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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东欧国家是指包括波兰、匈牙利、捷克等从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转轨的国家。这些国家不仅地域相近,而且银行体制改革的时间和路径也基本一致,他们还均于2004年加入了欧盟。这些国家的银行体制改革大体上都经历了两大步骤,第一步就是实行商业银行机构和业务与中央银行分离,建立二级银行体系,第二步就是将国有银行私有化。应该说,在市场经济体制下,建立二级银行体系是必然,也是必要。但对国有商业银行的私有化问题,则需要认真探讨。本文旨在通过对中东欧国家国有银行私有化的路径的介绍,总结其私有化中的经验,分析其中存在的问题,以对我国的国有银行改革提供借鉴意义。
中东欧国家银行体制改革的路径
中东欧国家银行体制改革的第一步发生在政治“剧变”前后,建立以中央银行和商业银行分离的二级银行体制在20世纪90年代初期基本结束。如匈牙利与1987年建立了二级银行体系,将中央银行的贷款业务剥离,成立了3家商业银行。波兰1988年开始对其金融体制进行改革,通过了银行法和中央银行法,1989年建立了二级银行体系,从中央银行分理处9家商业银行。这些国家的政府寄希望于建立这样的银行体制以适应市场经济的需要,但国家独资或国家控股的商业银行并没有、也不可能消除计划经济时期的弊端,再加上激进的企业制度改革导致大量企业破产,商业银行的不良贷款不仅没有减少,反而大幅度增加,給政府造成巨大负担。因此各国开始寻求对商业银行的私有化的改革。
20世纪90年代中期以后,私有化成为中东欧国家银行体系改革的主旋律。银行私有化的初期目标是实现经济转轨,减少国家对银行的补贴,提高银行效率,而长远目标则是要形成能为经济提供有效金融服务的金融体系。但由于这些国家的金融市场既不发达更不完善,经济发展水平较低,私营企业刚刚起步,民众力量弱小,仅仅依靠国内资源和市场无法完成这一重任,因此各国普遍采取了激进的、暴风骤雨式的改革政策:降低甚至取消外资银行进入的门槛,放松外资银行设立分行的限制,允许外资银行作为战略投资者参股国有银行或收购国内银行。到1999年底,外国控制的银行已占匈牙利银行总资产的68.5%,2000年,波兰商业银行63.7%的资产被外资控制,保加利亚国有资产占保加利亚银行资产的份额不足20%,而外国控制的银行占银行总资产的74%。在罗马尼亚,外国银行控制着银行资产的49.6%,国有银行控制着银行资产的47.4%。2001年底,捷克有16家银行和10家外国分支机构由外资所有,占市场中获准运作的银行实体总数的71.1%。
中东欧国家银行外资化的另一个特点是进入这些国家的外国银行主要是邻近的欧洲国家的银行(除美国花旗银行外)。如在波罗的海三国,规模较大的外资银行都由瑞典拥有,奥地利的银行大多进军斯洛伐克与克罗地亚,意大利的银行也主要在克罗地亚。进入中东欧国家最大的5家外资银行分别为比利时的“KBC”银行、奥地利的“Erste”银行、奥地利信贷银行、意大利联合信贷银行和奥地利赖发森银行。
中东欧国家银行体制改革中的经验与问题
从中东欧国家银行体制的改革路径可以看出,以下几方面问题值得探讨。
