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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在金融学教学中应用案例教学法,不仅能提高学生对金融学理论的实践应用能力,而且对教师教学方法的改进、业务素质的提高有很大帮助。因此,合理运用案例教学法,精心设计教学案例,注意引导启发学生讨论分析,并及时归纳总结,充分利用实验室和多媒体教学设备,可以提高教学效果。
关键词:案例教学法; 金融学教学; 应用研究;
1. 案例介绍
1.1公司基本信息
e租宝,全称为“金易融(北京)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是安徽钰诚集团全资子公司,注册资本金1亿元。平台主打A2P的模式,6款产品都是融资租赁债权转让,预期年化收益率在9.0%到14.2%之间不等,期限分为3个月、6个月和12个月,赎回方式分T+2和T+10两种。
“e租宝”平台宣传的运营模式是“互联网金融+融资租赁”,“融资与融物”相结合的典范,采取全新的A2P(Asset to Peer)的经营模式。
投资回报
(1)债权转让完成后,承租人通过“e租宝”平台向投资者定期还款,即承租人定期支付的租金。在租金支付完全后,承租人取得租赁设备的所有权。
(2)投资期满后,投资人收回本金和利息。
根据“e租宝”的宣传,在还款期间若发生违约,会有融资性担保公司对债权转让项目中债权承担连带保证担保,全额保证投资人的本息安全;融资租赁公司对债权转让项目中债权承担连带担保责任;保理公司承诺对债权转让项目中债权无条件赎回,提高资产流动性,使投资者可以自由赎回资金。
2.背景分析
P2P网贷起源于欧美,与民间借贷、小额贷款息息相关,2007年我国第一家P2P平台“拍拍贷”上线运营,尽管早期行业发展并不尽如意,但 2012年后,开始蓬勃兴起。
不过,由于缺乏监管规范,伴随着P2P行业的野蛮成长,今年以来问题平台数量已达到 882家,占了全部问题平台数量的76%,也是今年以来新增平台数量的48%,问题平台爆发有加速之势。
P2P行业问题频发,与缺乏监管密切相关。因此,我国监管环境的宽松在事实上造就了今日P2P行业的繁荣,使我国荣登为全球规模最大、创新性最强的P2P网贷市场。
“e租宝”宣扬的A2P模式即Asset to Peer,相较于P2P的Peer to Peer,只是其中一端变为了资产,此资产实质上是融资租赁公司的应收债权,或者说是以融资租赁公司所有的机械设备为担保的债权。A2P与P2P本质上没有区别,区别只是在于资金渠道特定化地流入了融资租赁公司手中,是P2P行业的一种具体形式。
3.案例分析
“e租宝”的庞氏骗局:在正常情况下,融资租赁公司赚取项目利差,而平台赚取中介费;然而,“e租宝”从一开始就是一场“空手套白狼”的骗局,其所谓的融资租赁项目根本名不副实。“e租宝”通过虚构融资项目,把钱转给承租人,并给承租人好处费,再把资金转入公司的关联公司,以达到事实挪用的目的。因此,“e租宝”是一个彻头彻尾的庞氏骗局。
庞氏骗局通常有以下六个特征:
(1)违背投资规律
庞氏骗局通常宣传“投资必赚,绝无亏损”的诱人口号,设计出远高于市场平均回报的投资路径而不揭示或强调这一路线的可行性或风险性。“e租宝”正是给客户提供了“高收益低风险”承诺, 让投资者陷入陷阱。
(2)资金腾挪回补
庞氏骗局因为无法实现承诺的投资回报,因此对于老客户的投资回报,只能依靠新客户的加入或其他融资安排来实现。因此庞氏骗局对资金流的要求相当高,骗子们总是力图扩大客户范围,拓宽吸收资金规模,以获得资金腾挪回补的足够空间。
(3)渲染神秘色彩
庞氏骗局通常渲染投资的神秘性,将投资诀窍秘而不宣,努力塑造自己的“天才”或“专家”形象。实际上缺乏真实投资和生产的支持,没有可供仔细推敲的“生财之道”。
