到扶贫政策的情况时有发生。
对此《意见》强调,要坚持精准扶贫精准脱贫基本方略,坚持应扶尽扶、应保尽保、动态管理、资源统筹等原则,通过农村低保制度与扶贫开发政策的有效衔接,形成脱贫攻坚合力,对符合低保标准的农村贫困人口实行政策性保障兜底,确保到2020年现行扶贫标准下农村贫困人口全部脱贫。
有专家表示,《意见》是从政策顶层设计上对我国精准扶贫和精准脱贫战略的一次重要推动,标志着我国精准扶贫和精准脱贫战略进入到一个全面整合的新发展阶段。
“玻璃门”横在低保与扶贫之间
《民生周刊》记者了解到,我国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低保”)制度始于2007年,其对象是指家庭年人均纯收入低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农村居民,主要是因病残、年老体弱、丧失劳动能力以及生存条件恶劣等原因造成生活常年困难的农村居民。
按照制度设计,“低保”人群的保障标准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按照能够维持当地农村居民全年基本生活所必需的吃饭、穿衣、用水、用电等费用确定,并报上一级地方人民政府备案后公布执行。
由此来看,我国现行的“低保”制度重在兜底,给予贫困农户尤其是缺乏自救能力的人基本生活保障,这有别于“扶贫”政策的本质。“扶贫”注重“开发”的功能,终极目标是帮助有劳动能力的群体摆脱贫困。
正如前文所述,尽管“低保”与“扶贫”均系国家扶贫战略的重要支点,但从顶端体制设计来看,低保工作由国家民政部领导,而扶贫工作目前则由国务院扶贫办主管。由于两部门各有标准认定和一套管理体系,因此自“低保”制度推行以来,两部门自上而下在政策的衔接上便有一定难度,使地方政府在执行、操作低保与扶贫两项工作时,会有一道打不破的“玻璃门”。
民政、扶贫共享信息将成“新常态”
《民生周刊》记者注意到,《意见》提出了“四个加强”作为低保与扶贫衔接的重点任务,即“加强政策衔接”“加强对象衔接”“加强标准衔接”和“加强管理衔接”。
在政策衔接方面,《意见》明确,符合农村低保条件的建档立卡贫困户,按规定程序纳入低保范围;符合扶贫条件的农村低保家庭,按规定程序纳入建档立卡范围。不在建档立卡范围内的农村低保家庭、特困人员,统筹使用相关扶贫开发政策。
在对象衔接方面,《意见》提出要完善农村低保家庭贫困状况评估指标体系,以家庭收入、财产作为主要指标,根据地方实际情况适当考虑家庭成员因残疾、患重病等增加的刚性支出因素,综合评估家庭贫困程度。
在标准衔接方面,《意见》规定农村低保标准低于国家扶贫标准的地方,按照国家扶贫标准综合确定农村低保的最低指导标准;农村低保标准已经达到国家扶贫标准的地方,按照动态调整机制科学调整。
在管理衔接方面,《意见》要求县级民政部门、扶贫部门加强沟通,共享农村低保对象、特困人员名单和建档立卡贫困人口、脱贫农村低保对象名单等相关信息。
也就是说,今后,县级民政部门要将农村低保对象、特困人员名单提供给同级扶贫部门;县级扶贫部门要将建档立卡贫困人口名单和脱贫农村低保对象名单、脱贫家庭人均收入等情况及时提供给同级民政部门。
同时《意见》还要求健全信息公开机制,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要将农村低保和扶贫开发情况纳入政府信息公开范围,将建档立卡贫困人口和农村低保对象、特困人员名单在其居住地公示,接受社会和群众监督。
中央财政资金将向重点地区倾斜
根据《意见》要求,各地要加快健全低保信息系统和扶贫开发信息系统,逐步实现低保和扶贫开发信息系统互联互通、信息共享,不断提高低保、扶贫工作信息化水平。县级残联要与民政、扶贫等部门加强贫困残疾人和重度残疾人相关信息的沟通。
县级民政、扶贫部门要定期会商交流农村低保对象和建档立卡贫困人口变化情况,指导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及时更新农村低保对象和建档立卡贫困人口数据,加强信息核对,确保信息准确完整、更新及时,每年至少比对一次台账数据。
不仅如此,《意见》还提出各地财政部门要按照国务院有关要求,结合地方实际情况,推进社会救助资金统筹使用,盘活财政存量资金,增加资金有效供给;优化财政支出结构,科学合理编制预算,提升资金使用效益。
《意见》明确,中央财政安排的社会救助补助资金,重点向保障任务重、地方财政困难、工作绩效突出的地区倾斜。各地财政、民政部门要加强资金使用管理情况检查,确保资金使用安全、管理规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