国家银行要不要实行私有化。这似乎是一个不成问题的问题,因为理论和世界各国的实践都已经证明,传统“大一统”的、完全国家所有的银行体制存在着政府干预、预算约束软化、效率低、效果差、甚至腐败等问题,其直接的表现就是银行坏账严重。只有通过私营化,完全按照市场经济的原则来经营和管理,才能解决这些痼疾。事实上,东欧国家也曾试图通过设立专门的坏账处理机构如“清理银行”和注资来解决国有银行沉重的坏账包袱,但这都产生了道德问题。如匈牙利政府在1990~1994年向银行系统注入了30亿美元的资金,相当于国内生产总值的10%,但银行的坏账仍在不断增加。捷克通过注资等方式用于拯救国有商业银行的最终费用接近于国内生产总值的30%,也没有使其银行的经营状况有所改善。因为这些银行既不能独立于国家,也不能独立于其未经改造的客户即国有企业。沉重的财政负担是东欧国家的政府无力承担,只有选择“出售”之路。
国家银行如何实现私有化。无论如何都应当承认,私有化是当前世界的一种趋势,但实现私有化的方式却有多种,采取的方式不同,效果也就不同。
首先,是快速还是逐步实现私有化?东欧国家普遍选择了快速实现私有化的激进改革方式。正像这些国家企业的迅速民营化导致的经济“休克”一样,银行的迅速民营化也产生了问题。1990~1993年的波兰由于放松对银行部门的管制,以宽松的条件允许私人银行进入,使波兰在短期内迅速出现了61家新的私营银行。同时外国银行也开始在波兰开展业务,先后有10家外资银行建立。这些外国银行的进入在促进竞争的同时也对波兰国内的小银行提出了挑战,私人银行由于缺乏足够的资本和资产,缺乏必要的专门知识和技能,在外资银行的竞争面前很快陷入困境。而捷克实行“凭证私有化”法,意图是公平、迅速地实现民营化,但由于凭证的持有者都是毫无市场经验的普通百姓,他们只能将这些“凭证”卖给投资基金,而投资基金的创办者就是参与凭证私有化的银行,其结果是银行持有了参与凭证私有化的国有企业的股份,而国家又掌握着大银行的控股权,银行与企业之间的联系不仅没有削弱,反而进一步加强,使得“银行的治理成为了过去遗产的人质”。
事实上,从完全的国家所有向私有化转变是需要一定条件的,这就是民营经济有了一定的实力,资本市场和劳动力市场得到一定程度的发展,企业家阶层得到了一定的锻炼和成长。中东欧国家正是由于缺乏这样的条件,所以只能借助于“外资化”来实现银行的民营化。
其次,是外资化还是内资化?中东欧国家银行的私有化主要是通过外资银行进入实现的。一方面,国家财政难以支付银行改革的巨大成本,对国有银行的注资等形成了国有银行被拯救的预期,因而产生了道德风险;另一方面,当时也没有对国有银行进行改造的知识、经验和技能,靠内部力量难以改变国有银行的产权和治理结构。因此,借助外国银行的参与改造国有银行是当时的中东欧国家银行体系改革的必然选择。世界银行的研究报告认为,外国银行的引进有助于提高效率、促进竞争和金融部门的稳定。理论上讲,对于这些转轨国家来说,外国银行的进入有助于现代支付和交易体系的形成,能动员家庭储蓄,引导资金流动;能提供短期和长期的储蓄和贷款服务;会带来风险评估、风险转换和风险共享的经验;能提供金融管理的咨询、培训和帮助;有助于企业公司治理结构的形成;可以游说和促进整个银行体系监管制度的形成;有助于降低交易成本等。
但是,我们也不能不看到,外国银行进入的方式不同,对本国经济的影响也不同。如果外资银行在本国独立地设立分支机构,由于这些分支机构的资金可以在全球范围内运作,本国中央银行就很难对其监管。如果外资银行通过参股的方式进入,就可以相对降低资金流出入的风险。此外,外资银行参股的程度不同,效果也不同。从某种意义上说,国有企业实行股份化的目的在于完善法人治理结构,改善经营管理。但实行股份化与完善法人治理结构之间并不存在必然联系。也就是说,企业实行单一所有制不利于完善法人治理结构,企业的股份过分分散也不能完善法人治理结构。这就意味着在实行国有商业银行的股份化、外资化过程中,如果外资银行参股比例过低,就很难期望其在改善法人治理结构上发挥积极作用。从波兰等国的实践看,如果国家不放弃其控股地位,那么引进外资就像是隔靴搔痒,很难从根本上解决问题。