(4)投资反周期性
庞氏骗局的投资项目总是呈现出违反投资周期的反规律特征,无论是与生产相关的实业投资,还是与市场行情相关的金融投资,投资项目似乎总是稳赚不赔。
1)借款金额过度集中
在借款标的的金额分布上,2015年6月以前,“e租宝”发布的借款标的平均金额差别明显,平均利率上下波动,但是步入2015年6月之后,“e租宝”借款标的金額多分布在2500万元上下,平均利率稳定在12%左右,如此平均又集中的利率和金额分布,不符合一般经济规律,因此存在疑点。
2)利率期限结构反转
经济理论中,一般情况下,借款的期限与利率应该成正比,即期限越长利率越高。以“e租宝”的借款项目数据进行加权平均得到按期限分类的平均借款利率,“e租宝”借款项目的利率与期限分布却并不符合此规律,期限最长的借款标的的平均利率最低。
3)流动性异常
相比较于大部分不可以随时支取的理财产品而言,“e租宝”产品的高流动性,确实很吸引投资者。尽管“e租宝”在产品推广时承诺可以随时支取,但是实际操作中,部分产品提前支取需要交纳2%的手续费,而且提现操作并不便捷,加上“e租宝”的广告宣传不时为投资者注射“强心剂”,这也有效降低了投资者的提现率。尽管承诺了较高的流动性,但是较低的提现率,还可以在短期内让“e租宝”免于流动性危机。但是,随着需要偿还投资人的本息不断增多,资金入不敷出,资金链终将断裂。
(5)金字塔式结构
为了支付先加入投资者的高额回报,“庞氏骗局”必须不断地发展下线吸引越来越多的投资者参与,从而形成“金字塔”式的投资者结构,而塔尖的少数知情者通过榨取塔底和塔中的大量参与者谋利。
(6)难以长期维持
“e租宝”的窟窿只会越滚越大,然后在某个点集中爆发,账上没钱还给老客户,也不能还给新客户。” “e租宝”的控制人张敏说,自己曾在2015年9月让公司的数据中心进行测算,结果显示,“e租宝”的赎回量将在2016年1月达到9亿,此后赎回量逐月递增。
3.3结论
在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4个构成要件中:
第一,“e租宝”发布虚假借款项目融资属于假借合法的经营形式来吸收存款;
第二,“e租宝”在各类媒体上为其理财产品做宣传属于以媒介、短信、推荐会等形式公开吸收存款;
第三,“e租宝”理财产品销售过程中向投资者承诺保本保息属于通过私募、股权等其他手段承诺还本付息或者回报;
第四,“e租宝”借助互联网向全国吸收存款属于向不特定公众吸收存款。“e租宝”案件具备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的四大要件。
4、 启示
4.1对金融业者的启示
相比制造业复杂的成本管控、流程管理、技术创新而言,金融行业的盈利模式更为单纯,在资金供给方批发资金,在资金需求方零售资金,然后赚取差价。这一商业模型,远比制造业更为简单。正因为此,近年来我国金融市场发展势头越来越盛,然而,简单商业模型的背后,实则蕴含着更为精细的风险控制模型和流动性管理的模型。稍有不慎,出现项目风险,连累到流动性,触发挤兑风潮,再大的金融机构都可能在一夜间轰然倒地。
4.2对投资者的启示
而对于投资者而言,诸如此类的网络金融诈骗屡见不鲜,名义上是 P2P网贷平台,撮合借贷双方直接交易、帮助缓解小微企业的“融资难、融资困”问题,实际上却是搞监管套利,做着银行、小贷公司、担保公司的事,甚至拿投资者的钱去炒房、炒股、放高利贷、搞庞氏骗局。可仍旧有不计其数的盲目投资者掉进陷阱。
分析投资者心理发现,其中存在两个极端:一是极端无知;二是极端贪婪。
对此,希望投资者能更加理性,严谨对待,在法律法规尚不健全的领域尤其注意防范。
参考文献:
[1]金融学课程案例教学法创新研究[J]. 罗频宇,李明.新课程学习(下). 2011(10)
