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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航空货物运输领域的《华沙公约》、《蒙特利尔公约》都在其第18条中完整确立了针对于国际航空货物运输期间的相关管理制度。针对于国际航空货物运输期间的重点判定基准是货物承运人对货物的整体掌管过程;此番“掌管”的业务内容是属于国际航空货物运输期间总体管理制度的基本宗旨,需依照货物托运经办人约定、承运方对货物的管控形态等因素钦定其具体含义。在货物尚处于整体航空运输历程的辅助运输环节、替代型运输环节中时,通常也被视为处于航空运输业务的运作期限之内。我们国内航空管理部门应当更改和完善航空运输作业期间的判定基准,补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