不过,即使通过引进战略投资者解决了银行的法人治理问题,也并不意味着银行的经营管理就可以完善起来。撇开体制的原因不说,所谓的法人治理结构完善的西方发达国家企业和银行因经营管理不善倒闭的事例层出不穷,就连有几百年历史的巴林银行、雷曼兄弟集团等都遭遇了由低级错误导致的危机和破产。这说明法人治理并非“一理就灵”。
第三,私有化过程中的政府作用问题。应该说,私有化改革的目的之一就是要减少政府干预。传统体制下的政府干预让企业(银行)吃尽了苦头,国家被视为银行危机的元凶。因抱有这样一种对计划经济体制下国家过分干预的强烈的逆反心理,中东欧国家普遍存在着尽可能减少国家干预的倾向,银行改革也要尽可能淡化国家的作用。如果有人提出要保持必要的国家干预,就会被认为是旧体制的维护者而遭到谴责。但随着改革的推进,企业混乱和银行危机的出现,人们才逐步认识到,在市场机制尚未形成,银行整体素质还较低的情况下,过分淡化国家的干预和控制,不仅不能实现预期目标,反而还会造成更大的损失。因此,国家不仅要帮助银行解决不良资产问题,而且还要建立健全法律制度,强化金融监管,为银行改革创造良好的环境和条件。因为银行改革不仅涉及到中央银行法、商业银行法以及企业破产法等,还涉及到公司法、证券法、信托法、会计法、资产评估法、反垄断法等多项法律制度。而且,在市场机制不健全的条件下,为了规范竞争,也需要加强金融监管。显然,这些问题只有依靠政府的帮助才能解决。
第四,银行外资化后的国家经济和金融安全稳定问题。
改革初期,中东欧国家出于维护国家利益以及经济和金融安全的考虑,也曾限制外资银行的进入,特别是限制外资银行的入股比例,但最终还是没能经受住国内和国外两方面的压力。尽管自中东欧国家银行体制改革以来没有出现严重的金融稳定问题,但从理论上讲,银行的外资化,尤其是一个国家主要的银行股份都控制在外国银行手里,必然会对国家的经济利益、尤其是金融的安全和稳定造成影响,特别是像中东欧这些刚刚建立市场体制的国家。首先,出于利润最大化的考虑,那些拥有雄厚资本实力的外资银行在确定市场定位时往往把信贷和各项业务发展的重点放在了规模大、盈利能力强、信誉好的大公司、大企业上,而对于刚刚发展起来、管理不够完善、信息透明度不高的中小企业则很少给予支持。这就使得国内的中小企业很难获得大银行的资金支持,只能靠国内的一些风险管理水平还不高的银行给予零星的贷款,而这些国内银行本来管理水平就低,再加上只能做一些风险较大的业务,因此必然面临着更大的风险。这种情况进一步加剧了不同规模银行之间的不平等竞争,形成了国内银行的恶性循环。同时,外资银行在东道国面临金融危机时的问题会更复杂。一方面,外资银行比东道国银行对危机更加敏感,在发生危机时一般更倾向于收缩信贷和资产规模,这无疑会进一步加剧危机。另一方面,在中东欧国家,大银行几乎全部为外资所控制,如果发生金融危机,东道国政府会处于两难境地:不救银行,受损失的是国内居民;要救银行,得利的则是外国人。很难想象,如果在中东欧发生近期在美国出现的金融危机(由次债危机引发的金融危机),中东欧国家政府如何行事。此外,即使是在经济稳定时期,如果国内企业经营较差,盈利率较低,也很难保证这些外资银行不把籌集到的资金转投国外。这显然也不利于本国经济的发展。
中东欧银行体制改革对中国的启示
中东欧国家的银行改革已经基本完成,迄今为止,这一改革进行得也比较平稳,其成功的经验和存在的问题也带给我们很多启示。
