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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6年4月25至26日,中共浙江省第十一届委员会第十次全体会议根据党的十六大和十六届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围绕落实科学发展观和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要求,坚持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总结近年来推进依法治省的实践经验,作出了《中共浙江省委关于建设法治浙江的决定》。这是中共浙江省委从加强党的执政能力建设的高度,继“八八战略”、“平安浙江”和文化大省建设等一系列重大战略部署以后,提出的又一重要战略决策。
建设“法治浙江”和“八八战略”、“平安浙江”、文化大省一起,构成浙江经济、政治、文化和社会建设“四位一体”的总体布局。这4个方面构成了一个互相联系、互相促进、不可分割的统一整体。我们不妨从“法治浙江”建设与深入实施“八八战略”、全面建设“平安浙江”、加快建设文化大省之间的关系角度,来深刻理解“法治浙江”战略的出台背景。
“法治浙江”:为 “八八战略”提供制度保障
2003年7月,中共浙江省委十一届四次全体(扩大)会议围绕加快浙江全面建设小康社会、提前基本实现现代化的目标,作出了进一步发挥“八个优势”、推进“八项举措”的重大决策和整体部署。“八八战略” 的实施,不仅使浙江在经历了资源要素严重制约、非典疫情和台风等灾害多次侵袭、经济增长方式转变过程中的种种阵痛和经济增长幅度放缓的“成长中的烦恼”之后,经济发展继续保持良好的势头,而且全面实现了从资源小省向经济大省的转变,从而为在2010年率先基本建成全面小康社会和在2020年率先基本实现现代化打下了坚实的基础。
然而,尽管“八八战略”的实施推动了浙江经济的发展和前进,但是要进一步促进经济发展,则必须通过“法治浙江”来提供制度保障。这种保障,主要体现在以下五大方面:
一是体现在通过依法保障以公有制为主体的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尤其是通过法律手段促进民营经济的持续、健康发展,为其提供良好的市场环境,在法治化的进程中进一步提升浙江的体制优势;
二是体现在通过立法强化可持续的科学发展观,促进新型工业化发展模式,在法治化进程中进一步提升浙江的产业优势;
三是体现在通过改革现有城乡二元结构的相关体制,完善农村社会保障制度,在法治化进程中进一步提升浙江的城乡协调优势;
四是体现在通过建立健全保护生态资源的各种制度,严厉打击破坏生态环境的行为,打造“绿色浙江”,在法治化进程中进一步提升浙江的生态优势;
五是体现在通过加强信用制度建设,在法治化进程中进一步提升浙江的环境优势。
“法治浙江”:是实现“平安浙江”的有效途径
2004年年初,在省委理论学习中心组学习会上,省委书记习近平提出了建设“平安浙江”的要求。时隔不久,我省发生了海宁市黄湾镇五丰村死亡40人的特大火灾事故和嵊州、新昌、永康等地娱乐场所内的色情表演事件,这使省委更深刻地认识到,没有平安的浙江,就没有全面小康的浙江;没有和谐稳定的浙江,就没有繁荣富裕的浙江。
为此,2004年5月召开的省委十一届六次全会审议通过了《中共浙江省委关于建设“平安浙江”,促进社会和谐稳定的决定》,对“平安浙江”建设作出全面部署,提出了促进我省经济更加发展、政治更加稳定、文化更加繁荣、社会更加和谐、人民生活更加安康的总体目标和确保社会政治稳定、确保治安状况良好、确保经济运行稳健、确保安全生产状况稳定好转、确保社会公共安全、确保人民安居乐业的具体目标。为保证“平安浙江”建设各项工作落实到实处,省委成立了“平安浙江”建设领导小组,着手制订创建平安市县的考核办法,力争通过若干年努力,使全省绝大多数市县达到平安市县创建标准。
