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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如今中国正处于互联网发展的宏伟时期,中国互联网金融业的发展形式多种多样,与时俱进。从众所周知我国征信体制也不断收到互联网金融的影响,大到国家,小到个人的征信已经被“大数据”所收录,征信一步一步正在走入正轨,征信业近几年在我国得到不断完善,而这两个相辅相成的新兴产业的发展也不断碰撞出新的火花。本文就互联网金融对征信市场产品和征信市场结构这两方面的影響进行全面的研究。
一、互联网金融征信市场产品及结构存在的问题
征信市场产品及结构直接影响了我国征信业在互联网金融领域取得主导地位的先决条件,而在中国,征信市场并不完善,企业征信和个人征信在征信产业链上并没有明确的分工,此外征信服务的供给现状也并不乐观,根据对互联网征信服务类型进行分类,并通过收集数据做出上表:
互联网征信服务类型总的分为基本服务和增值服务。而基本服务包括调查类和非调查类,其中调查类有企业资信调查、消费者信用调查、财产征信和市场调查。非调查类主要包括资信评级;增值服务中金融类主要有:信用保险、国际保理、电话查询票据、信用担保,非金融类包括商账追收以及商账追收。根据以上数据得出结论,中国同发达征信国家相比缺少基本服务有财产征信和市场调查,而金融类缺少信用保险、国际保理、电话查询票据、信用担保。由此可见,中国互联网征信服务产品种类远不及发达征信国家。这在一定程度上体现了互联网征信市场产品及结构存在的问题,我国互联网征信领域的发展还有待提高。
二、互联网金融征信产品及结构对策和建议
(一)发挥中央银行在互联网金融征信体系中的主导作用
发挥中央银行在互联网金融征信体系中的主导地位就要明确其在互联网金融征信体系中的地位。发挥中国人民银行作为政府金融监管部门的主导作用要做到:第一,适应互联网金融快速发展的特点,不断创新监管思路和征信体系建设思路,服务于互联网金融发展;第二,从征信企业、征信行业的实际情况出发,根据一线的调查研究结果制定相关政策和法律法规,将较好的征信业发展模式固化为制度和规定;第三,注重发挥市场主体的能动作用,监管部门不约束市场主体发展,在防范风险,加强监管的基础上,激发市场活力,方便征信企业为客户提供多样化的互联网金融征信服务;第四,引导具有一定互联网金融风险管理能力的企业成立行业协会,加强行业自律,提升管理水平,建立和完善互联网金融征信系统。在条件成熟时,可以准许接入中国人民银行建立的传统金融征信系统,实现互联网金融征信系统与中央银行征信系统对接。
(二)引导形成互联网金融征信行业标准
当前互联网金融征信企业存在竞争与合作的关系,在很大程度上竞争关系比合作关系更加突出和强烈。互联网金融企业、征信企业都会建立起属于自身的企业征信模型,因此征信模型呈现出多样性和复杂性的特点。由于互联网金融征信行业统一的征信数据标准尚未形成,导致数据标准格式不统一、多样性。数据标准尚未形成必然会阻碍互联网金融企业之间的数据共享和交流,在行业内部建立起相应的数据共享机制也比较困难,多家互联网企业之间的信用记录数据来源也不尽相同,互联网金融企业之间的数据共享标准制定迫在眉睫。可以从财税、行业准入等多方面来鼓励互联网金融企业开展企业合作,形成行业协会,通过协会平台协调解决互联网征信的标准化问题,准许具有较强的互联网金融征信技术水平的企业开展标准化制定,逐步推动成为行业标准。赋予行业协会或具有龙头带动作用的互联网金融企业、互联网金融征信企业联盟开展相应的平台建设。将经过实际征信实践检验的好的标准固化下来,进一步指导互联网金融征信业务的开展。
(三)完善互联网金融征信体系法律法规
互联网金融征信体系建设的目的在于帮助放贷机构评估借贷资金使用人的信用状况和偿债,降低信贷风险。但是采集数据要合理适度,在保护征信对象隐私权的基础上,实现对征信对象较为全面客观的信用评价。需要明确信息采集的权限、进一步规范信息采集规则,做到既能综合反映企业或个人的信用状况,又能保护企业和个人的隐私权。在信用信息征集、使用、管理过程中都注重个人隐私权保护。通过普及征信知识,帮助企业和个人树立征信权益保护意识,掌握维护合法权益的方式和方法。建立信用服务行业自律组织,完善行业自律机制,经常开展对征信机构内部的监督和检查,引导征信机构“客观、独立、公正”开展业务,切实尊重和保护信息主体的隐私权;通过消费者协会等社会公共团体对征信机构的个人征信行为行使社会监督权;依法对侵犯个人隐私权的机构或个人进行行政处罚,对侵犯隐私权行为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探讨建立个人信用信民事赔偿、补偿机制。要加强部门协调监管,有效保护信息主体是确保个人隐私权遭到侵害时的司法救济权。
三、结束语