简单的私有化包括外资化都是不可取的。传统的计划经济存在问题,但市场经济也有自身难以解决的矛盾。国有制有问题,私有化也有问题,国有制的问题需要通过私有化改革来解决,但绝不可指望私有化能解决所有问题。国有制存在的是效率问题,私有化存在的是公平和风险问题。因此,改革需要有全盘的考虑,需要有系统的理论作指导。在理论创新没有完成、理论指导不能实现的情况下,改革不能指望一蹴而就,只能循序渐进,逐步创造条件。渐进的私有化战略更为有利,因为大爆炸式的激进私有化会导致政府承受巨大的财务风险。此外,转轨成本的水平也会对民众的接受程度产生限制。如果转轨成本超出了一个临界点(产出急剧下降、失业猛增),那么就会出现政策被逆转的真实危险,人民就可能会抵制并反对改革。
不论是私有化的改革还是对外开放,都应该在国家(政府)的掌控范围之内。尤其是银行和金融体制改革,在改革的同时必须加强金融监管,严肃各项制度。中东欧的经验表明,在经济转轨时期的银行改革过程中,政府的干预是不可避免的,也是十分必要的。原因在于,在转轨过程中,市场机制处于形成阶段,其调节能力及效率还很低下,政府必须为市场机制的尽快形成创造条件。同时,银行转型不会自发完成,政府必须引导和促进这一转变,建立市场基础设施以及创造市场正常发挥作用的必备条件。在政府干预与市场推动之间取得平衡,正是中东欧银行改革所取得的重要经验。
不能迷信国际活跃银行的公司治理和管理能力。近年来接连出现的英国巴林银行和日本大和银行事件以及亚洲金融危机和美国次债危机,再加上美国的一些信誉卓著的大公司因做假账而倒闭,这些都告诉我们,所谓的“百年老店”、“法人治理解构完善”等都是靠不住的。一方面,管理是一个常新的话题,新问题、新情况不断出现,管理也需要不断创新,因循守旧,夜郎自大,必然遭受损失。另一方面,改善法人治理结构也只是为企业和银行改善经营管理创造了必要的条件,但绝不是充分条件。因此,希望通过引进所谓的“战略投资者”完善法人治理解构,提升管理水平,实际上是不现实的。从我国国内的银行来看,一些没有引进战略投资者的银行入招商银行,其经营业绩和管理水平并不比其他引进了战略投资者的银行差。因此,改革要从实际出发,不能一刀切,更不能出于私利廉售国有资产。
(作者单位:中央民族大学)
中东欧国家银行体制改革的路径
中东欧国家银行体制改革的第一步发生在政治“剧变”前后,建立以中央银行和商业银行分离的二级银行体制在20世纪90年代初期基本结束。如匈牙利与1987年建立了二级银行体系,将中央银行的贷款业务剥离,成立了3家商业银行。波兰1988年开始对其金融体制进行改革,通过了银行法和中央银行法,1989年建立了二级银行体系,从中央银行分理处9家商业银行。这些国家的政府寄希望于建立这样的银行体制以适应市场经济的需要,但国家独资或国家控股的商业银行并没有、也不可能消除计划经济时期的弊端,再加上激进的企业制度改革导致大量企业破产,商业银行的不良贷款不仅没有减少,反而大幅度增加,給政府造成巨大负担。因此各国开始寻求对商业银行的私有化的改革。
20世纪90年代中期以后,私有化成为中东欧国家银行体系改革的主旋律。银行私有化的初期目标是实现经济转轨,减少国家对银行的补贴,提高银行效率,而长远目标则是要形成能为经济提供有效金融服务的金融体系。但由于这些国家的金融市场既不发达更不完善,经济发展水平较低,私营企业刚刚起步,民众力量弱小,仅仅依靠国内资源和市场无法完成这一重任,因此各国普遍采取了激进的、暴风骤雨式的改革政策:降低甚至取消外资银行进入的门槛,放松外资银行设立分行的限制,允许外资银行作为战略投资者参股国有银行或收购国内银行。到1999年底,外国控制的银行已占匈牙利银行总资产的68.5%,2000年,波兰商业银行63.7%的资产被外资控制,保加利亚国有资产占保加利亚银行资产的份额不足20%,而外国控制的银行占银行总资产的74%。在罗马尼亚,外国银行控制着银行资产的49.6%,国有银行控制着银行资产的47.4%。2001年底,捷克有16家银行和10家外国分支机构由外资所有,占市场中获准运作的银行实体总数的71.1%。