“一石激起千层浪”。省委建设“平安浙江”的决策部署,在省内外引起强烈反响,全省干部群众好评如潮,中央主要领导作出重要批示,给予充分肯定和鼓励。目前,“平安浙江”建设各项工作已经全面展开,并取得了重大成就。
为什么在全面建设“平安浙江”的同时,还要提出建设法治浙江?个中缘由,在于“法治浙江”比“平安浙江”具有更为丰富的内涵。“法治浙江”建设的一个重要着眼点,就在于不断深化“平安浙江”建设,全面构建和谐社会,实现长久的平安。
与“平安浙江”相比,“法治浙江”更侧重于遵循公平正义的理念,安排、设置浙江范围内的公权力之间、公权力与私权利之间,以及私权利之间的各种关系,并使其能够稳定化、制度化、程序化,它强调各种制度的建构和遵循。而“平安浙江”则侧重于社会稳定和谐的状态,强调一种良好状态的实现。
与“平安浙江”相比,“法治浙江”更需要理性文化作为其文化基础,法治所需要的文化基础包括科学精神、人权思想、公民意识、权利观念等等。没有这些理性的文化要素,“法治浙江”既无法建立,也无法维持。而“平安浙江”的实现则与这些理性文化要素之间没有必然的联系。
同时,“法治浙江”只有在市场经济高度发达的情况下才能实现。一方面,市场交易过程中产生的契约关系和契约观念是法治生成的最重要的决定因素,法治同商品经济、契约观念、权利自由三者之间有着天然的联系;另一方面,市场经济的发达造就了浙江的市民社会,市民构成了法治的主要消费者,市民社会的各种自治性组织的建立和完善对公权力的行使形成了有力的监督和制约,也为法治的生成创造了必要的条件。从这个意义上讲,没有市场经济高度发达的浙江就没有法治的浙江。
“法治浙江”也只有在民主政治社会中才能实现。法治的实质是对政府权力的控制,“法治浙江”的实质和核心也在于对浙江各级政府权力的控制,这就要求浙江在党的领导下,通过人大制度、政协制度以及完善的监督机制,确保各级政府的权力受到人大的监督,受到程序的制约,受到人民权利的约束,受到司法的审查。从这个意义上讲,没有一个民主的浙江就没有一个法治的浙江。
在现代社会,只有法治才能保证长久的平安,法治是实现浙江长治久安的根本路径。这就是中共浙江省委在全面建设“平安浙江”的同时,还需要将建设法治浙江作为重大战略的根本缘由。
“法治浙江”:有助于立体推进文化大省建设
2005年7月,中共浙江省委十一届全体(扩大)会议作出了《中共浙江省委关于加快建设文化大省建设的决定》,确立了从增强先进文化凝聚力、解放和发展文化生产力、提高社会公共服务能力入手,重点实施文明素质工程、文化精品工程、文化研究工程、文化保护工程、文化产业促进工程、产业阵地工程、文化传播工程、文化人才工程等“八项工程”,加快建设教育强省、科技强省、卫生强省、体育强省等“四个强省”的总体目标,研究制定了加快文化大省建设的主要举措,对加快文化大省建设、增强浙江文化软实力进行了全面的规划和部署。
自省委作出加快文化大省建设的决策以来,浙江各级党委、政府对文化大省建设高度重视,形成了广泛的共识。“法治浙江”战略的提出和实施,有助于立体推进文化大省建设。
一是建成文化成果的生成机制。文化成果的生成机制建设,需要我们在把握文化发展的总方向的前提下,有选择性的逐步放开市场准入,调整文化生产经营的行政许可结构;需要我们将实施法律调控和监管的重点调整到生产、流通环节;需要我们减少行政对文化产业的不当干预,尊重私权,重视人的价值,培育文化中介机构、行业协会,支持行业自律。而这些都是“法治浙江”战略的题中之义。
二是建立文化产业的培育机制。文化既置身于市场经济之中而表现为文化产业,又游离于市场经济之外而成为公益事业。在促进文化发展的法治化进程中,对立法设计与制度创新提出了更高的要求。“法治浙江”战略在文化产业的培育机制的建设上,呈现出三大功能,即通过制定与完善适法程序,使本应法定的内部程序(指未公开的程序)外部化(指规范化并公开);通过界定与明晰各执法主体的法定职能,解决实践中较为突出的部门之间执法争利或相互扯皮现象;通过建立外部的法律实施监督机制,以实现多主体多渠道的监督体系。这三大功能的充分发挥过程,就是科学配置文化领域的法治资源、推进文化产业走上健康有序的发展轨道的过程。
