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毕马威中国税务合伙人沈英华表示,不管国际上的经验好与不好,都可以先了解别人的做法,然后再看是否适合中国。从2011年到2016年,跨境电商的交易规模快速发展,出口大于进口。跨境电商是两条腿走路,一条是传统意义上的把外国商品卖到中国来;另外一条是中国的电商要“走出去”。很多的电商平台如京东、阿里都有这样一些相关业务在蓬勃地开展当中。
在谈到电子商务税收征管时,沈瑛华认为,无址、无纸和无形”是征管的三个难点,这也是大家有所共识的。
沈瑛华介绍,OECD(经合组织)为增值税确立了消费地原则。根据消费地原则,跨境交易的税收在最终的消费地征收,这是国际上避免双重征收增值税的一个规则。以前有起源地原则、提供地原则,后来越来越多的国家都采纳了消费地原则。
沈瑛华还介绍了欧盟、新加坡、韩国、英国等国家和地区对电子商务征税的规定。目前,大多数国家都同意对C2C电子商务交易征税,并达成征税时不应开征新税种的基本共识,即保持税收中性。据悉,根据澳大利亚货物劳务税法规,从2018年7月1日起,在澳大利亚境内消费者通过境外电子商务平台购买货物时,境外电子商务平台为纳税人。
中央财经大学财政税务学院教授杨华在演讲中提到,需要重视跨境电商的税收征管,原因之一是国际跨境电商零售部分,中国占世界的七到八分之一;原因之二,电商都有虚拟和匿名的特点,而跨境无论采用什么样的模式都需要经过关境,因此在税收监管方面较好实施把控;原因之三,《关于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口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18号)规定,调整对象为对海关联网B2C的企业及直接从海外官网购买且直邮方式送达购买者的产品,取消税收优惠并且提高单次交易税额,但其实施结果差强人意。
杨华认为,跨境电商的征管相对存在空白,主要原因在于国际税收征管体系目前不适应发展需要。在电子商务模式下,属人属地原则难以发挥其有效作用,很难把控常设机构、注册地的确定。由于上述不确定性,国际上对电子商务的监控存在困难,实际监管中,人力、财力也耗费巨大。
杨华介绍,国际上有三种观点:一是保守派,OECD范本和UN范本补充条款,扩大常设机构、物品认定范围;二是改良派,将属人属地原则改成属人原则;三是新税派,增加新税种,例如比特税。
我国税收管辖权和税收征管都是以属地属人原则为基础,税收管控方面出台了众多政策。2013年,首次出台了跨境电商出口通知;2014年,海关发布了服务试点网购保税政策;2016年,设立综合服务区,鼓励跨境电商发展。我国一方面鼓励发展,另一方面也发现跨境电商经营中存在着典型的偷逃税问题,特别是利用经过保税区的形式规避税款。
从现实出发,我国对跨境电商监管必须加强。杨华建议,其一,结合现实需求修改《海关法》,增加《电子合同法》等以完备制度环境。其二,将信息技术引入关税稽查体系,推行电子发票的使用。其三,对特定行业加强监管以辅助对电商行业的监管。例如快递行业,消费者直接面对外国供应商,对快递行业信息的监管可以达到监控跨国电商交易情况的目的。
图优律师事务所主任孙耀刚提出,中國电商的税收问题,也面临国际税收的挑战,税收既是国家利益,也是国家主权,由于国际税收的复杂性,给我国的税收征管提出了挑战。
他引用了苹果的避税案例,苹果充分利用了爱尔兰“三明治法则”,从而达到双重不征税的效果。他指出,电子商务(跨境电商)引发了这样几个国际税收问题:一是任何一个单独的国家都不能对跨境电商制定统一的规则;二是很难确定交易地和消费地;三是追溯交易非常困难,实际交易中往往大量通过中间商、控股公司,在国际第三方甚至第四方设立分公司或子公司,通过这类商业交易安排,规避了可追溯性;四是电子支付规避了预提税,这是一个新兴问题;五是网站接入服务、服务器、ISP等是否构成了PE(常设机构)。这五个问题对电子商务在国际税收领域的管辖和征收提出了严峻的挑战。