中东欧国家银行外资化的另一个特点是进入这些国家的外国银行主要是邻近的欧洲国家的银行(除美国花旗银行外)。如在波罗的海三国,规模较大的外资银行都由瑞典拥有,奥地利的银行大多进军斯洛伐克与克罗地亚,意大利的银行也主要在克罗地亚。进入中东欧国家最大的5家外资银行分别为比利时的“KBC”银行、奥地利的“Erste”银行、奥地利信贷银行、意大利联合信贷银行和奥地利赖发森银行。
中东欧国家银行体制改革中的经验与问题
从中东欧国家银行体制的改革路径可以看出,以下几方面问题值得探讨。
国家银行要不要实行私有化。这似乎是一个不成问题的问题,因为理论和世界各国的实践都已经证明,传统“大一统”的、完全国家所有的银行体制存在着政府干预、预算约束软化、效率低、效果差、甚至腐败等问题,其直接的表现就是银行坏账严重。只有通过私营化,完全按照市场经济的原则来经营和管理,才能解决这些痼疾。事实上,东欧国家也曾试图通过设立专门的坏账处理机构如“清理银行”和注资来解决国有银行沉重的坏账包袱,但这都产生了道德问题。如匈牙利政府在1990~1994年向银行系统注入了30亿美元的资金,相当于国内生产总值的10%,但银行的坏账仍在不断增加。捷克通过注资等方式用于拯救国有商业银行的最终费用接近于国内生产总值的30%,也没有使其银行的经营状况有所改善。因为这些银行既不能独立于国家,也不能独立于其未经改造的客户即国有企业。沉重的财政负担是东欧国家的政府无力承担,只有选择“出售”之路。
国家银行如何实现私有化。无论如何都应当承认,私有化是当前世界的一种趋势,但实现私有化的方式却有多种,采取的方式不同,效果也就不同。
首先,是快速还是逐步实现私有化?东欧国家普遍选择了快速实现私有化的激进改革方式。正像这些国家企业的迅速民营化导致的经济“休克”一样,银行的迅速民营化也产生了问题。1990~1993年的波兰由于放松对银行部门的管制,以宽松的条件允许私人银行进入,使波兰在短期内迅速出现了61家新的私营银行。同时外国银行也开始在波兰开展业务,先后有10家外资银行建立。这些外国银行的进入在促进竞争的同时也对波兰国内的小银行提出了挑战,私人银行由于缺乏足够的资本和资产,缺乏必要的专门知识和技能,在外资银行的竞争面前很快陷入困境。而捷克实行“凭证私有化”法,意图是公平、迅速地实现民营化,但由于凭证的持有者都是毫无市场经验的普通百姓,他们只能将这些“凭证”卖给投资基金,而投资基金的创办者就是参与凭证私有化的银行,其结果是银行持有了参与凭证私有化的国有企业的股份,而国家又掌握着大银行的控股权,银行与企业之间的联系不仅没有削弱,反而进一步加强,使得“银行的治理成为了过去遗产的人质”。
事实上,从完全的国家所有向私有化转变是需要一定条件的,这就是民营经济有了一定的实力,资本市场和劳动力市场得到一定程度的发展,企业家阶层得到了一定的锻炼和成长。中东欧国家正是由于缺乏这样的条件,所以只能借助于“外资化”来实现银行的民营化。
