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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本文从制度变迁理论的角度分析了征信制度的建立。介绍了征信制度及制度变迁的涵义,认为征信制度不仅是一种制度变迁,而且是一种强制性制度变迁。
[关键词] 征信 制度 变迁
一、征信制度
征信,征是征集和采集的意思,信是信用和诚信的意思,征信即征集和采集信用信息,特指以了解企业资信和消费者个人信用为目的的调查。 在操作上,征信包括对企业或个人的信用信息进行采集、核实、处理、合法传播的全过程。
传统的征信活动是由某一授信人在进行授信活动时,独自对授信人的资信状况和履约能力进行的一种调查。征信活动具有临时性、随机性和主观性,征信结果一般为授信方自己所用。第三者征信,或叫征信所征信,是从授信人联合共同调查受信人信用状况而独立出来的征信业务。征信机构是指经征信监管部门批准专门从事征信业务活动的企业法人。它是信用交易双方之外的第三方机构,拥有一定规模的信用信息数据库。
征信机构的基本工作主要是收集企业法人和个人的基本信息和信用记录,公正客观地制作信用调查报告,并向法律规定的合格使用者免费提供或有偿出售信用报告。从服务的产品来看,征信服务包括上市公司评级、债券评级、企业资信评级、金融机构评级、国家主权评级和个人信用评分等。在信用报告提供方面,服务对象主要分为两类。一类是个人使用者,主要服务于个人查询,以掌握自己信用记录。第二类是机构使用者,包括信用活动中的授信方、商业银行、保险公司、司法等政府部门和企业人力资源部门。广义的征信服务还包括资信评级、信用管理咨询、商帐追收等。
征信体系是现代金融的基石,是维护金融稳定的基础。其主要功能是通过独立的第三方机构采集和提供专业化的信用信息服务,促进企业和个人积累信用记录,帮助解决金融交易中信息不对称和逆向选择问题,使债权人在充分了解债务人信用风险的基础上自主做出信贷决策,促进金融交易的顺利进行。征信体系的建设,有助于提高金融机构风险管理水平,提高金融机构自主定价、科学定价的能力,提高金融市场合理配置资源的能力,维护金融稳定,从而改善金融生态。
二、制度变迁的涵义
制度这一术语最早源于拉丁文(Institutio),其意是指风俗、习惯、教导和指示等。新制度经济学代表人物道格拉斯?诺斯认为:“制度是为了约束在谋求财富或本人效用最大化中个人行为而制定的一组规章、依循程序和伦理道德行为准则”(诺斯,1994)。新制度经济学派认为制度是至关重要的,对经济增长起决定性作用。制度的起源、变迁与创新、供给与需求都与经济发展和增长相关,有效率的制度促进经济增长和发展;无效率的制度会抑制甚至阻碍经济增长和发展。
同任何事物的发展过程一样,制度本身也有一个产生、发展和完善以及不断面临被替代的过程。这个过程被称作“制度变迁”。制度变迁源于制度非均衡,即人们对现存制度的一种不满意或不满足。当现行制度安排和制度结构的净效益小于另一种可供选择的制度安排和制度结构时,人们为了捕捉新的盈利机会,就会意欲和力图改变原有的制度安排和制度结构,促使制度变迁。制度变迁通常始于某些具体的制度安排的变革,这种变革一般都是非中性的,某些人会从中受益从而成为改革的主导者和拥护者,另一些人则会利益受损从而成为改革的阻碍者,双方的博弈最终会达到一种新的平衡,形成新的制度体系。因此,制度变迁是制度非均衡向制度均衡的转变和飞跃,是两者的矛盾统一。
三、征信制度的建立是一种制度变迁
征信制度建设实际上是一种制度变迁,是征信制度的创立、变更及随着时间变化而被打破的方式。作为一种制度安排,征信具有制度的功能,按照制度经济学家的观点,制度是通过各种习惯和规则为处于其中的人提供奖励或制裁,从而形成一定的激励和约束。制度的功能有:为经济主体提供激励,使经济主体所付出的成本与收益相联系;为经济主体提供约束,抑制经济的机会主义倾向;降低市场交易过程中的交易费用。从市场经济秩序形成的角度来看,征信作为一种制度对市场经济秩序的形成具有重要作用。