此外,除了一定实体商品交易外,大量的虚拟商品,如软件、咨询服务、电子程序、电子数据、电子创作等非实体的交易,更为难以追溯。一系列对服务或无形资产交易的常设机构确定问题也是一个难题,他认为电子商务导致了对常设机构的测试,包括资产测试、代理测试、经济活动测试等。
在谈到电子商务税收征管时,沈瑛华认为,无址、无纸和无形”是征管的三个难点,这也是大家有所共识的。
沈瑛华介绍,OECD(经合组织)为增值税确立了消费地原则。根据消费地原则,跨境交易的税收在最终的消费地征收,这是国际上避免双重征收增值税的一个规则。以前有起源地原则、提供地原则,后来越来越多的国家都采纳了消费地原则。
沈瑛华还介绍了欧盟、新加坡、韩国、英国等国家和地区对电子商务征税的规定。目前,大多数国家都同意对C2C电子商务交易征税,并达成征税时不应开征新税种的基本共识,即保持税收中性。据悉,根据澳大利亚货物劳务税法规,从2018年7月1日起,在澳大利亚境内消费者通过境外电子商务平台购买货物时,境外电子商务平台为纳税人。
中央财经大学财政税务学院教授杨华在演讲中提到,需要重视跨境电商的税收征管,原因之一是国际跨境电商零售部分,中国占世界的七到八分之一;原因之二,电商都有虚拟和匿名的特点,而跨境无论采用什么样的模式都需要经过关境,因此在税收监管方面较好实施把控;原因之三,《关于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口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18号)规定,调整对象为对海关联网B2C的企业及直接从海外官网购买且直邮方式送达购买者的产品,取消税收优惠并且提高单次交易税额,但其实施结果差强人意。
杨华认为,跨境电商的征管相对存在空白,主要原因在于国际税收征管体系目前不适应发展需要。在电子商务模式下,属人属地原则难以发挥其有效作用,很难把控常设机构、注册地的确定。由于上述不确定性,国际上对电子商务的监控存在困难,实际监管中,人力、财力也耗费巨大。
杨华介绍,国际上有三种观点:一是保守派,OECD范本和UN范本补充条款,扩大常设机构、物品认定范围;二是改良派,将属人属地原则改成属人原则;三是新税派,增加新税种,例如比特税。
我国税收管辖权和税收征管都是以属地属人原则为基础,税收管控方面出台了众多政策。2013年,首次出台了跨境电商出口通知;2014年,海关发布了服务试点网购保税政策;2016年,设立综合服务区,鼓励跨境电商发展。我国一方面鼓励发展,另一方面也发现跨境电商经营中存在着典型的偷逃税问题,特别是利用经过保税区的形式规避税款。
从现实出发,我国对跨境电商监管必须加强。杨华建议,其一,结合现实需求修改《海关法》,增加《电子合同法》等以完备制度环境。其二,将信息技术引入关税稽查体系,推行电子发票的使用。其三,对特定行业加强监管以辅助对电商行业的监管。例如快递行业,消费者直接面对外国供应商,对快递行业信息的监管可以达到监控跨国电商交易情况的目的。
图优律师事务所主任孙耀刚提出,中國电商的税收问题,也面临国际税收的挑战,税收既是国家利益,也是国家主权,由于国际税收的复杂性,给我国的税收征管提出了挑战。
他引用了苹果的避税案例,苹果充分利用了爱尔兰“三明治法则”,从而达到双重不征税的效果。他指出,电子商务(跨境电商)引发了这样几个国际税收问题:一是任何一个单独的国家都不能对跨境电商制定统一的规则;二是很难确定交易地和消费地;三是追溯交易非常困难,实际交易中往往大量通过中间商、控股公司,在国际第三方甚至第四方设立分公司或子公司,通过这类商业交易安排,规避了可追溯性;四是电子支付规避了预提税,这是一个新兴问题;五是网站接入服务、服务器、ISP等是否构成了PE(常设机构)。这五个问题对电子商务在国际税收领域的管辖和征收提出了严峻的挑战。
此外,除了一定实体商品交易外,大量的虚拟商品,如软件、咨询服务、电子程序、电子数据、电子创作等非实体的交易,更为难以追溯。一系列对服务或无形资产交易的常设机构确定问题也是一个难题,他认为电子商务导致了对常设机构的测试,包括资产测试、代理测试、经济活动测试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