其次,是外资化还是内资化?中东欧国家银行的私有化主要是通过外资银行进入实现的。一方面,国家财政难以支付银行改革的巨大成本,对国有银行的注资等形成了国有银行被拯救的预期,因而产生了道德风险;另一方面,当时也没有对国有银行进行改造的知识、经验和技能,靠内部力量难以改变国有银行的产权和治理结构。因此,借助外国银行的参与改造国有银行是当时的中东欧国家银行体系改革的必然选择。世界银行的研究报告认为,外国银行的引进有助于提高效率、促进竞争和金融部门的稳定。理论上讲,对于这些转轨国家来说,外国银行的进入有助于现代支付和交易体系的形成,能动员家庭储蓄,引导资金流动;能提供短期和长期的储蓄和贷款服务;会带来风险评估、风险转换和风险共享的经验;能提供金融管理的咨询、培训和帮助;有助于企业公司治理结构的形成;可以游说和促进整个银行体系监管制度的形成;有助于降低交易成本等。
但是,我们也不能不看到,外国银行进入的方式不同,对本国经济的影响也不同。如果外资银行在本国独立地设立分支机构,由于这些分支机构的资金可以在全球范围内运作,本国中央银行就很难对其监管。如果外资银行通过参股的方式进入,就可以相对降低资金流出入的风险。此外,外资银行参股的程度不同,效果也不同。从某种意义上说,国有企业实行股份化的目的在于完善法人治理结构,改善经营管理。但实行股份化与完善法人治理结构之间并不存在必然联系。也就是说,企业实行单一所有制不利于完善法人治理结构,企业的股份过分分散也不能完善法人治理结构。这就意味着在实行国有商业银行的股份化、外资化过程中,如果外资银行参股比例过低,就很难期望其在改善法人治理结构上发挥积极作用。从波兰等国的实践看,如果国家不放弃其控股地位,那么引进外资就像是隔靴搔痒,很难从根本上解决问题。
不过,即使通过引进战略投资者解决了银行的法人治理问题,也并不意味着银行的经营管理就可以完善起来。撇开体制的原因不说,所谓的法人治理结构完善的西方发达国家企业和银行因经营管理不善倒闭的事例层出不穷,就连有几百年历史的巴林银行、雷曼兄弟集团等都遭遇了由低级错误导致的危机和破产。这说明法人治理并非“一理就灵”。
第三,私有化过程中的政府作用问题。应该说,私有化改革的目的之一就是要减少政府干预。传统体制下的政府干预让企业(银行)吃尽了苦头,国家被视为银行危机的元凶。因抱有这样一种对计划经济体制下国家过分干预的强烈的逆反心理,中东欧国家普遍存在着尽可能减少国家干预的倾向,银行改革也要尽可能淡化国家的作用。如果有人提出要保持必要的国家干预,就会被认为是旧体制的维护者而遭到谴责。但随着改革的推进,企业混乱和银行危机的出现,人们才逐步认识到,在市场机制尚未形成,银行整体素质还较低的情况下,过分淡化国家的干预和控制,不仅不能实现预期目标,反而还会造成更大的损失。因此,国家不仅要帮助银行解决不良资产问题,而且还要建立健全法律制度,强化金融监管,为银行改革创造良好的环境和条件。因为银行改革不仅涉及到中央银行法、商业银行法以及企业破产法等,还涉及到公司法、证券法、信托法、会计法、资产评估法、反垄断法等多项法律制度。而且,在市场机制不健全的条件下,为了规范竞争,也需要加强金融监管。显然,这些问题只有依靠政府的帮助才能解决。
第四,银行外资化后的国家经济和金融安全稳定问题。
改革初期,中东欧国家出于维护国家利益以及经济和金融安全的考虑,也曾限制外资银行的进入,特别是限制外资银行的入股比例,但最终还是没能经受住国内和国外两方面的压力。尽管自中东欧国家银行体制改革以来没有出现严重的金融稳定问题,但从理论上讲,银行的外资化,尤其是一个国家主要的银行股份都控制在外国银行手里,必然会对国家的经济利益、尤其是金融的安全和稳定造成影响,特别是像中东欧这些刚刚建立市场体制的国家。首先,出于利润最大化的考虑,那些拥有雄厚资本实力的外资银行在确定市场定位时往往把信贷和各项业务发展的重点放在了规模大、盈利能力强、信誉好的大公司、大企业上,而对于刚刚发展起来、管理不够完善、信息透明度不高的中小企业则很少给予支持。