1.征信制度可以规避市场主体的机会主义行为。在市场经济运行过程中,整个市场经济的运行过程是由经济主体之间的交易行为而构成。在市场交易中,人类行为具有机会主义倾向。在市场交易的过程中,交易双方不可能完全知道对方的所有信息,交易就有不完全性,为市场交易过程中的机会主义行为倾向提供了存在的前提。即在市场交易过程中具有随机应变、投机取巧、为自己谋取最大利益的行为倾向。人们在追求自身利益的过程中,会采用非常隐蔽的手段欺骗对方以获取自身的最大利益。要减少机会主义行为倾向,规范市场经济主体的行为,就必须制定一系列交易规则。征信制度就是减少人类机会主义行为倾向,约束投机行为和欺诈行为的制度安排之一。征信机制一旦建立,市场交易中的机会主义行为就会被这种交易秩序和信用制度所规范和约束,从而保持了市场经济秩序的健康运行。
2.征信制度可以降低市场经济运行中的交易费用。新制度经济学家认为市场运行本身是有成本的,即存在着交易费用。科斯认为:“为了进行市场交易,有必要发现谁希望进行交易,有必要告诉人们交易的愿望和条件,以及通过讨价还价的谈判缔结契约,督促契约条款的严格履行,等等。这些操作的成本常常是极端地昂贵,至少会使许多在无需成本的定价制度中可以进行的交易化为泡影。”可见交易费用包括市场信息的收集成本、寻找交易对象的成本、了解价格的成本、谈判和签约的成本、合同实施监督的成本、违约处理的成本等等。交易成本是市场经济中用于非生产性支出的费用,是一种资源配置的浪费。征信作为一种制度安排,可以保证交易行为的确定性、顺畅性,减少交易过程中的风险防范费用。
3.征信制度可以提供一种规范的市场交易规则。现代市场经济不仅是高度发达的社会化大生产和高度发达的专业化分工相结合的市场经济,而且是大规模生产与大规模流通相结合的市场经济。高度的专业化分工必然促进交换频率的提高,使交换的内容、交换的手段、方式日益复杂化和多样化。与此相适应,交换中的不确定性和交换的风险也不断增加。在市场交易的复杂化、多样化以及不确定和风险性加大的情况下,要使各种交易行为顺利实现,市场经济能有序运行就要有一系列的制度安排作保障,使市场经济主体的各种交易行为按照一定的市场交易规则进行,完善的征信制度能促进各类市场经济主体有效连接,克服有限理性,维护市场经济主体之间的稳定交易关系,为市场经济主体提供有效的预期,提高市场经济运行的速度和效益,维护市场经济的秩序性,促进市场经济的健康发展。
四、征信制度是一种强制性制度变迁
制度变迁分为诱致性制度变迁和强制性制度变迁两种类型。前者指的是由个人或一群人在响应获利机会时自发倡导、组织和实行的对现行制度安排的变更或替代,或者是新制度安排的创造。与此相反,后者是指由政府命令和法律引入和实现的制度变迁。征信制度变迁也可分为诱致性变迁与强制性变迁两种方式。
在一定经济条件下,选择不同的制度变迁方式会具有不同的制度实施成本;正式规则与非正式规则是否相容也会形成制度实施的成本。那么,选择哪种制度变迁方式、如何确定制度的结构是制度模式的选择问题。
社会信用制度建设作为一种制度变迁,在我国是一种强制性制度变迁,起主导作用的自然是政府。而且,政府本身既是正式制度安排的提供者,又是非正式制度安排形成的影响者。所以,政府在建立与完善社会信用制度中的作用不可低估,发达国家如此,发展中国家也如此。特别是在我国处于经济转型期间,市场发育状况和社会信用环境都很不理想,在这种情况下,要在很短的时期内从无到有建立信用制度和信用体系,单纯依靠市场的力量是不现实的,政府要起扶持、协调、监管、立法或颁布政策的作用。政府应在借鉴各国建立信用制度经验的基础上,采取有效措施,如在建设初期通过制定政策、协调有关部门开放数据、组织建立统一的数据检索平台等措施,积极推动信用管理体系的建设,争取在较短的时期内,以较低的成本初步建立起信用管理体系,并提供制度上的保障。
参考文献:
[1](美)D·诺斯:经济史中的结构与变迁[M],上海:上海三联书店,上海人民出版社,1994
[2](德)柯武刚·史曼飞:制度经济学[M].韩朝华译,北京:商务印书馆,2000