三是建立文化权益的保护分配机制。文化权利具有其特殊性,在其生成方法、价值评估、非物形态、流通模式等方面,决定了其在权能上特有的法律属性。这就需要我们对各类文化权益进行不同位阶和优先顺序的梳理,按不同权属予以不同的保护,并能正确处理不同权属之间的冲突。针对文化存在内容、服务对象、承受主体等,进一步保护文化权利、加强市场监管、规范市场秩序,建立多元的利益分配机制。尽管文化权益的保护分配机制的建立主要依赖于国家法层面,但毫无疑问,“法治浙江”建设在其中亦有不小的作为空间。
四是建立文化主体的争端解决机制。争端解决是利益保护的关键。浙江作为内生性强、开放度高、市场主体活跃的经济大省,亟待建立与完善多元化的争端解决机制,真正起到法治的预期、安抚、救济等功能。
需要特别强调的是,“法治浙江”战略虽然是中共浙江省委在总结近年来依法治省的实践经验的基础上提出的,但决非依法治省的简单翻版和重复。在依法治省的话语体系下,法律仅仅是治理的一种手段,尚不具有至高无上的地位,而现在所提出的“法治浙江”,不仅被视为是一项推动浙江经济、政治、文化和社会全面发展的发展战略,而且在理念上更加接近于“权利本位”、“权力至上”、“程序至上”等法治精神,且不再把法律视为仅仅是实现某种目标的一种手段。总之,“法治浙江”是依法治省的深化和发展。它的提出,是地方法治建设理论上的一个飞跃。
链接:建设“法治浙江”重点抓好十方面工作
1、提高依法执政水平,巩固党的执政地位;
2、推进社会主义民主的制度化、规范化、程序化,保障人民当家作主;
3、加强地方立法,完善地方性法律法规体系;
4、全面实行依法行政,推进法治政府建设;
5、坚持司法公平,维护社会公平正义;
6、深入开展普法教育,着力提高全民法律意识和法律素质;
7、建立健全监督体系,规范公共权力运作;
8、加强推进科学发展的法制建设,促进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
9、加强社会建设和管理的法制建设,促进社会和谐稳定;
10、坚持法治与德治并举,在全社会树立社会主义荣辱观。
建设“法治浙江”和“八八战略”、“平安浙江”、文化大省一起,构成浙江经济、政治、文化和社会建设“四位一体”的总体布局。这4个方面构成了一个互相联系、互相促进、不可分割的统一整体。我们不妨从“法治浙江”建设与深入实施“八八战略”、全面建设“平安浙江”、加快建设文化大省之间的关系角度,来深刻理解“法治浙江”战略的出台背景。
“法治浙江”:为 “八八战略”提供制度保障
2003年7月,中共浙江省委十一届四次全体(扩大)会议围绕加快浙江全面建设小康社会、提前基本实现现代化的目标,作出了进一步发挥“八个优势”、推进“八项举措”的重大决策和整体部署。“八八战略” 的实施,不仅使浙江在经历了资源要素严重制约、非典疫情和台风等灾害多次侵袭、经济增长方式转变过程中的种种阵痛和经济增长幅度放缓的“成长中的烦恼”之后,经济发展继续保持良好的势头,而且全面实现了从资源小省向经济大省的转变,从而为在2010年率先基本建成全面小康社会和在2020年率先基本实现现代化打下了坚实的基础。
然而,尽管“八八战略”的实施推动了浙江经济的发展和前进,但是要进一步促进经济发展,则必须通过“法治浙江”来提供制度保障。这种保障,主要体现在以下五大方面:
一是体现在通过依法保障以公有制为主体的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尤其是通过法律手段促进民营经济的持续、健康发展,为其提供良好的市场环境,在法治化的进程中进一步提升浙江的体制优势;
