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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的民事审前准备程序 ,除了需要实现效率的目标外 ,还需要满足公正的目标 ;除了应当具备整理和固定争点、收集和交换证据、促进当事人和解这些一般功能外 ,还应当具备防止先定后审、单方接触、强制调解、先入为主的特殊功能。应当根据合目的性的原则来选择我国的民事审前准备程序模式。我国目前实行的审前准备模式有审判法官型、法官助理型、预审法官型三种。预审法官型是一种相对优越的模式 ,该模式既有利于效率与公正的目标的实现 ,又能够全面发挥审前准备程序的各项功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