[3]马中东:基于分工视角的制度变迁和产业集群演化[J].商场现代化,2007(2)
[关键词] 征信 制度 变迁
一、征信制度
征信,征是征集和采集的意思,信是信用和诚信的意思,征信即征集和采集信用信息,特指以了解企业资信和消费者个人信用为目的的调查。 在操作上,征信包括对企业或个人的信用信息进行采集、核实、处理、合法传播的全过程。
传统的征信活动是由某一授信人在进行授信活动时,独自对授信人的资信状况和履约能力进行的一种调查。征信活动具有临时性、随机性和主观性,征信结果一般为授信方自己所用。第三者征信,或叫征信所征信,是从授信人联合共同调查受信人信用状况而独立出来的征信业务。征信机构是指经征信监管部门批准专门从事征信业务活动的企业法人。它是信用交易双方之外的第三方机构,拥有一定规模的信用信息数据库。
征信机构的基本工作主要是收集企业法人和个人的基本信息和信用记录,公正客观地制作信用调查报告,并向法律规定的合格使用者免费提供或有偿出售信用报告。从服务的产品来看,征信服务包括上市公司评级、债券评级、企业资信评级、金融机构评级、国家主权评级和个人信用评分等。在信用报告提供方面,服务对象主要分为两类。一类是个人使用者,主要服务于个人查询,以掌握自己信用记录。第二类是机构使用者,包括信用活动中的授信方、商业银行、保险公司、司法等政府部门和企业人力资源部门。广义的征信服务还包括资信评级、信用管理咨询、商帐追收等。
征信体系是现代金融的基石,是维护金融稳定的基础。其主要功能是通过独立的第三方机构采集和提供专业化的信用信息服务,促进企业和个人积累信用记录,帮助解决金融交易中信息不对称和逆向选择问题,使债权人在充分了解债务人信用风险的基础上自主做出信贷决策,促进金融交易的顺利进行。征信体系的建设,有助于提高金融机构风险管理水平,提高金融机构自主定价、科学定价的能力,提高金融市场合理配置资源的能力,维护金融稳定,从而改善金融生态。
二、制度变迁的涵义
制度这一术语最早源于拉丁文(Institutio),其意是指风俗、习惯、教导和指示等。新制度经济学代表人物道格拉斯?诺斯认为:“制度是为了约束在谋求财富或本人效用最大化中个人行为而制定的一组规章、依循程序和伦理道德行为准则”(诺斯,1994)。新制度经济学派认为制度是至关重要的,对经济增长起决定性作用。制度的起源、变迁与创新、供给与需求都与经济发展和增长相关,有效率的制度促进经济增长和发展;无效率的制度会抑制甚至阻碍经济增长和发展。
同任何事物的发展过程一样,制度本身也有一个产生、发展和完善以及不断面临被替代的过程。这个过程被称作“制度变迁”。制度变迁源于制度非均衡,即人们对现存制度的一种不满意或不满足。当现行制度安排和制度结构的净效益小于另一种可供选择的制度安排和制度结构时,人们为了捕捉新的盈利机会,就会意欲和力图改变原有的制度安排和制度结构,促使制度变迁。制度变迁通常始于某些具体的制度安排的变革,这种变革一般都是非中性的,某些人会从中受益从而成为改革的主导者和拥护者,另一些人则会利益受损从而成为改革的阻碍者,双方的博弈最终会达到一种新的平衡,形成新的制度体系。因此,制度变迁是制度非均衡向制度均衡的转变和飞跃,是两者的矛盾统一。
三、征信制度的建立是一种制度变迁
征信制度建设实际上是一种制度变迁,是征信制度的创立、变更及随着时间变化而被打破的方式。作为一种制度安排,征信具有制度的功能,按照制度经济学家的观点,制度是通过各种习惯和规则为处于其中的人提供奖励或制裁,从而形成一定的激励和约束。制度的功能有:为经济主体提供激励,使经济主体所付出的成本与收益相联系;为经济主体提供约束,抑制经济的机会主义倾向;降低市场交易过程中的交易费用。从市场经济秩序形成的角度来看,征信作为一种制度对市场经济秩序的形成具有重要作用。