二是体现在通过立法强化可持续的科学发展观,促进新型工业化发展模式,在法治化进程中进一步提升浙江的产业优势;
三是体现在通过改革现有城乡二元结构的相关体制,完善农村社会保障制度,在法治化进程中进一步提升浙江的城乡协调优势;
四是体现在通过建立健全保护生态资源的各种制度,严厉打击破坏生态环境的行为,打造“绿色浙江”,在法治化进程中进一步提升浙江的生态优势;
五是体现在通过加强信用制度建设,在法治化进程中进一步提升浙江的环境优势。
“法治浙江”:是实现“平安浙江”的有效途径
2004年年初,在省委理论学习中心组学习会上,省委书记习近平提出了建设“平安浙江”的要求。时隔不久,我省发生了海宁市黄湾镇五丰村死亡40人的特大火灾事故和嵊州、新昌、永康等地娱乐场所内的色情表演事件,这使省委更深刻地认识到,没有平安的浙江,就没有全面小康的浙江;没有和谐稳定的浙江,就没有繁荣富裕的浙江。
为此,2004年5月召开的省委十一届六次全会审议通过了《中共浙江省委关于建设“平安浙江”,促进社会和谐稳定的决定》,对“平安浙江”建设作出全面部署,提出了促进我省经济更加发展、政治更加稳定、文化更加繁荣、社会更加和谐、人民生活更加安康的总体目标和确保社会政治稳定、确保治安状况良好、确保经济运行稳健、确保安全生产状况稳定好转、确保社会公共安全、确保人民安居乐业的具体目标。为保证“平安浙江”建设各项工作落实到实处,省委成立了“平安浙江”建设领导小组,着手制订创建平安市县的考核办法,力争通过若干年努力,使全省绝大多数市县达到平安市县创建标准。
“一石激起千层浪”。省委建设“平安浙江”的决策部署,在省内外引起强烈反响,全省干部群众好评如潮,中央主要领导作出重要批示,给予充分肯定和鼓励。目前,“平安浙江”建设各项工作已经全面展开,并取得了重大成就。
为什么在全面建设“平安浙江”的同时,还要提出建设法治浙江?个中缘由,在于“法治浙江”比“平安浙江”具有更为丰富的内涵。“法治浙江”建设的一个重要着眼点,就在于不断深化“平安浙江”建设,全面构建和谐社会,实现长久的平安。
与“平安浙江”相比,“法治浙江”更侧重于遵循公平正义的理念,安排、设置浙江范围内的公权力之间、公权力与私权利之间,以及私权利之间的各种关系,并使其能够稳定化、制度化、程序化,它强调各种制度的建构和遵循。而“平安浙江”则侧重于社会稳定和谐的状态,强调一种良好状态的实现。
与“平安浙江”相比,“法治浙江”更需要理性文化作为其文化基础,法治所需要的文化基础包括科学精神、人权思想、公民意识、权利观念等等。没有这些理性的文化要素,“法治浙江”既无法建立,也无法维持。而“平安浙江”的实现则与这些理性文化要素之间没有必然的联系。
同时,“法治浙江”只有在市场经济高度发达的情况下才能实现。一方面,市场交易过程中产生的契约关系和契约观念是法治生成的最重要的决定因素,法治同商品经济、契约观念、权利自由三者之间有着天然的联系;另一方面,市场经济的发达造就了浙江的市民社会,市民构成了法治的主要消费者,市民社会的各种自治性组织的建立和完善对公权力的行使形成了有力的监督和制约,也为法治的生成创造了必要的条件。从这个意义上讲,没有市场经济高度发达的浙江就没有法治的浙江。
“法治浙江”也只有在民主政治社会中才能实现。法治的实质是对政府权力的控制,“法治浙江”的实质和核心也在于对浙江各级政府权力的控制,这就要求浙江在党的领导下,通过人大制度、政协制度以及完善的监督机制,确保各级政府的权力受到人大的监督,受到程序的制约,受到人民权利的约束,受到司法的审查。从这个意义上讲,没有一个民主的浙江就没有一个法治的浙江。
在现代社会,只有法治才能保证长久的平安,法治是实现浙江长治久安的根本路径。这就是中共浙江省委在全面建设“平安浙江”的同时,还需要将建设法治浙江作为重大战略的根本缘由。
“法治浙江”:有助于立体推进文化大省建设
