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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网络环境下知识产权的保护和发展旨在促进知识产权的合法应用。“互联网 + ”这一观点的出现则是开辟了在保护现有的知识产权基础上,促进知识产权新发展的另一重要途径。网络知识产权是因互联网发展所引发的知识产权的集合,既包括传统知识产权在网络环境下的新表现,也涵盖因应用网络技术而产生的新知识产权形态,还涉及到知识产权滥用导致的不正当竞争等问题。近年来,随着世界范围内互联网产业的蓬勃发展,网络知识产权保护的重要性与复杂性日渐凸显,一些西方与亚洲发达国家都把保护网络知识产权上升到国家战略层面,强调对网络知识产权的保护是未来新知识经济的核心,对增强传统产业效率、创造新经济价值乃至提升社会整体效益具有重要作用。
关键词:互联网+;知识产权;网络技术;网络知识产权
中图分类号:F49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1-864X(2015)12-0067-02
我国正在制定“互联网+”行动计划,推动移动互联网、云计算、大数据、物联网等与现代制造业的结合,促进电子商务、工业互联网和互联网金融健康发展,引导互联网企业拓展国际市场。此举会促进大量传统行业与新兴产业的跨界融合,也会有更多互联网企业走向国际市场,必将引发众多与互联网相关的知识产权问题,需要制定针对性的保护制度与措施。随着“互联网+”战略的实施,互联网将推动我国产业从低效率向创新和科技主导型模式演进。但我国现阶段网络知识产权的侵权现象还比较严重,不利于本土创新活动的开展。究其原因,主要是现有网络知识产权保护制度严重滞后于互联网迅猛的发展态势。因此,加强网络知识产权保护的需求迫在眉睫,是激励自主创新以实现产业转型升级的有效举措。
一、概念与范围
(一)“互联网+”的概念和范围。
“互联网 + ”这一观点是十二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上作政府工作报告时,总理提出的。国家发改委对 “互联网 + ”进行了诠释,即 “充分发挥互联网在生产要素配置中的优化和集成作用,将互联网的创新成果深度融合于经济社会各领域中,提高实体经济的创新力和生产力,形成更广泛的以互联网为基础设施和实现工具的经济发展新形态”。从这一概念中,我们也不难看出,“互联网 + ”的范围不同于以往单纯的互联网应用行为,而是从经济学的角度考虑,将各种生产要素进行拆分,然后再按照互联网的思维方式进行重组,充分发挥市场资源优化配置的作用。[1]
(二)知识产权的概念和范围。
知识产权是知识财产私有的权利形态,归类于民事权利体系,我国法学界主要采取“概括主义”方法来说明知识产权的概念,代表性的观点主要有三种:(1)“知识产权是基于创造性智力成果和工商业标记依法产生的权利的统称。”(2)“知识产权是人们对于自己的智力活动创造的成果和經营管理活动中的标记、信誉依法享有的权利。”(3)“知识产权是民事主体依据法律的规定,支配其与智力活动有关的信息,享受其利益并排斥他人干涉的权利。”其范围有广义和狭义之分,我国采取了狭义分类,将传统意义上的知识产权内涵限缩为著作权 ( 含邻接权) 、专利权、商标权等的范围。在经济的发展中,著作权、专利权以及商标权的合理利用对于经济的支撑起着十分重要的作用。
二、互联网产业面临的知识产权问题
(一)知识产权的无形性特征更加明显。
无论是工业产权领域的专利权、商标权和商业秘密,还是出版发行领域的著作权 / 版权,传统的知识产权客体的载体都是有形的。这些有形载体在知识产权的确认、授权、处分、转移、保护等诸多环节中,发挥了重要作用。但在网络空间,知识产权的载体表现为数字信息,人们可感知的只是数据和影像,数字信息资源的无形性和不确定性增加了知识产权保护的难度。
