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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送达因切中程序正义的核心机理而成为贯通制度、实践和理论的理想样本.我国民事初次送达程序的现行法格局是在本土审判模式和苏联民事诉讼体制基础上生成的,体现的是“法院中心主义”“以原告为本位”的立法体例和“超职权主义”的体制血统.司法改革使得实践中的民事初次送达程序进退失据、程序前置.诉讼法律关系和诉权理论在解释初次送达程序前置正当性方面形成了理论上的联动,可填补诉讼模式论与送达规则研究之间的理论断层.民事诉讼法律关系之“三面关系说”和“宪法诉权说”有助于厘清学界对民事送达体制的误识,并解除“职权主义”和民事送达间的绑定关系.“松绑”之后的民事初次送达程序理应回归到“当事人主义”的既定轨道上来.