本文从当前互联网金融征信市场产品及结构存在的问题入手,寻求突破,找到符合中国国情的征信体系建设模式和路径,探讨将互联网金融征信系统与中国人民银行征信系统对接的现实与技术可行性,并提出建设中国互联网金融征信的政策建议。(作者单位为辽宁科技大学经济与法律学院)
本文系辽宁科技大学大学生创新创业训练计划项目阶段性成果项目编号:201710146000117)
一、互联网金融征信市场产品及结构存在的问题
征信市场产品及结构直接影响了我国征信业在互联网金融领域取得主导地位的先决条件,而在中国,征信市场并不完善,企业征信和个人征信在征信产业链上并没有明确的分工,此外征信服务的供给现状也并不乐观,根据对互联网征信服务类型进行分类,并通过收集数据做出上表:
互联网征信服务类型总的分为基本服务和增值服务。而基本服务包括调查类和非调查类,其中调查类有企业资信调查、消费者信用调查、财产征信和市场调查。非调查类主要包括资信评级;增值服务中金融类主要有:信用保险、国际保理、电话查询票据、信用担保,非金融类包括商账追收以及商账追收。根据以上数据得出结论,中国同发达征信国家相比缺少基本服务有财产征信和市场调查,而金融类缺少信用保险、国际保理、电话查询票据、信用担保。由此可见,中国互联网征信服务产品种类远不及发达征信国家。这在一定程度上体现了互联网征信市场产品及结构存在的问题,我国互联网征信领域的发展还有待提高。
二、互联网金融征信产品及结构对策和建议
(一)发挥中央银行在互联网金融征信体系中的主导作用
发挥中央银行在互联网金融征信体系中的主导地位就要明确其在互联网金融征信体系中的地位。发挥中国人民银行作为政府金融监管部门的主导作用要做到:第一,适应互联网金融快速发展的特点,不断创新监管思路和征信体系建设思路,服务于互联网金融发展;第二,从征信企业、征信行业的实际情况出发,根据一线的调查研究结果制定相关政策和法律法规,将较好的征信业发展模式固化为制度和规定;第三,注重发挥市场主体的能动作用,监管部门不约束市场主体发展,在防范风险,加强监管的基础上,激发市场活力,方便征信企业为客户提供多样化的互联网金融征信服务;第四,引导具有一定互联网金融风险管理能力的企业成立行业协会,加强行业自律,提升管理水平,建立和完善互联网金融征信系统。在条件成熟时,可以准许接入中国人民银行建立的传统金融征信系统,实现互联网金融征信系统与中央银行征信系统对接。
(二)引导形成互联网金融征信行业标准
当前互联网金融征信企业存在竞争与合作的关系,在很大程度上竞争关系比合作关系更加突出和强烈。互联网金融企业、征信企业都会建立起属于自身的企业征信模型,因此征信模型呈现出多样性和复杂性的特点。由于互联网金融征信行业统一的征信数据标准尚未形成,导致数据标准格式不统一、多样性。数据标准尚未形成必然会阻碍互联网金融企业之间的数据共享和交流,在行业内部建立起相应的数据共享机制也比较困难,多家互联网企业之间的信用记录数据来源也不尽相同,互联网金融企业之间的数据共享标准制定迫在眉睫。可以从财税、行业准入等多方面来鼓励互联网金融企业开展企业合作,形成行业协会,通过协会平台协调解决互联网征信的标准化问题,准许具有较强的互联网金融征信技术水平的企业开展标准化制定,逐步推动成为行业标准。赋予行业协会或具有龙头带动作用的互联网金融企业、互联网金融征信企业联盟开展相应的平台建设。将经过实际征信实践检验的好的标准固化下来,进一步指导互联网金融征信业务的开展。
(三)完善互联网金融征信体系法律法规
互联网金融征信体系建设的目的在于帮助放贷机构评估借贷资金使用人的信用状况和偿债,降低信贷风险。但是采集数据要合理适度,在保护征信对象隐私权的基础上,实现对征信对象较为全面客观的信用评价。需要明确信息采集的权限、进一步规范信息采集规则,做到既能综合反映企业或个人的信用状况,又能保护企业和个人的隐私权。在信用信息征集、使用、管理过程中都注重个人隐私权保护。通过普及征信知识,帮助企业和个人树立征信权益保护意识,掌握维护合法权益的方式和方法。建立信用服务行业自律组织,完善行业自律机制,经常开展对征信机构内部的监督和检查,引导征信机构“客观、独立、公正”开展业务,切实尊重和保护信息主体的隐私权;通过消费者协会等社会公共团体对征信机构的个人征信行为行使社会监督权;依法对侵犯个人隐私权的机构或个人进行行政处罚,对侵犯隐私权行为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探讨建立个人信用信民事赔偿、补偿机制。要加强部门协调监管,有效保护信息主体是确保个人隐私权遭到侵害时的司法救济权。
三、结束语
本文从当前互联网金融征信市场产品及结构存在的问题入手,寻求突破,找到符合中国国情的征信体系建设模式和路径,探讨将互联网金融征信系统与中国人民银行征信系统对接的现实与技术可行性,并提出建设中国互联网金融征信的政策建议。(作者单位为辽宁科技大学经济与法律学院)
本文系辽宁科技大学大学生创新创业训练计划项目阶段性成果项目编号:2017101460001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