2005年7月,中共浙江省委十一届全体(扩大)会议作出了《中共浙江省委关于加快建设文化大省建设的决定》,确立了从增强先进文化凝聚力、解放和发展文化生产力、提高社会公共服务能力入手,重点实施文明素质工程、文化精品工程、文化研究工程、文化保护工程、文化产业促进工程、产业阵地工程、文化传播工程、文化人才工程等“八项工程”,加快建设教育强省、科技强省、卫生强省、体育强省等“四个强省”的总体目标,研究制定了加快文化大省建设的主要举措,对加快文化大省建设、增强浙江文化软实力进行了全面的规划和部署。
自省委作出加快文化大省建设的决策以来,浙江各级党委、政府对文化大省建设高度重视,形成了广泛的共识。“法治浙江”战略的提出和实施,有助于立体推进文化大省建设。
一是建成文化成果的生成机制。文化成果的生成机制建设,需要我们在把握文化发展的总方向的前提下,有选择性的逐步放开市场准入,调整文化生产经营的行政许可结构;需要我们将实施法律调控和监管的重点调整到生产、流通环节;需要我们减少行政对文化产业的不当干预,尊重私权,重视人的价值,培育文化中介机构、行业协会,支持行业自律。而这些都是“法治浙江”战略的题中之义。
二是建立文化产业的培育机制。文化既置身于市场经济之中而表现为文化产业,又游离于市场经济之外而成为公益事业。在促进文化发展的法治化进程中,对立法设计与制度创新提出了更高的要求。“法治浙江”战略在文化产业的培育机制的建设上,呈现出三大功能,即通过制定与完善适法程序,使本应法定的内部程序(指未公开的程序)外部化(指规范化并公开);通过界定与明晰各执法主体的法定职能,解决实践中较为突出的部门之间执法争利或相互扯皮现象;通过建立外部的法律实施监督机制,以实现多主体多渠道的监督体系。这三大功能的充分发挥过程,就是科学配置文化领域的法治资源、推进文化产业走上健康有序的发展轨道的过程。
三是建立文化权益的保护分配机制。文化权利具有其特殊性,在其生成方法、价值评估、非物形态、流通模式等方面,决定了其在权能上特有的法律属性。这就需要我们对各类文化权益进行不同位阶和优先顺序的梳理,按不同权属予以不同的保护,并能正确处理不同权属之间的冲突。针对文化存在内容、服务对象、承受主体等,进一步保护文化权利、加强市场监管、规范市场秩序,建立多元的利益分配机制。尽管文化权益的保护分配机制的建立主要依赖于国家法层面,但毫无疑问,“法治浙江”建设在其中亦有不小的作为空间。
四是建立文化主体的争端解决机制。争端解决是利益保护的关键。浙江作为内生性强、开放度高、市场主体活跃的经济大省,亟待建立与完善多元化的争端解决机制,真正起到法治的预期、安抚、救济等功能。
需要特别强调的是,“法治浙江”战略虽然是中共浙江省委在总结近年来依法治省的实践经验的基础上提出的,但决非依法治省的简单翻版和重复。在依法治省的话语体系下,法律仅仅是治理的一种手段,尚不具有至高无上的地位,而现在所提出的“法治浙江”,不仅被视为是一项推动浙江经济、政治、文化和社会全面发展的发展战略,而且在理念上更加接近于“权利本位”、“权力至上”、“程序至上”等法治精神,且不再把法律视为仅仅是实现某种目标的一种手段。总之,“法治浙江”是依法治省的深化和发展。它的提出,是地方法治建设理论上的一个飞跃。
链接:建设“法治浙江”重点抓好十方面工作
1、提高依法执政水平,巩固党的执政地位;
2、推进社会主义民主的制度化、规范化、程序化,保障人民当家作主;
3、加强地方立法,完善地方性法律法规体系;
4、全面实行依法行政,推进法治政府建设;
5、坚持司法公平,维护社会公平正义;
6、深入开展普法教育,着力提高全民法律意识和法律素质;
7、建立健全监督体系,规范公共权力运作;
8、加强推进科学发展的法制建设,促进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
9、加强社会建设和管理的法制建设,促进社会和谐稳定;
10、坚持法治与德治并举,在全社会树立社会主义荣辱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