(二)知识产权的地域性特征受到巨大冲击。
传统的知识产权只在所确认和保护的地域内有效,经一国法律所保护的某项权利只在该国范围内发生法律效力 ;只有参加国际协定或进行国际申请时,才具有一定的国际性。在网络空间,智力成果可以以极快的速度在全球范围内传播,国与国之间的界限被模糊和淡化,智力成果更容易被不同法律环境中的主体所接受和使用。网络空间的“虚拟性、开放性和无国界性”给传统知识产权的“地域性”概念造成了巨大冲击,网络空间知识产权对地域性的这种超越,导致了网络空间的侵权行为难以确定,执法主体难以明确。微博、微信、淘宝等新兴互联网产品在令我们的生活更加便捷的同时,也成为知识产权侵权案件的高发地。[2]
(三)知识产权的专有性特征受到一定挑战。
知识产权私权性质决定了传统的知识产权的专有性,即知识产权所有人对知识产权的垄断受到法律的严格保护。在网络空间,网络环境知识产权载体的无形性,给知识产权的确认、有偿使用、侵权监测及实施保护都带来困难。在网络空间,信息一旦上网就变成公开、公知或公取的信息,而且信息的传播不再依赖传统物理载体,侵权者很容易“金蝉脱壳”,且很难再被权利人控制,这样的特性也令网络黑客更加猖狂。著作权、版权领域,尤其是“快播”等侵权盗播视频的泛滥,严重打击了原创作者的积极性。
(四)知识产权的既有法定程序受到一定质疑。
传统知识产权的成功获得,需经过申请、公示、审查和批准等流程,对知识产权规定了很多的限制,以保证权利的公平公正性。在网络空间,大部分互联网技术具有更新快、周期短的特性,往往按照传统知识产权的整套流程还未走完,技术生命周期已经终结。比如“云计算”授权专利的平均时间为3 年多,比软件的平均技术生命周期2.5 年还要长。“皮之不存,毛将焉附?”,在这种情形下,不但导致侵权证据难以发现,即使发现也基本丧失了专利维权的时效性和必要性。
三、互联网知识产权问题的解决措施和新思路
(一)制定专门的互联网知识产权保护立法。
尽管我国目前存在多部有关网络知识保护的法律文件和管理条例,但大多是司法解释或行政法规,法律位阶不高,并没有由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以法律的形式出现。而且各个法规出自不同部门,一方面相互之间有矛盾冲突之处,另一方面在网络知识产权保护的诸多领域里仍存在空白(如缺乏专门规制网络知识产权滥用的法律法规)。[3]因此有必要加快立法步伐,对现有互联网法规与条例进行梳理、修订与整合,在此基础上制定兼具前瞻性与系统性的互联网知识产权保护法,成立或指定专门机构负责推进、实施与监督。 (二)加强互联网知识产权保护的国际合作。
加强网络空间知识产权保护的国际合作,加强与国内外互联网企业特别是国际组织和世界各国、各地区政府部门,在相互信任、相互理解、互利共赢的基础上,在执法、培训、宣传等领域进行协作。积极推动互联网环境下知识产权保护相关国际规则的制定,为互联网时代知识产权的保护提供更加清晰、完善的国际法框架。同时,可以借助互联网全球化的特质,在实施知识产权保护国际化的过程中,探索构建区域一体化的互联网知识产权保护规则,用实际行动促进国家“一带一路”战略目标的实现。
(三)正面互联网产业矛盾中的知识产权保护。
在互联网反盗版领域,侵权过于普遍、分散、动态,要从根本上加强网络视频等版权保护,应采取堵、疏结合的策略。第一,要加强相关法律的解释与适用性,做到有法可依,有据可查;第二,应由政府部门或集体管理组织牵头成立版权和著作权联盟,采用“法制 + 自制”相结合的方式,进一步规范产业知识产权保护生态圈;第三,改进视频作品的授权机制,并切实降低版税成本,结合一定的技术手段逐渐培养公众的反盗版情结;第四,将互联网实名制与国家2014年 8月颁布的《社会信用体系》相结合,通过逐步建立个人互联网诚信档案建立长效诚信机制,通过与金融手段挂钩提高互联网侵权的违法成本,能够更好地从源头上控制侵权发生的概率。[4]
