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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见权从其权属上看应当由被追诉人和辩护人共享。被追诉人对于会见的需求是实质上的,即不仅要求会见不受阻碍,且须成为有效辩护的组成部分;辩护人的会见权则是形式上的,即要求会见不受非法限制。对会见权做出实质和形式的区分,目的在于确定会见权遭到侵害后的救济措施。对于被追诉人的会见权救济,可以通过刑事诉讼法内部救济或宪法救济;而辩护人的会见权救济则可通过行政诉讼或刑事诉讼中的程序性诉讼解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