[2]案例教学法在国际金融学教学中的应用[J]. 周忠英.科技信息. 2010(15)
[3]案例教学法在工商管理课程教学中的应用研究[J]. 陈富生,邹国良,汪小平.江西理工大学学报. 2007(02)
关键词:案例教学法; 金融学教学; 应用研究;
1. 案例介绍
1.1公司基本信息
e租宝,全称为“金易融(北京)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是安徽钰诚集团全资子公司,注册资本金1亿元。平台主打A2P的模式,6款产品都是融资租赁债权转让,预期年化收益率在9.0%到14.2%之间不等,期限分为3个月、6个月和12个月,赎回方式分T+2和T+10两种。
“e租宝”平台宣传的运营模式是“互联网金融+融资租赁”,“融资与融物”相结合的典范,采取全新的A2P(Asset to Peer)的经营模式。
投资回报
(1)债权转让完成后,承租人通过“e租宝”平台向投资者定期还款,即承租人定期支付的租金。在租金支付完全后,承租人取得租赁设备的所有权。
(2)投资期满后,投资人收回本金和利息。
根据“e租宝”的宣传,在还款期间若发生违约,会有融资性担保公司对债权转让项目中债权承担连带保证担保,全额保证投资人的本息安全;融资租赁公司对债权转让项目中债权承担连带担保责任;保理公司承诺对债权转让项目中债权无条件赎回,提高资产流动性,使投资者可以自由赎回资金。
2.背景分析
P2P网贷起源于欧美,与民间借贷、小额贷款息息相关,2007年我国第一家P2P平台“拍拍贷”上线运营,尽管早期行业发展并不尽如意,但 2012年后,开始蓬勃兴起。
不过,由于缺乏监管规范,伴随着P2P行业的野蛮成长,今年以来问题平台数量已达到 882家,占了全部问题平台数量的76%,也是今年以来新增平台数量的48%,问题平台爆发有加速之势。
P2P行业问题频发,与缺乏监管密切相关。因此,我国监管环境的宽松在事实上造就了今日P2P行业的繁荣,使我国荣登为全球规模最大、创新性最强的P2P网贷市场。
“e租宝”宣扬的A2P模式即Asset to Peer,相较于P2P的Peer to Peer,只是其中一端变为了资产,此资产实质上是融资租赁公司的应收债权,或者说是以融资租赁公司所有的机械设备为担保的债权。A2P与P2P本质上没有区别,区别只是在于资金渠道特定化地流入了融资租赁公司手中,是P2P行业的一种具体形式。
3.案例分析
“e租宝”的庞氏骗局:在正常情况下,融资租赁公司赚取项目利差,而平台赚取中介费;然而,“e租宝”从一开始就是一场“空手套白狼”的骗局,其所谓的融资租赁项目根本名不副实。“e租宝”通过虚构融资项目,把钱转给承租人,并给承租人好处费,再把资金转入公司的关联公司,以达到事实挪用的目的。因此,“e租宝”是一个彻头彻尾的庞氏骗局。
庞氏骗局通常有以下六个特征:
(1)违背投资规律
庞氏骗局通常宣传“投资必赚,绝无亏损”的诱人口号,设计出远高于市场平均回报的投资路径而不揭示或强调这一路线的可行性或风险性。“e租宝”正是给客户提供了“高收益低风险”承诺, 让投资者陷入陷阱。
(2)资金腾挪回补
庞氏骗局因为无法实现承诺的投资回报,因此对于老客户的投资回报,只能依靠新客户的加入或其他融资安排来实现。因此庞氏骗局对资金流的要求相当高,骗子们总是力图扩大客户范围,拓宽吸收资金规模,以获得资金腾挪回补的足够空间。
(3)渲染神秘色彩
庞氏骗局通常渲染投资的神秘性,将投资诀窍秘而不宣,努力塑造自己的“天才”或“专家”形象。实际上缺乏真实投资和生产的支持,没有可供仔细推敲的“生财之道”。
(4)投资反周期性
庞氏骗局的投资项目总是呈现出违反投资周期的反规律特征,无论是与生产相关的实业投资,还是与市场行情相关的金融投资,投资项目似乎总是稳赚不赔。
1)借款金额过度集中
