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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现行离婚立法以夫妻感情确已破裂作为判决离婚的法定条件,缺陷日益突出,对其修改已刻不容缓。以婚姻关系确已破裂作为判决离婚的法定条件并采取例示主义的表述方式,符合婚姻的本质、职能和我国现阶段婚姻状况以及世界各国离婚立法的基本趋向。这一方面使婚姻当事人有具体标准可以对照,以决定是否起诉,法官有具体标准可以操作,以正确定案;另一方面又把一切难以列举的导致婚姻关系确已破裂的事由包含在概括的规定中,以防列一漏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