(四)合理对待互联网产业发展的不均衡性。
互联网知识产权保护不但要做经济发展的“攀枝花”,在某些时候也要做好“顶梁柱”的作用。例如在互联网商业方法领域,如果当下对于知识产权保护过于严厉,则反而可能會影响我国相关产业的发展,百度、新浪微博、人人网等国内互联网企业可能会被美国企业用知识产权大棒提前“扼杀”。因此,互联网知识产权保护的发展、完善,应正视上述现实,不能仅仅固守在维护技术创新者、技术领先者利益的基本准则之上,更应重视发展我国经济发展的基本利益,采取逐步放开的策略,根据我国的国情和经济发展情况适时采取相应的知识产权保护措施,才能获得更大的发展空间。
(五)关注对互联网衍生类型知识产权的保护。
互联网时代,必须要以发展的眼光来看待和分析知识产权边界,其会随着与互联网的融合而衍生多种新类型的知识产权。由知识产权与互联网结合而衍生的这些新类型的网络知识产权已经从边缘渐入主流,并拥有广阔的发展空间。在我国,中英文域名、通用网址、无线网址等网络知识产权的总量已突破了千万规模,并且对企业品牌发展、提高创新力、开展全网络营销具有重要作用。对于互联网衍生类型知识产权的保护,现有的法律制度和司法解释往往都无据可依,这时应尝试构建以国家知识产权局为主体,其他部委和机构积极配合的行政执法部门机动化联动保护体系。[5]例如,对于方兴未艾的互联网金融产业,可以尝试建立知识产权保护机构、金融监管机构和互联网安全机构的三方联合的联动执法保护体系。
参考文献:
[1]曹建.“互联网+”视角下知识产权的弱化保护和发展研究[J]. 商界论坛, 2015 (2): 231.
[2]张莉.以 “互联网 + ”战略推进中国改革开放进程[J].今日中国,2015 (05).
[3]董新蕊,谭凯.知识产权为“互联网+”保驾护航[J].取法有道, 2015(6).
[4]李志军.“互联网+”战略下的网络知识产权保护[J]. 新经济研究, 2015 (9): 109.
[5]徐忞.互联网产业的知识产权困境[J]. 前沿:高科技与产业化, 2015 (8): 30-34.
作者简介:张璐瑶(1994-),女,汉族,河南焦作人,中原工学院研究生,研究方向为科学技术哲学知识产权方向。
关键词:互联网+;知识产权;网络技术;网络知识产权
中图分类号:F49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1-864X(2015)12-0067-02
我国正在制定“互联网+”行动计划,推动移动互联网、云计算、大数据、物联网等与现代制造业的结合,促进电子商务、工业互联网和互联网金融健康发展,引导互联网企业拓展国际市场。此举会促进大量传统行业与新兴产业的跨界融合,也会有更多互联网企业走向国际市场,必将引发众多与互联网相关的知识产权问题,需要制定针对性的保护制度与措施。随着“互联网+”战略的实施,互联网将推动我国产业从低效率向创新和科技主导型模式演进。但我国现阶段网络知识产权的侵权现象还比较严重,不利于本土创新活动的开展。究其原因,主要是现有网络知识产权保护制度严重滞后于互联网迅猛的发展态势。因此,加强网络知识产权保护的需求迫在眉睫,是激励自主创新以实现产业转型升级的有效举措。
一、概念与范围
(一)“互联网+”的概念和范围。
“互联网 + ”这一观点是十二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上作政府工作报告时,总理提出的。国家发改委对 “互联网 + ”进行了诠释,即 “充分发挥互联网在生产要素配置中的优化和集成作用,将互联网的创新成果深度融合于经济社会各领域中,提高实体经济的创新力和生产力,形成更广泛的以互联网为基础设施和实现工具的经济发展新形态”。从这一概念中,我们也不难看出,“互联网 + ”的范围不同于以往单纯的互联网应用行为,而是从经济学的角度考虑,将各种生产要素进行拆分,然后再按照互联网的思维方式进行重组,充分发挥市场资源优化配置的作用。[1]