在借款标的的金额分布上,2015年6月以前,“e租宝”发布的借款标的平均金额差别明显,平均利率上下波动,但是步入2015年6月之后,“e租宝”借款标的金額多分布在2500万元上下,平均利率稳定在12%左右,如此平均又集中的利率和金额分布,不符合一般经济规律,因此存在疑点。
2)利率期限结构反转
经济理论中,一般情况下,借款的期限与利率应该成正比,即期限越长利率越高。以“e租宝”的借款项目数据进行加权平均得到按期限分类的平均借款利率,“e租宝”借款项目的利率与期限分布却并不符合此规律,期限最长的借款标的的平均利率最低。
3)流动性异常
相比较于大部分不可以随时支取的理财产品而言,“e租宝”产品的高流动性,确实很吸引投资者。尽管“e租宝”在产品推广时承诺可以随时支取,但是实际操作中,部分产品提前支取需要交纳2%的手续费,而且提现操作并不便捷,加上“e租宝”的广告宣传不时为投资者注射“强心剂”,这也有效降低了投资者的提现率。尽管承诺了较高的流动性,但是较低的提现率,还可以在短期内让“e租宝”免于流动性危机。但是,随着需要偿还投资人的本息不断增多,资金入不敷出,资金链终将断裂。
(5)金字塔式结构
为了支付先加入投资者的高额回报,“庞氏骗局”必须不断地发展下线吸引越来越多的投资者参与,从而形成“金字塔”式的投资者结构,而塔尖的少数知情者通过榨取塔底和塔中的大量参与者谋利。
(6)难以长期维持
“e租宝”的窟窿只会越滚越大,然后在某个点集中爆发,账上没钱还给老客户,也不能还给新客户。” “e租宝”的控制人张敏说,自己曾在2015年9月让公司的数据中心进行测算,结果显示,“e租宝”的赎回量将在2016年1月达到9亿,此后赎回量逐月递增。
3.3结论
在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4个构成要件中:
第一,“e租宝”发布虚假借款项目融资属于假借合法的经营形式来吸收存款;
第二,“e租宝”在各类媒体上为其理财产品做宣传属于以媒介、短信、推荐会等形式公开吸收存款;
第三,“e租宝”理财产品销售过程中向投资者承诺保本保息属于通过私募、股权等其他手段承诺还本付息或者回报;
第四,“e租宝”借助互联网向全国吸收存款属于向不特定公众吸收存款。“e租宝”案件具备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的四大要件。
4、 启示
4.1对金融业者的启示
相比制造业复杂的成本管控、流程管理、技术创新而言,金融行业的盈利模式更为单纯,在资金供给方批发资金,在资金需求方零售资金,然后赚取差价。这一商业模型,远比制造业更为简单。正因为此,近年来我国金融市场发展势头越来越盛,然而,简单商业模型的背后,实则蕴含着更为精细的风险控制模型和流动性管理的模型。稍有不慎,出现项目风险,连累到流动性,触发挤兑风潮,再大的金融机构都可能在一夜间轰然倒地。
4.2对投资者的启示
而对于投资者而言,诸如此类的网络金融诈骗屡见不鲜,名义上是 P2P网贷平台,撮合借贷双方直接交易、帮助缓解小微企业的“融资难、融资困”问题,实际上却是搞监管套利,做着银行、小贷公司、担保公司的事,甚至拿投资者的钱去炒房、炒股、放高利贷、搞庞氏骗局。可仍旧有不计其数的盲目投资者掉进陷阱。
分析投资者心理发现,其中存在两个极端:一是极端无知;二是极端贪婪。
对此,希望投资者能更加理性,严谨对待,在法律法规尚不健全的领域尤其注意防范。
参考文献:
[1]金融学课程案例教学法创新研究[J]. 罗频宇,李明.新课程学习(下). 2011(10)
[2]案例教学法在国际金融学教学中的应用[J]. 周忠英.科技信息. 2010(15)
[3]案例教学法在工商管理课程教学中的应用研究[J]. 陈富生,邹国良,汪小平.江西理工大学学报. 2007(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