1.征信制度可以规避市场主体的机会主义行为。在市场经济运行过程中,整个市场经济的运行过程是由经济主体之间的交易行为而构成。在市场交易中,人类行为具有机会主义倾向。在市场交易的过程中,交易双方不可能完全知道对方的所有信息,交易就有不完全性,为市场交易过程中的机会主义行为倾向提供了存在的前提。即在市场交易过程中具有随机应变、投机取巧、为自己谋取最大利益的行为倾向。人们在追求自身利益的过程中,会采用非常隐蔽的手段欺骗对方以获取自身的最大利益。要减少机会主义行为倾向,规范市场经济主体的行为,就必须制定一系列交易规则。征信制度就是减少人类机会主义行为倾向,约束投机行为和欺诈行为的制度安排之一。征信机制一旦建立,市场交易中的机会主义行为就会被这种交易秩序和信用制度所规范和约束,从而保持了市场经济秩序的健康运行。
2.征信制度可以降低市场经济运行中的交易费用。新制度经济学家认为市场运行本身是有成本的,即存在着交易费用。科斯认为:“为了进行市场交易,有必要发现谁希望进行交易,有必要告诉人们交易的愿望和条件,以及通过讨价还价的谈判缔结契约,督促契约条款的严格履行,等等。这些操作的成本常常是极端地昂贵,至少会使许多在无需成本的定价制度中可以进行的交易化为泡影。”可见交易费用包括市场信息的收集成本、寻找交易对象的成本、了解价格的成本、谈判和签约的成本、合同实施监督的成本、违约处理的成本等等。交易成本是市场经济中用于非生产性支出的费用,是一种资源配置的浪费。征信作为一种制度安排,可以保证交易行为的确定性、顺畅性,减少交易过程中的风险防范费用。
3.征信制度可以提供一种规范的市场交易规则。现代市场经济不仅是高度发达的社会化大生产和高度发达的专业化分工相结合的市场经济,而且是大规模生产与大规模流通相结合的市场经济。高度的专业化分工必然促进交换频率的提高,使交换的内容、交换的手段、方式日益复杂化和多样化。与此相适应,交换中的不确定性和交换的风险也不断增加。在市场交易的复杂化、多样化以及不确定和风险性加大的情况下,要使各种交易行为顺利实现,市场经济能有序运行就要有一系列的制度安排作保障,使市场经济主体的各种交易行为按照一定的市场交易规则进行,完善的征信制度能促进各类市场经济主体有效连接,克服有限理性,维护市场经济主体之间的稳定交易关系,为市场经济主体提供有效的预期,提高市场经济运行的速度和效益,维护市场经济的秩序性,促进市场经济的健康发展。
四、征信制度是一种强制性制度变迁
制度变迁分为诱致性制度变迁和强制性制度变迁两种类型。前者指的是由个人或一群人在响应获利机会时自发倡导、组织和实行的对现行制度安排的变更或替代,或者是新制度安排的创造。与此相反,后者是指由政府命令和法律引入和实现的制度变迁。征信制度变迁也可分为诱致性变迁与强制性变迁两种方式。
在一定经济条件下,选择不同的制度变迁方式会具有不同的制度实施成本;正式规则与非正式规则是否相容也会形成制度实施的成本。那么,选择哪种制度变迁方式、如何确定制度的结构是制度模式的选择问题。
社会信用制度建设作为一种制度变迁,在我国是一种强制性制度变迁,起主导作用的自然是政府。而且,政府本身既是正式制度安排的提供者,又是非正式制度安排形成的影响者。所以,政府在建立与完善社会信用制度中的作用不可低估,发达国家如此,发展中国家也如此。特别是在我国处于经济转型期间,市场发育状况和社会信用环境都很不理想,在这种情况下,要在很短的时期内从无到有建立信用制度和信用体系,单纯依靠市场的力量是不现实的,政府要起扶持、协调、监管、立法或颁布政策的作用。政府应在借鉴各国建立信用制度经验的基础上,采取有效措施,如在建设初期通过制定政策、协调有关部门开放数据、组织建立统一的数据检索平台等措施,积极推动信用管理体系的建设,争取在较短的时期内,以较低的成本初步建立起信用管理体系,并提供制度上的保障。
参考文献:
[1](美)D·诺斯:经济史中的结构与变迁[M],上海:上海三联书店,上海人民出版社,1994
[2](德)柯武刚·史曼飞:制度经济学[M].韩朝华译,北京:商务印书馆,2000
[3]马中东:基于分工视角的制度变迁和产业集群演化[J].商场现代化,2007(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