(二)知识产权的概念和范围。
知识产权是知识财产私有的权利形态,归类于民事权利体系,我国法学界主要采取“概括主义”方法来说明知识产权的概念,代表性的观点主要有三种:(1)“知识产权是基于创造性智力成果和工商业标记依法产生的权利的统称。”(2)“知识产权是人们对于自己的智力活动创造的成果和經营管理活动中的标记、信誉依法享有的权利。”(3)“知识产权是民事主体依据法律的规定,支配其与智力活动有关的信息,享受其利益并排斥他人干涉的权利。”其范围有广义和狭义之分,我国采取了狭义分类,将传统意义上的知识产权内涵限缩为著作权 ( 含邻接权) 、专利权、商标权等的范围。在经济的发展中,著作权、专利权以及商标权的合理利用对于经济的支撑起着十分重要的作用。
二、互联网产业面临的知识产权问题
(一)知识产权的无形性特征更加明显。
无论是工业产权领域的专利权、商标权和商业秘密,还是出版发行领域的著作权 / 版权,传统的知识产权客体的载体都是有形的。这些有形载体在知识产权的确认、授权、处分、转移、保护等诸多环节中,发挥了重要作用。但在网络空间,知识产权的载体表现为数字信息,人们可感知的只是数据和影像,数字信息资源的无形性和不确定性增加了知识产权保护的难度。
(二)知识产权的地域性特征受到巨大冲击。
传统的知识产权只在所确认和保护的地域内有效,经一国法律所保护的某项权利只在该国范围内发生法律效力 ;只有参加国际协定或进行国际申请时,才具有一定的国际性。在网络空间,智力成果可以以极快的速度在全球范围内传播,国与国之间的界限被模糊和淡化,智力成果更容易被不同法律环境中的主体所接受和使用。网络空间的“虚拟性、开放性和无国界性”给传统知识产权的“地域性”概念造成了巨大冲击,网络空间知识产权对地域性的这种超越,导致了网络空间的侵权行为难以确定,执法主体难以明确。微博、微信、淘宝等新兴互联网产品在令我们的生活更加便捷的同时,也成为知识产权侵权案件的高发地。[2]
(三)知识产权的专有性特征受到一定挑战。
知识产权私权性质决定了传统的知识产权的专有性,即知识产权所有人对知识产权的垄断受到法律的严格保护。在网络空间,网络环境知识产权载体的无形性,给知识产权的确认、有偿使用、侵权监测及实施保护都带来困难。在网络空间,信息一旦上网就变成公开、公知或公取的信息,而且信息的传播不再依赖传统物理载体,侵权者很容易“金蝉脱壳”,且很难再被权利人控制,这样的特性也令网络黑客更加猖狂。著作权、版权领域,尤其是“快播”等侵权盗播视频的泛滥,严重打击了原创作者的积极性。
(四)知识产权的既有法定程序受到一定质疑。
传统知识产权的成功获得,需经过申请、公示、审查和批准等流程,对知识产权规定了很多的限制,以保证权利的公平公正性。在网络空间,大部分互联网技术具有更新快、周期短的特性,往往按照传统知识产权的整套流程还未走完,技术生命周期已经终结。比如“云计算”授权专利的平均时间为3 年多,比软件的平均技术生命周期2.5 年还要长。“皮之不存,毛将焉附?”,在这种情形下,不但导致侵权证据难以发现,即使发现也基本丧失了专利维权的时效性和必要性。
三、互联网知识产权问题的解决措施和新思路
(一)制定专门的互联网知识产权保护立法。
尽管我国目前存在多部有关网络知识保护的法律文件和管理条例,但大多是司法解释或行政法规,法律位阶不高,并没有由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以法律的形式出现。而且各个法规出自不同部门,一方面相互之间有矛盾冲突之处,另一方面在网络知识产权保护的诸多领域里仍存在空白(如缺乏专门规制网络知识产权滥用的法律法规)。[3]因此有必要加快立法步伐,对现有互联网法规与条例进行梳理、修订与整合,在此基础上制定兼具前瞻性与系统性的互联网知识产权保护法,成立或指定专门机构负责推进、实施与监督。 (二)加强互联网知识产权保护的国际合作。
