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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开权赋予个人对其形象的垄断权,而表达自由却要求自由表达他人的形象信息,由此两者产生冲突。如何协调两者冲突,美国学界提出了一些标准,比如,主要目的标准、具有新闻价值的例外、转化性标准、指示性使用标准、合理使用标准等等,虽然这些标准都具有一定的合理性,但也存在缺憾。本文在评述以上标准的基础上提出了采用"综合性标准"的建议,即综合考量以上标准后,再行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