这就使得国内的中小企业很难获得大银行的资金支持,只能靠国内的一些风险管理水平还不高的银行给予零星的贷款,而这些国内银行本来管理水平就低,再加上只能做一些风险较大的业务,因此必然面临着更大的风险。这种情况进一步加剧了不同规模银行之间的不平等竞争,形成了国内银行的恶性循环。同时,外资银行在东道国面临金融危机时的问题会更复杂。一方面,外资银行比东道国银行对危机更加敏感,在发生危机时一般更倾向于收缩信贷和资产规模,这无疑会进一步加剧危机。另一方面,在中东欧国家,大银行几乎全部为外资所控制,如果发生金融危机,东道国政府会处于两难境地:不救银行,受损失的是国内居民;要救银行,得利的则是外国人。很难想象,如果在中东欧发生近期在美国出现的金融危机(由次债危机引发的金融危机),中东欧国家政府如何行事。此外,即使是在经济稳定时期,如果国内企业经营较差,盈利率较低,也很难保证这些外资银行不把籌集到的资金转投国外。这显然也不利于本国经济的发展。
中东欧银行体制改革对中国的启示
中东欧国家的银行改革已经基本完成,迄今为止,这一改革进行得也比较平稳,其成功的经验和存在的问题也带给我们很多启示。
简单的私有化包括外资化都是不可取的。传统的计划经济存在问题,但市场经济也有自身难以解决的矛盾。国有制有问题,私有化也有问题,国有制的问题需要通过私有化改革来解决,但绝不可指望私有化能解决所有问题。国有制存在的是效率问题,私有化存在的是公平和风险问题。因此,改革需要有全盘的考虑,需要有系统的理论作指导。在理论创新没有完成、理论指导不能实现的情况下,改革不能指望一蹴而就,只能循序渐进,逐步创造条件。渐进的私有化战略更为有利,因为大爆炸式的激进私有化会导致政府承受巨大的财务风险。此外,转轨成本的水平也会对民众的接受程度产生限制。如果转轨成本超出了一个临界点(产出急剧下降、失业猛增),那么就会出现政策被逆转的真实危险,人民就可能会抵制并反对改革。
不论是私有化的改革还是对外开放,都应该在国家(政府)的掌控范围之内。尤其是银行和金融体制改革,在改革的同时必须加强金融监管,严肃各项制度。中东欧的经验表明,在经济转轨时期的银行改革过程中,政府的干预是不可避免的,也是十分必要的。原因在于,在转轨过程中,市场机制处于形成阶段,其调节能力及效率还很低下,政府必须为市场机制的尽快形成创造条件。同时,银行转型不会自发完成,政府必须引导和促进这一转变,建立市场基础设施以及创造市场正常发挥作用的必备条件。在政府干预与市场推动之间取得平衡,正是中东欧银行改革所取得的重要经验。
不能迷信国际活跃银行的公司治理和管理能力。近年来接连出现的英国巴林银行和日本大和银行事件以及亚洲金融危机和美国次债危机,再加上美国的一些信誉卓著的大公司因做假账而倒闭,这些都告诉我们,所谓的“百年老店”、“法人治理解构完善”等都是靠不住的。一方面,管理是一个常新的话题,新问题、新情况不断出现,管理也需要不断创新,因循守旧,夜郎自大,必然遭受损失。另一方面,改善法人治理结构也只是为企业和银行改善经营管理创造了必要的条件,但绝不是充分条件。因此,希望通过引进所谓的“战略投资者”完善法人治理解构,提升管理水平,实际上是不现实的。从我国国内的银行来看,一些没有引进战略投资者的银行入招商银行,其经营业绩和管理水平并不比其他引进了战略投资者的银行差。因此,改革要从实际出发,不能一刀切,更不能出于私利廉售国有资产。
(作者单位:中央民族大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