加强网络空间知识产权保护的国际合作,加强与国内外互联网企业特别是国际组织和世界各国、各地区政府部门,在相互信任、相互理解、互利共赢的基础上,在执法、培训、宣传等领域进行协作。积极推动互联网环境下知识产权保护相关国际规则的制定,为互联网时代知识产权的保护提供更加清晰、完善的国际法框架。同时,可以借助互联网全球化的特质,在实施知识产权保护国际化的过程中,探索构建区域一体化的互联网知识产权保护规则,用实际行动促进国家“一带一路”战略目标的实现。
(三)正面互联网产业矛盾中的知识产权保护。
在互联网反盗版领域,侵权过于普遍、分散、动态,要从根本上加强网络视频等版权保护,应采取堵、疏结合的策略。第一,要加强相关法律的解释与适用性,做到有法可依,有据可查;第二,应由政府部门或集体管理组织牵头成立版权和著作权联盟,采用“法制 + 自制”相结合的方式,进一步规范产业知识产权保护生态圈;第三,改进视频作品的授权机制,并切实降低版税成本,结合一定的技术手段逐渐培养公众的反盗版情结;第四,将互联网实名制与国家2014年 8月颁布的《社会信用体系》相结合,通过逐步建立个人互联网诚信档案建立长效诚信机制,通过与金融手段挂钩提高互联网侵权的违法成本,能够更好地从源头上控制侵权发生的概率。[4]
(四)合理对待互联网产业发展的不均衡性。
互联网知识产权保护不但要做经济发展的“攀枝花”,在某些时候也要做好“顶梁柱”的作用。例如在互联网商业方法领域,如果当下对于知识产权保护过于严厉,则反而可能會影响我国相关产业的发展,百度、新浪微博、人人网等国内互联网企业可能会被美国企业用知识产权大棒提前“扼杀”。因此,互联网知识产权保护的发展、完善,应正视上述现实,不能仅仅固守在维护技术创新者、技术领先者利益的基本准则之上,更应重视发展我国经济发展的基本利益,采取逐步放开的策略,根据我国的国情和经济发展情况适时采取相应的知识产权保护措施,才能获得更大的发展空间。
(五)关注对互联网衍生类型知识产权的保护。
互联网时代,必须要以发展的眼光来看待和分析知识产权边界,其会随着与互联网的融合而衍生多种新类型的知识产权。由知识产权与互联网结合而衍生的这些新类型的网络知识产权已经从边缘渐入主流,并拥有广阔的发展空间。在我国,中英文域名、通用网址、无线网址等网络知识产权的总量已突破了千万规模,并且对企业品牌发展、提高创新力、开展全网络营销具有重要作用。对于互联网衍生类型知识产权的保护,现有的法律制度和司法解释往往都无据可依,这时应尝试构建以国家知识产权局为主体,其他部委和机构积极配合的行政执法部门机动化联动保护体系。[5]例如,对于方兴未艾的互联网金融产业,可以尝试建立知识产权保护机构、金融监管机构和互联网安全机构的三方联合的联动执法保护体系。
参考文献:
[1]曹建.“互联网+”视角下知识产权的弱化保护和发展研究[J]. 商界论坛, 2015 (2): 231.
[2]张莉.以 “互联网 + ”战略推进中国改革开放进程[J].今日中国,2015 (05).
[3]董新蕊,谭凯.知识产权为“互联网+”保驾护航[J].取法有道, 2015(6).
[4]李志军.“互联网+”战略下的网络知识产权保护[J]. 新经济研究, 2015 (9): 109.
[5]徐忞.互联网产业的知识产权困境[J]. 前沿:高科技与产业化, 2015 (8): 30-34.
作者简介:张璐瑶(1994-),女,汉族,河南焦作人,中原工学院研究生,研究方向为科学技术哲学知识产权方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